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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商标因历史人物名称受限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不仅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识,更是企业信誉、文化价值与市场竞争力的集中体现。一个成功的商标,往往能穿越时间的长河,成为消费者心中不可磨灭的记忆符号。然而,商标的创设与注册之路并非总是一帆风顺,它受到法律、文化、伦理等多重边界的制约。其中,一个颇具争议且复杂的领域,便是涉及历史人物名称的商标注册问题。当企业试图将某个历史人物的姓名、形象或其相关元素融入商标时,常常会遭遇来自商标审查机构、公众舆论乃至法律层面的重重阻力。这背后,不仅关乎商业独占权的法律界定,更触及历史记忆的归属、公众情感的尊重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等深层议题。
以一家虚构的“秦风实业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营高端白酒,意图打造一款蕴含深厚文化底蕴的产品。企业的市场团队经过反复调研,认为“诗仙”李白的形象与名望,与产品希望传递的“洒脱、豪迈、文雅”的品牌调性高度契合。李白,作为中国唐代最负盛名的浪漫主义诗人,其“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的才情,以及“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的洒脱形象,早已超越文学范畴,成为中华文化中的一个 iconic 符号,与酒文化更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秦风公司于是决定,将新产品命名为“太白醉”,并设计了一款商标:商标图案以抽象的水墨笔触勾勒出举杯邀月的文人侧影,下方以行书字体书写“太白醉”三字,整体设计古朴典雅,意在唤起消费者对盛唐气象与诗酒风流的联想。
然而,当秦风公司将这份精心设计的商标图样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时,却收到了《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主要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意见指出,“太白”系唐代著名诗人李白的字,属于历史名人。将其作为商标用于酒类商品,虽有一定关联性,但易使消费者将商品品质与历史人物本人产生不当联想,可能对历史人物形象造成商业化利用,从而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审查意见还提示,若未经特定程序或授权,将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也可能涉及对公共文化资源的不当独占。
这一纸驳回通知,让秦风公司的品牌战略陷入了僵局。公司内部产生了分歧:一部分人认为,商标设计并未直接使用“李白”姓名,且“太白”一词本身也具有天空星辰的普通含义,设计上注重艺术化表达,旨在致敬而非贬损,审查意见过于严苛。另一部分人则开始反思,利用历史人物进行商业营销,是否本身就存在伦理风险?是否可能无形中消解了历史人物的严肃性,使其沦为纯粹的消费符号?
要深入理解这一困境,必须将其置于法律与社会文化的交叉视野中审视。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商标法对历史人物名称的保护并未设置像对“红十字”、“国旗”那样明确的绝对禁止条款。其规制主要依赖于“不良影响”这一相对弹性的原则性条款。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注册行为损害国家尊严、民族感情、社会道德或善良风俗。历史人物,尤其是那些承载着民族精神、文化记忆的正面人物,其姓名和形象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公共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若允许其被某一市场主体独占性商业使用,可能带来多重风险:
是混淆与误认的风险。消费者可能误认为该产品与历史人物本人或其遗产继承者存在某种官方授权或特定联系,从而基于对历史人物的信任而做出购买决策,这构成了事实上的误导。其次,是贬损与玷污的风险。商业使用场景复杂多变,若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与低质商品、不良营销手段结合,可能对历史人物的声誉造成损害,伤害公众的历史情感。再者,是公共资源私有化的风险。历史名人姓名所蕴含的巨大声誉和吸引力,是历经漫长岁月由全社会共同塑造的文化资源。若允许其被注册为商标,实质上是将公共文化资本无偿转化为私人商业利益,有失公平,也可能阻碍其他社会主体在文化、教育等领域对这一资源的正当使用。
