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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中的 “在先权利”:著作权、专利权的影响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在先权利”是阻止在后商标注册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著作权与专利权作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对商标审查具有显著影响。当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或专利权构成冲突时,权利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如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若商标图样完全或实质性地复制了他人的美术作品、书法作品或具有独创性的标识设计,且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则可能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害。在异议实践中,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以证明其权利在先成立且处于有效状态。只要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存在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并且商标图样与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成功几率就较高。
专利权,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与商标保护存在交集。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如果申请注册的图形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图案高度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则可能侵犯他人在先专利权。专利权人提出异议时,需提交有效的专利证书及权利维持有效的证明,证明其专利权早于商标申请日,并阐述两者在视觉印象、整体设计上的相似性以及可能造成的混淆后果。
总体而言,著作权和专利权作为在先权利,为相关权利人提供了有力的异议武器。它们强调了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全面保护,防止他人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攫取本不属于自身的商业价值。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在申请前进行充分的著作权、专利等在先权利检索,是规避法律风险、确保注册顺利的关键一步。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协调、防止权利冲突的基本精神。
商标异议中的 “在先权利”:著作权、专利权的影响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