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因 “商标与军徽、警徽近似”:驳回理由

阅读:344 2026-02-26 03:00:09

商标异议因 “商标与军徽、警徽近似”:驳回理由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八)项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亦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军徽、警徽作为国家武装力量和执法机关的重要象征,代表着国家主权、尊严与权威,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特定的政治含义。

经审查,申请商标(此处应具体描述商标图样,例如:其核心图形由盾牌、五角星、麦穗及特定排列的线条等元素构成)在整体构图、元素组合、视觉效果上与我国现行使用的军徽或警徽构成近似。这种近似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其与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军徽、警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此类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不仅可能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更可能对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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