“人工智能”商标注册显著性争议

阅读:439 2026-01-02 12:01:39

“人工智能”商标注册显著性争议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当今这个技术爆炸的时代,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已从一个前沿的学术概念,迅速演变为驱动全球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核心引擎。从智能语音助手到自动驾驶汽车,从精准医疗诊断到自动化金融交易,AI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随着这股浪潮,一个看似基础却至关重要的法律与商业议题日益凸显——“人工智能”这一术语本身,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其“显著性”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与广泛争议。商标的显著性,或称“区别性”,是商标法的基石,它要求一个标志能够将某一提供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当“人工智能”从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技术名词,转变为公众耳熟能详的日常词汇时,它是否还能承载商标所必需的独特识别功能,便成为了横亘在创新者、法律界与商标审查机构面前的一道复杂难题。

一、 商标显著性的法理基础与“人工智能”的语义演化

要剖析“人工智能”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必须首先回归商标法的基本原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性通常分为两类: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指标志本身具有的独特性,能够立即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如凭空创造的“柯达”(Kodak)一词。而描述性标志,即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质量、功能等的词汇,通常被认为缺乏固有显著性,因为它们属于该行业或领域的公共语言资源,不应被任何单一经营者独占。只有当这些描述性标志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稳定的“第二含义”(即消费者看到该标志首先联想到的是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而非其本来的描述含义),才能通过“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规则获准注册,例如“微信”之于通讯服务。

“人工智能”一词的语义演化轨迹,恰恰是使其陷入显著性困境的核心原因。该术语诞生于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最初是计算机科学中的一个特定分支领域名称,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它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是陌生且抽象的。此时,若有一家早期研究机构尝试将“人工智能”注册为其软件或研究服务的商标,或许因其术语的专业性而存在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固有显著性的可能,因为它并非相关服务的通用或直接描述性用语。

然而,近十年来,特别是随着深度学习技术的突破和算力的大幅提升,AI技术实现了从实验室到产业化、大众化的飞跃。“人工智能”不再仅仅是学术论文中的关键词,它频繁出现在科技新闻、企业宣传、政府报告乃至日常对话中。它被广泛用于描述一类技术、一个产业、一种产品功能或服务模式。例如,“人工智能芯片”、“人工智能教育”、“人工智能客服”等表述随处可见。在这一过程中,“人工智能”迅速从一个“专业性术语”滑向“通用描述性词汇”。它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特点或技术领域,成为了相关行业从业者乃至消费者在描述某一类产品时自然而然会使用的词语。这种语义的泛化和普及,从根本上动摇了“人工智能”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基础。商标审查机构的基本立场是:一个行业内的通用或高度描述性词汇,应由所有从业者自由使用,以促进公平竞争和信息透明,防止个别主体通过商标垄断公共语言资源,妨碍其他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正当、准确的描述。

二、 审查实践中的严苛立场与个案困境

全球主要商标审查机构,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盟知识产权局等,在实践中对包含或直接由“人工智能”构成的商标申请普遍持审慎甚至严苛的态度。审查员通常会援引商标法关于缺乏显著性的条款,以该词汇直接描述了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特点、功能或领域为由,予以驳回。

例如,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或第42类(技术服务等)上申请纯文字商标“人工智能”,几乎必然会被驳回,因为它被视为该技术领域内软件或服务的直接描述,任何从业者都有权使用该词来说明其产品是基于AI技术开发的。同样,诸如“AI驱动”、“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等组合,也因直接且明确地描述了服务的技术特征而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争议往往出现在一些组合商标或具有特定设计元素的商标上。申请人可能会尝试将“人工智能”与其它具有固有显著性的词汇结合(如“深眸人工智能”),或辅以独特的图形设计。此时,审查的核心在于判断商标的整体印象。如果“人工智能”在组合中仍占据核心、描述性地位,而其他部分显著性较弱,整体仍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只有当其他组成部分(如独创性词汇、图形)的显著性足够强,使得整个商标产生了一个超越其各部分简单相加的独特整体识别效果,且“人工智能”成分的重要性被淡化时,才有获准注册的可能。例如,一个极具抽象艺术感的图形,旁边辅以小字“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会因为图形部分的强烈显著性而整体获准注册,但此时受保护的核心是图形,而非“人工智能”文字本身。

这种严苛审查在实践中造成了显著的个案困境。许多初创的AI科技公司,其核心竞争力和品牌识别恰恰建立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上。它们希望将“人工智能”或其缩写“AI”融入品牌,直观地向市场传达其技术属性。然而,直接的商标注册路径被阻断。它们被迫转向创造完全虚构的词汇(如“旷视”、“商汤”等),或者采用“描述性词汇+强显著性元素”的组合策略。这虽然符合法律逻辑,但有时与企业的市场传播需求存在张力。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源来教育和市场,让消费者将一个新的、无字面含义的品牌名称与其AI技术能力联系起来。

三、 “获得显著性”的证明难题

对于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描述性标志,法律并非完全关闭注册之门,而是提供了“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的路径。这意味着,即使“人工智能”是描述性的,如果某个申请人能够证明,通过其长期、广泛、独占性的使用,该标志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已经丧失了其原有的描述含义,而唯一或主要地指向该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它就有可能基于获得的显著性获准注册。

然而,对于“人工智能”这样一个已经高度泛化的词汇而言,证明其获得了“第二含义”的难度堪称巨大,几近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挑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 使用的广泛性与独占性的矛盾:“获得显著性”要求申请人对其标志的使用必须是“独占性”或“排他性”的,至少是主导性的。但“人工智能”一词已被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广泛使用。任何一家公司,无论其市场地位多么显赫(如谷歌、微软、百度在AI领域的巨头),都难以声称自己对该词汇的使用构成了市场认知中的唯一或主导来源。消费者看到“人工智能”一词,首先想到的是“一类技术”,而非某一家特定公司。