然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也带来了执法上的不确定性和争议空间。何为“不良影响”?其判断标准往往带有主观色彩。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历史人物名称的审查并非“一刀切”。通常,审查员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历史人物的知名度与历史地位;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的整体设计、含义及使用方式;是否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是否可能对历史人物形象造成贬损、不敬或商业化滥用等。例如,将“岳飞”注册在杀虫剂商品上,其不良影响显而易见;但将“鲁班”注册在工具或建筑服务上,因其与能工巧匠的关联性已被社会广泛接受,且通常被视为一种致敬,获准注册的可能性就大得多。在“秦风公司”的案例中,“太白”与酒类的关联虽有其历史典故(李白好酒),但这种关联性是否足以抵消将一位文化巨人姓名用于商业酒标的潜在不良影响,成为了审查中的核心争议点。
放眼国际,其他法域对此问题的处理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例如,在美国,商标注册主要遵循“混淆可能性”原则,对历史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的限制相对较少,除非该姓名在世且有明确的商品化权主张,或者注册行为涉及欺骗、诽谤等。但即便如此,美国专利商标局也会基于“贬损性”或“欺骗性”理由驳回某些申请。在欧盟,相关法规和判例则更注重对“名人权”或“商品化权”的保护,以及防止对文化符号的滥用。许多国家都意识到,对历史人物名称的商标注册需要一种平衡艺术:既要维护商业创新的自由和品牌建设的需求,又要守护历史文化的尊严和公共领域的开放。
回到“秦风公司”的个案,面对驳回,企业并非只能被动接受。法律赋予了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乃至后续司法诉讼的权利。在复审程序中,秦风公司可以提交更有力的证据和理由进行申辩。例如,公司可以进一步论证:“太白醉”商标是艺术化、抽象化的创作,侧重点在于对唐诗意境和酒文化的弘扬,而非对李白个人的直接指代和商业利用;可以提供市场调研报告,证明相关公众看到该商标时,首先联想到的是诗意与酒韵,而非直接、具体地与历史人物李白挂钩;可以强调该商标的使用将有助于推广中国传统文化,具有积极的社会文化效应。同时,公司也可以考虑对商标设计进行修改,例如弱化人物轮廓的指向性,或增加更具区分性的图形元素,以降低与历史人物直接关联的认知风险。
更重要的是,这一事件促使秦风公司乃至所有类似处境的企业,进行一场深刻的品牌伦理思考。在注意力经济时代,借助历史名人的“光环效应”快速获取市场关注,是一种常见的营销策略。但这种策略犹如双刃剑。从积极方面看,恰当、尊重的使用,可以活化历史记忆,让传统文化以更亲切的方式融入现代生活,实现商业价值与文化传播的双赢。例如,一些以“屈原”、“杜甫”等命名的文化产品或公益活动,往往能收到良好反响。但从消极方面看,简单粗暴、娱乐化甚至恶搞式的商业利用,不仅会面临法律风险,更会引发公众的反感,损害品牌的长远形象,最终被市场抛弃。
因此,对于希望将历史人物元素融入品牌的企业而言,采取一种“敬畏之心下的创新”态度至关重要。这意味着:第一,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历史人物的生平、地位、社会评价,评估其姓名、形象与自身产品的关联度是否自然、恰当,是否存在潜在的敏感或争议点。第二,注重艺术转化与创意提升。避免直接、写实地使用历史人物肖像或姓名,而是通过符号、意境、精神内涵的提炼与再创作,实现品牌表达与文化内涵的深度融合。第三,秉持尊重与弘扬的初衷。商业应用应有助于提升而非贬损历史人物的公众形象,最好能与文化教育、公益事业相结合,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第四,准备应对争议的预案。包括法律上的应对策略,以及与公众、学界、文化界进行沟通的方案,以真诚、开放的态度解释品牌理念,争取理解与支持。
“秦风公司”的商标困局,最终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的博弈、商标设计的调整,或品牌战略的转向得以解决。但这一案例所揭示的问题却具有普遍性。它反映了在商业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市场逻辑与文化伦理之间持续存在的张力。历史人物,作为穿越时空的文化坐标,其意义属于整个民族乃至全人类。企业在借用这份沉甸甸的文化遗产时,必须怀有足够的敬畏与审慎。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正是社会设置的一道重要防火墙,旨在防止历史被轻率地商品化,保护集体记忆的神圣性。
未来,随着商业形态的不断演进和文化意识的日益增强,关于历史人物名称商标化的讨论必将持续。这需要立法与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规则,提供更清晰的指引;需要审查机构提升专业判断能力,平衡好保护与创新的关系;更需要企业自身提升品牌建设的伦理水位,认识到真正伟大的品牌,其力量不仅来源于对历史的借用,更来源于对当代问题的回应、对普世价值的追求以及对未来愿景的塑造。唯有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进行创造性转化,品牌才能获得持久的文化感召力,商业活动也才能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为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贡献积极力量,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在历史的长河中,商业的浪潮终会褪去,而那些被妥善尊重和传承的文化精神,方能永葆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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