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45678号“星辰”商标的异议申请受理公告

阅读:448 2026-02-09 00:31:13

关于第12345678号“星辰”商标的异议申请受理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一则关于第12345678号“星辰”商标的异议申请受理公告,这标志着围绕该商标的法律程序正式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阶段。该公告的发布,不仅关系到商标申请人“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异议人“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双方的直接权益,更因其涉及商标法中的核心原则与常见争议焦点,而引发了业界与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本案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在品牌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商标注册、使用与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性与挑战性。

根据公告披露的基本信息,第12345678号“星辰”商标由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该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于2023年8月15日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上,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异议期。

在法定的异议期内,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向商标局提交了正式的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形式审查,认为异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故依法予以受理,并发布了本案的受理公告。这意味着,商标局将对该异议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寰宇公司亦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与理由,将共同决定该商标能否最终获准注册。

一、异议背后的核心法律争议点探析

尽管公告内容简洁,仅公布了受理事实,但结合商标领域的一般实践与“星辰”这一标志的常见性,我们可以深入剖析本案可能涉及的核心法律争议点。这些争议点正是《商标法》旨在平衡与规范的关键所在。

1. 关于“在先权利”的冲突:著作权、商号权与特定名称权

这是商标异议案件中最常见的理由之一。星辉公司很可能主张其对“星辰”标志享有某种合法的在先权利,而寰宇公司的申请注册侵犯了该权利。具体可能表现为:

著作权(版权): 如果“星辰”二字是以某种独特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字体或图形化设计进行申请,而该设计与星辉公司早已创作并使用的美术作品(如公司Logo、特定产品标识)构成实质性相似,星辉公司可以主张其在先的著作权。关键在于证明“星辰”作为商标的设计具有独创性,且星辉公司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商号权(企业名称权): 如果“星辰”是星辉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例如公司全称为“北京星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且该字号在相关领域内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寰宇公司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若与星辉公司从事的“文化传媒、电子出版物制作”等业务存在较强关联或交叉,可能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为商品来源于星辉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星辉公司便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侵犯其在先的商号权。

特定名称权: 若“星辰”是星辉公司旗下某知名栏目、活动、产品系列的特有名称,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功能,形成了未注册商标意义上的“一定影响”,则也可能被视为受保护的在先权益。

2. 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争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打击恶意抢注行为的利器。星辉公司可能主张,其早在寰宇公司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在商业活动中持续使用“星辰”标识(可能作为未注册商标),用于其开发的软件、制作的电子出版物或相关的文化科技产品上,并在相关公众中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寰宇公司作为同行业或关联行业的竞争者,明知或应知该标识属于星辉公司,仍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将其申请注册在类似商品上,意图阻碍星辉公司的正常使用或牟取非法利益。证明此点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包括星辉公司“在先使用”的时间证据、使用范围的证据、宣传推广的证据以及形成“一定影响”的证据(如媒体报道、行业奖项、销售数据、市场调查报告等)。

3. 关于商标“显著性”与“近似性”的审查

即便不考虑在先权利,“星辰”作为一个固有词汇(指宇宙中发光或反射光的天体集合),其本身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相对较弱。商标局在初步审定时,可能认为其经过特定设计或长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获得了“第二含义”,从而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然而,异议人星辉公司可能会从另一个角度提出挑战:

缺乏显著性: 主张“星辰”一词直接描述了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某种特性(如软件内容的浩瀚如星、智能眼镜的显示效果如星空等),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构成近似商标: 如果星辉公司拥有在先注册的、包含“星辰”要素的商标(例如“星辉星辰”、“星辰之光”等),且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等构成类似商品,那么星辉公司可以主张寰宇公司申请的“星辰”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 关于“不良影响”或其他禁用条款的考量

虽然可能性相对较低,但异议方有时也会援引《商标法》第十条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例如,如果“星辰”一词被用于某些特定语境或与特定组织、事件产生不当关联,可能被主张具有不良影响。不过,就“星辰”这一常见中性词汇而言,以此为由提出异议的难度极大。

二、案件受理后的法定程序与双方策略展望

异议申请被受理,仅仅是漫长行政程序的开始。接下来,双方将进入证据交换与实质对抗阶段。

1. 商标局的审理流程: 商标局在受理异议后,会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寰宇公司。寰宇公司通常有30天的答辩期(以商标局通知为准)。双方在限期内可以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商标局将组成合议组,对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链条以支持其主张。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