2. 证明强度要求极高:商标审查机构和法院在认定“第二含义”时,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连续、强有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巨额广告投入的证明、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与地理范围、极高的市场销售额与占有率、权威媒体的报道、消费者调查问卷(证明相关公众中占相当比例的人将该标志与申请人唯一联系起来)等。对于“人工智能”这个行业公词,要达成这样的证明标准,其所需的证据门槛和成本是绝大多数企业无法企及的。

3. 词汇的持续动态演化:AI技术本身在飞速发展,“人工智能”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扩展和变化。这种动态性使得要确立一个稳定、持久的“第二含义”变得更加困难。今天可能某个企业在某个细分领域(如AI医学影像诊断)建立了较强关联,但明天该词汇可能又在另一个全新领域(如AI内容生成)被广泛讨论和使用,冲淡了任何已有的关联性。

因此,在实践中,鲜有能够成功证明“人工智能”作为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案例。这条法律上的补救路径,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更像是一条理论上存在但现实中难以通行的险径。

四、 争议背后的深层价值博弈

“人工智能”商标显著性争议,表面上是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深层则反映了在技术革命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竞争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微妙平衡与价值博弈。

一方面,是创新激励与品牌保护的需求。AI公司,尤其是那些在底层算法、框架或核心应用上取得突破的创新者,有强烈的动机将其技术优势通过品牌进行固化与传播。一个能直接体现技术特征的品牌名称,有助于降低市场教育成本,快速建立专业认知。如果完全禁止任何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商标注册,可能迫使企业使用更隐晦或完全无关的品牌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品牌建设成本,也可能削弱了品牌与技术之间的直观联系。从激励创新的角度看,法律应当为技术先驱者提供适当的品牌保护工具。

另一方面,是维护公共语言与公平竞争的需要。这是商标审查机构当前立场的主要价值支点。“人工智能”作为定义了一个时代的技术范式,其术语已成为社会公共知识资产的一部分。允许个别企业垄断该词汇,将产生严重的“反公地悲剧”:其他后来者或同行在描述其产品时,将面临法律风险,不得不使用更冗长、更不准确的表述,这妨碍了信息的有效流通,扭曲了公平竞争环境。消费者也可能因某个企业独占“人工智能”商标而产生误解,认为只有该企业的产品才是“真正的”人工智能产品,这不利于消费者做出基于充分信息的理性选择。商标法的根本目的不仅是保护经营者,更是通过维护清晰的商业标识秩序来保护消费者和促进健康竞争。

在这场博弈中,当前的商标法体系及其审查实践,显然将天平的砝码更多地加在了“维护公共领域和公平竞争”这一端。其背后的逻辑是:对公共描述性词汇的垄断可能带来的社会成本(阻碍竞争、误导公众)远高于对个别企业可能带来的不便(需创造更具显著性的品牌)。这种立场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服务质量、商业模式等实质性竞争要素,而非对基础技术术语的商标占有,来建立真正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区分度。

五、 企业的策略应对与未来展望

面对“人工智能”商标注册的显著性问题,理性的企业不应再执着于直接注册该纯文字商标,而应采取更为灵活和务实的知识产权与品牌策略:

1. 创造强显著性核心品牌:着力打造并注册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商标。例如,使用虚构词(如“TensorFlow”、“PyTorch”)、任意性词汇(如“苹果”用于电脑)或暗示性词汇(如“深蓝”用于AI)。将“人工智能”作为描述性用语,在广告宣传中与主品牌结合使用,如“XX(主商标)人工智能平台”。

2. 注重组合商标的整体设计:在设计包含“AI”或“人工智能”元素的商标时,极力强化其他组成部分的独创性和视觉冲击力,使整体标识具备足够的独特性和可识别性,从而可能整体获准注册。

3. 构建以专利和技术秘密为核心的护城河:对于AI企业而言,核心算法的专利保护、独特数据集的壁垒、软件架构的著作权保护,往往比商标更能直接保护其技术创新成果。商标应作为市场识别的辅助工具,而非技术保护的核心手段。

4. 探索其他商业标识保护: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即使无法获得商标注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条款,或关于市场混淆的一般条款,也可能对他人恶意使用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寻求救济,但这通常要求证明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

展望未来,随着AI技术进一步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可能会出现更细分、更技术化的子领域术语。对于这些尚未进入公共领域、仍具一定专业性的新术语(例如某种特定架构的AI模型名称),在早期可能存在注册窗口期。但一旦该术语被行业广泛采纳为描述该类技术的通用方式,其显著性便会迅速衰减。这一动态过程将不断重复上演。

同时,法律界和学术界也在持续反思:在技术词汇生命周期急剧缩短的今天,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否应更具弹性?是否应考虑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对已成为某种技术代名词但确与单一来源形成唯一联系的标志(尽管极其罕见),给予更灵活的认定?这些讨论将继续进行。

总而言之,“人工智能”商标的显著性争议,是一个经典商标法原理与前沿技术现实激烈碰撞的鲜活案例。它清晰地揭示出,在技术词汇以光速大众化的时代,法律对公共语言资源的守护显得更为坚定和重要。对于驰骋于AI浪潮中的企业而言,理解并尊重这一法律逻辑,转而通过更具创造性的品牌建设和更扎实的技术创新来构筑竞争优势,才是穿越品牌知识产权迷雾、赢得市场的长远之道。这场争议本身,也成为了观察技术、商业与法律如何在新纪元中互动与调适的一个深刻注脚。

“人工智能”商标注册显著性争议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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