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商标驳回:部分驳回后的处理方式

阅读:306 2026-02-16 06:00:48

组合商标驳回:部分驳回后的处理方式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常常会遇到一个既非完全通过、也非完全拒绝的审查结果——部分驳回。尤其是对于组合商标而言,由于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部分驳回的情况更为常见。当收到这样一份《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时,许多申请人会感到困惑与不安,不知如何应对。实际上,部分驳回并非申请的终点,而是商标注册路径上的一个关键决策点。正确处理部分驳回,不仅可能挽救部分权利,更能为品牌的整体保护策略提供重要的调整契机。

所谓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例如,“文字+图形”、“字母+图形+颜色”等都是常见的组合形式。商标局在对组合商标进行实质审查时,会依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商标的每一个可分割的显著部分进行独立审查。审查的核心在于判断商标整体及其主要部分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等。

当审查员认为组合商标中的某一部分存在驳回理由,而其他部分可以核准时,便会下发部分驳回通知书。例如,一个由图形和文字“晨曦”构成的商标申请在“服装”商品上,审查员可能认为“晨曦”文字与在先注册的“晨夕”商标构成近似,予以驳回;而图形部分具有显著性,且无在先冲突权利,则予以初步审定。此时,申请人收到的就是针对“晨曦”文字在“服装”商品上的部分驳回通知,而图形部分则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首先需要冷静、仔细地阅读通知书正文及所附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理由》。这份文件会明确列出被驳回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驳回所引证的在先商标号或驳回理由(如缺乏显著性、违反禁用条款等)。这是后续所有决策的基础。

接下来,申请人通常面临几种处理方式的选择,每种方式都有其策略考量与法律后果。

第一种选择:接受部分驳回结果,放弃被驳回部分的申请。

这是最直接、最快速的处理方式。如果申请人经过评估,认为被驳回的部分(无论是某个元素还是某些商品类别)并非品牌核心,或主动争取的难度大、成本高,可以选择接受该结果。具体操作是:在规定期限内(通常是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任何复审申请。法律后果是,被驳回的部分将不予注册,申请流程终止;而通知书中指明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商标元素或商品/服务)将自动进入下一个流程——初步审定公告。待公告期满无人异议,即可获准注册。

这种选择的优势在于程序简洁,无需投入额外的复审费用与时间成本(通常复审需要9-12个月),可以尽快使可注册部分获得保护。它适用于以下情形:被驳回的商标元素(如某个装饰性格子图案)或商品项目(如申请范围过宽中的非核心类别)对申请人而言重要性较低;或者引证的在先权利牢固,复审成功可能性极低。例如,申请一个包含行业通用图形的组合商标,文字部分获准,通用图形部分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申请人很可能选择放弃图形部分。

第二种选择:不服部分驳回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这是最积极、最常用的应对策略。如果申请人认为被驳回的部分至关重要,且审查员的驳回理由存在商榷余地,应当坚决提出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部门申请复审。

驳回复审的核心,是针对《部分驳回通知书》中的理由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和举证。常见的复审理由包括:

1. 论证商标不构成近似:通过对比商标的音、形、义,结合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详细阐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及主要部分区别显著,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对于组合商标,可以重点强调其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的独特性。

2. 主张商品/服务不类似:如果驳回是基于商品类似,可以论证申请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

3. 排除引证商标的权利障碍:通过调查,发现引证商标可能已失效(如被撤销、注销、期满未续展)、或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或引证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可能被无效。在复审中提交相关证据。

4. 增强商标显著性的论证: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部分(如描述性词汇),可以通过提交大量使用证据,证明该商标通过长期、广泛、规范的使用,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能够区分商品来源。

5. 对组合商标进行分割或放弃专用权声明:有时,可以通过在复审中声明“放弃商标中某部分的专用权”,或将组合商标明确声明为“文字与图形的非紧密组合,可以分开使用”,从而降低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但需注意,放弃专用权不等于该部分不被审查,它仍是商标的一部分,只是权利受限。

提出驳回复审后,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会暂停公告,等待复审结果。复审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复审成功,驳回部分被准予初步审定,则整个商标(或所有商品)进入公告;二是复审维持驳回,则驳回部分最终不予注册,但之前初步审定的部分(如果复审未涉及或未成功影响该部分)仍可进入/继续公告程序。驳回复审需要缴纳官费,并通常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撰写理由充分、证据扎实的复审申请书,以提高成功率。