2. 异议人(星辉公司)的策略重点: 星辉公司的核心任务是构建一个坚实、无懈可击的证据体系。这包括:

权利证据: 清晰证明其对“星辰”标识享有何种在先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知名产品或栏目备案材料等)。

使用证据: 提供早于寰宇公司申请日(2022年5月10日)的、真实、持续的商业使用证据。例如,带有“星辰”标识的软件上线记录、用户协议、宣传海报、广告合同、发票、媒体报道、参展资料等。证据的时间连续性和地域广泛性至关重要。

知名度证据: 证明其使用已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范围、市场份额数据、广告投入金额、所获荣誉、权威机构或媒体的评价、行业排名、消费者问卷调查报告等。

恶意证据(如适用): 如果主张抢注,需尽可能提供证据证明寰宇公司存在恶意,例如双方曾有业务往来、合作谈判,或寰宇公司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记录等。

3. 被异议人(寰宇公司)的应对之道: 寰宇公司收到答辩通知后,必须积极应对,不可置之不理,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对案件审理不利。其答辩策略可能包括:

质疑对方权利基础: 指出星辉公司所谓的“在先权利”并不成立,例如其“星辰”设计缺乏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其商号知名度有限,未达到受保护的程度。

切断“使用”与“影响”的关联: 质疑星辉公司证据的真实性或关联性,证明其使用是零散的、未形成规模,或仅限于特定地域、特定业务,并未在“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涉案商品上形成“一定影响”。

主张善意与正当性: 阐述自身申请“星辰”商标的创意来源、设计理念、商业规划,证明是出于自身品牌发展的正当需要,而非恶意抢注。可以提供自身对“星辰”商标进行设计、研发投入、市场准备的证据。

强调商品/服务不类似: 如果可能,论证己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星辉公司主张权利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相关公众不会混淆。

强化自身商标显著性: 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的“星辰”商标经过独特设计,具有强显著性,或通过己方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建立了与寰宇公司的直接联系。

三、本案的典型意义与行业启示

无论本案最终裁定结果如何,其过程本身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启示价值。

1. 凸显了商标公告异议期制度的“防火墙”作用。 三个月的异议期是《商标法》设置的重要社会监督和权利救济程序。它允许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在商标获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将潜在的权利冲突和注册瑕疵提前暴露并解决,有效避免了“问题商标”取得注册证书后带来的更复杂的争议(如无效宣告、诉讼),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星辉公司及时行使异议权,正是对这一制度的有效运用。

2. 警示企业必须建立前瞻性的商标品牌战略。 对于“寰宇公司”而言,若其确系善意申请,此案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企业在推出新品牌、新项目前,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和风险评估至关重要。不仅要在商标局数据库中进行近似查询,还应排查是否存在潜在的、未注册的在先权利(如知名商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著作权等)。对于“星辰”这类常用词汇,其注册风险本就较高,更应进行审慎评估。提前进行商标布局,或考虑对标志进行更具显著性的创新设计,可以有效降低后续风险。

3. 强调了企业在经营中留存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证据的“厚度”与“力度”。对于创新型企业、文化传媒公司而言,在日常经营中系统化、规范化地留存所有与品牌创建、使用、推广相关的证据(尤其是时间证据),建立品牌档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基础工作。这些材料在应对商标异议、无效、侵权诉讼时,将成为最有力的武器。星辉公司能否成功,关键看其证据库是否扎实。

4. 反映了品牌命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难题。 “星辰”寓意美好、广阔,是许多企业青睐的品牌名称元素。本案也折射出一个普遍现象:优质的中文词汇资源是有限的,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激增,商标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如何在鼓励创新、允许合理使用公共词汇与保护在先权益、防止市场混淆之间划定清晰的界限,始终是商标审查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的审理,将为类似情形的处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目前,关于第12345678号“星辰”商标的异议案件已进入商标局的实质审查阶段。双方将围绕法律与事实展开激烈博弈。商标局将严格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秉持公正、效率的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定。裁定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二是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无论哪种结果,当事人如不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乃至后续的行政诉讼。

这起案件犹如一场微型的法律攻防战,其进程与结局,不仅关乎“星辰”二字最终花落谁家,更是一次生动的商标法普及课,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在品牌建设的星辰大海中,唯有尊重规则、善用法律、留存证据、诚信经营,方能使自己的品牌之光行稳致远,真正闪耀于市场竞争的苍穹之上。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此案的后续进展。

关于第12345678号“星辰”商标的异议申请受理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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