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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商标注册:形象、名称类商标注册新规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年来,随着虚拟数字人技术在娱乐、营销、客服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其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为保护相关创新成果,将虚拟数字人的形象与名称注册为商标,已成为企业品牌战略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最新规定与审查实践,此类商标注册呈现出新的特点与要求。
在形象类商标注册方面,核心在于其“可识别性”。虚拟数字人的整体造型、标志性姿态或独特面部特征,可以作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审查重点在于该形象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特征,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相联系。过于简单、通用或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特点的形象,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例如,一个仅由简单几何图形构成的通用机器人形象,通常难以获准注册;而一个具有独特发型、服饰、五官比例及色彩搭配的虚拟偶像形象,则更易被认定为具备商标所需的识别功能。
在名称类商标注册方面,虚拟数字人的名称、代号或昵称可作为文字商标申请。审查标准与其他文字商标类似,需具有显著性,并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名称不应仅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特点,也不应含有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有欺骗性的内容。例如,“AI助手”作为虚拟数字人名称用于软件服务,可能因直接表述功能而缺乏显著性;而一个独创的、无固有含义的名称则成功注册的可能性更高。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形象还是名称,申请人都需明确指定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虚拟数字人商标可能涉及多个国际分类,如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第41类的娱乐服务、第35类的广告营销等。申请人应根据其实际和预期的商业用途,精准选择类别,构建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
虚拟数字人的商标注册,关键在于其标识本身具有区别于现有商业标志的显著特征,并能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稳定联系。企业在进行相关布局时,应注重形象的独创性设计与名称的创意构思,并做好专业的商标检索与类别规划,以顺利通过审查,为虚拟资产筑牢法律保护屏障。
虚拟数字人商标注册:形象、名称类商标注册新规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