第三种选择:针对引证的在先商标采取辅助行动,同步进行。

在决定提出驳回复审的同时或之前,申请人还可以采取“釜底抽薪”的策略——直接对构成障碍的在先引证商标采取法律行动。这主要适用于驳回是基于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形。具体方式包括:

1. 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撤三”):如果引证商标已注册满三年,可以调查其是否在指定三年期内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如无使用证据,可申请撤销该引证商标。一旦撤销成功,障碍即被清除。

2. 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如果引证商标的注册存在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或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情形,可以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3. 协商商标共存或转让:尝试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进行商业谈判,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并向商标局提交),或直接洽谈受让(购买)该引证商标。

这些辅助行动可以与驳回复审同步进行。在驳回复审审理期间,如果“撤三”或“无效宣告”成功,申请人应及时将相关生效决定或裁定提交给复审审理部门,作为新的关键证据,极大增加复审成功的砝码。这是一种组合拳策略,虽然可能涉及更多程序、时间和费用,但对于核心品牌元素遇到牢固在先权利障碍时,往往是值得考虑的破局之道。

第四种选择:修改申请方案,分割申请或重新申请。

面对部分驳回,申请人也可以从申请策略本身进行调整:

1. 分割申请:虽然中国商标申请制度中,对于部分驳回后的分割有严格限制(通常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出),但在某些策略考量下,可以考虑主动对申请商标进行分割。例如,如果图形部分获准、文字部分被驳回且复审前景不明,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如后续程序)将图形单独申请注册,同时为文字部分另寻设计或申请方案。更常见的做法是,在收到部分驳回通知后,如果对可公告部分满意,可先让其进入公告;同时就被驳回部分,考虑以修改后的形式(如调整字体、增加要素、限定颜色)重新提交一份新的申请,新申请会再次经历审查流程。

2. 修改商标图样或指定商品:在驳回复审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商标图样和扩大商品范围,但可以删减商品/服务。如果驳回仅涉及部分商品,申请人可以在复审中主动放弃那些被驳回的商品项目,从而使商标在剩余商品上加速获准。这是一种以退为进的策略。

在做出最终决定前,申请人必须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应围绕以下几个核心维度展开:

商业价值评估:被驳回的商标元素或商品类别,对于当前及未来的品牌运营有多重要?是否是品牌标识的核心?是否影响主营业务?

法律风险分析:审查员的驳回理由是否充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是否稳定?通过复审或辅助行动排除障碍的可能性有多大?专业代理机构或律师的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成本与时间考量:驳回复审、撤三、无效宣告等程序都需要支付官费和可能的代理费,并耗费数月甚至更长时间。企业需要权衡投入产出比,以及时间延迟对市场活动的影响。

市场实际情况:申请商标是否已投入大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是,提交使用证据可能成为复审的有力支撑。同时,也要评估如果放弃被驳回部分,是否会对已建立的市场认知造成混淆或削弱品牌力。

对于组合商标的部分驳回,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要理解“禁止重复注册”原则。如果商标整体因缺乏显著性或其他绝对理由被驳回部分元素,简单地删除该被驳回元素后再次提交申请,可能会因与原申请商标实质相同而被驳回。其次,对于包含中外文对照的组合商标,需注意中外文含义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成为驳回理由。在复审时,需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最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可以作为参考,但并非必然通过的保证。在复审论证中,可以引用相关案例作为支持,但核心仍需围绕本案具体情况。

总而言之,组合商标遭遇部分驳回,是商标注册旅程中的一个常见挑战,而非绝境。它迫使申请人更深入地审视自己的商标策略。处理部分驳回的关键在于:及时反应、精准解读、综合评估、策略抉择。是坦然接受、积极抗争、还是迂回调整,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只有最符合自身品牌发展规划与商业现实的选择。通过理性、专业的应对,申请人完全有可能将部分驳回的“危机”转化为优化品牌资产保护的“转机”,最终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品牌赢得尽可能广阔且安全的权利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寻求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帮助,借助其经验与判断,往往是做出最优决策的重要保障。

组合商标驳回:部分驳回后的处理方式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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