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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中的证据公证:哪些材料需要公证?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商标异议,作为商标注册流程中的重要救济程序,旨在阻止可能损害在先权利人或公众利益的商标获得注册。在这一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评审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进行裁定的核心依据。为确保证据的证明力,防止虚假或篡改的证据影响公正裁决,对特定关键证据进行公证,便成为一项至关重要且常见的法律实践。证据公证,即由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公证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未经公证的书证。那么,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究竟哪些材料必须或强烈建议进行公证呢?这需要根据证据的性质、来源及其在案件中的核心作用来具体分析。
涉及案件主体资格与权利基础的证据,通常需要进行公证。这是确立异议人是否具备提出异议的法定资格(即是否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步。
其一,引证商标的权利证明。如果异议人主张其在先注册商标权,那么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档案信息是基础权利证据。虽然国知局系统可查询商标状态,但为证明该权利在异议申请日及案件审理期间持续有效,并提供清晰、官方的权利凭证,对《商标注册证》进行公证是稳妥且常见的做法。特别是当引证商标经历续展、转让、变更时,相关的官方证明文件一并公证,能完整清晰地展现权利链条。
其二,在先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民事权利的权属证明。相较于商标权,这类权利的证明往往更为复杂。例如,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时,异议人需要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权利人。这通常涉及对作品创作完成证据的公证,如:
作品底稿、原件:对手绘草图、设计原稿、文字手稿等进行公证,固定其形成时间及内容。
首次发表证据:对载有该作品的早期出版物(如书籍、杂志)、网站页面、宣传册等进行网页公证或实物公证,以证明公开发表的时间。
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我国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但《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初步权属证明。对该证书进行公证,能强化其形式真实性。
对于主张在先姓名权(尤其是知名人物)的情况,可能需要公证能证明该姓名在相关公众中已与特定自然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材料,如权威媒体报道、获奖记录、长期使用的商业活动资料等。
其三,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异议人并非直接的权利人,而是被许可人、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时,需要公证相关的许可合同、授权书、继承法律文书等,以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异议主体资格。
其次,证明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构成《商标法》其他禁止性条款所涉事实的证据,其形成过程或存在状态往往需要通过公证来固定。
其四,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据。这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关键。此类证据旨在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的商标已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持续地使用,并在特定领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由于这些证据多形成于过去,且可能分散、易变,公证是保全其原始状态的最佳方式。主要包括:
商品销售证据:对带有商标的早期产品实物、销售合同、发票、出货单、报关单等进行公证。公证可以确认实物证据的现存状态及其上标识的细节。
宣传推广证据:这是证明“有一定影响”的核心。需要对历史广告材料(如早期的电视广告录像、广播录音、报刊广告)、参加展览展会的资料(展会会刊、现场照片、合同)、以及至关重要的线上证据进行公证。
线上证据的公证(网页公证):这是当前商标异议中最常见、也最依赖公证的证据类型。包括企业官网历史页面、电商平台(如天猫、京东)的销售与评价页面、社交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推广内容、行业媒体报道、百度搜索排名结果等。网络信息具有易修改、易删除的特性,通过公证处使用专用设备对相关网页进行截屏、录屏并出具公证书,可以完整记录访问时间、网址、网页内容及链接关系,有效证明相关事实在特定时间点的客观存在状态,其证明力远高于自行打印的网页截图。
其五,证明恶意抢注的证据。为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可能需要公证以下材料:
双方业务往来证据:如合同、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被申请人知晓异议人商标的存在。对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如微信、QQ)的聊天记录进行公证,能有效固定电子数据。
被申请人囤积商标、抢注他人商标的惯常行为证据:通过公证其名下大量商标的注册信息、以及其抢注其他知名品牌或人物的商标信息,可以构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的图案。
其他能证明恶意的文件:如威胁函、索要高额转让费或授权费的沟通记录等。
再者,在涉外商标异议案件中,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证据,其公证与认证程序有特殊要求。
其六,域外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在国知局审理程序中提交的域外证据,应当经证据来源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这适用于所有在外国形成的书证、官方文件等,如外国商标注册证、公司注册文件、外国法院判决、外国出版物等。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参照此原则,通常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履行相应的转递手续。
最后,一些其他关键证据也建议公证。例如,在证明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时,若涉及对市场实际状况的调查(如对市场上并存使用的商标造成混淆的实例),相关的市场调查问卷、消费者访谈记录等,通过公证其调查过程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可以增强其证明力。又如,重要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如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由证人/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确认,也能提升其可信度。
商标异议中的证据公证并非要求对所有材料“一刀切”地进行公证,而应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对权属基础证据、关键事实证据(尤其是易变、易逝的电子证据和域外证据) 进行重点规划和办理。公证的核心价值在于“固定”与“增强”:固定证据的原始形态和特定时间点的状态,增强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证明力。一份严谨、完整的公证书,犹如为证据披上了一层坚实的“铠甲”,使其在激烈的商标异议对抗中,能够更有效地抵御对方质证,更清晰地向审查员展现案件事实,从而显著提高异议主张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因此,异议人在准备证据材料时,应具备前瞻性的公证意识,与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人密切配合,制定周密的证据保全与公证策略,为赢得案件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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