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商标异议案:近似 “老干妈” 商标注册被异议成功

阅读:257 2026-08-06 17:00:09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恶意摹仿知名品牌的行为始终是打击重点。近期,一件申请注册在第29类豆制品商品上的“老干妈”近似商标,因与他人在先使用的驰名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最终被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这一案例再次为市场经营者敲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

被异议商标为“老干爹”,指定使用在豆腐、豆奶等商品上。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早已注册并广泛使用的“老干妈”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上极为接近,且双方商品均属日常食品,消费群体高度重合。更为关键的是,“老干妈”凭借多年经营,已在辣椒调味品领域积累了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关联。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该品牌的影响力,却仍刻意模仿,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虽然“老干爹”与“老干妈”在字面含义上略有差异,但二者在呼叫上均为三字结构,且首尾字相同,仅中间一字不同,整体读音和视觉效果非常接近。在“老干妈”商标已经驰名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极易产生混淆或误认,认为被异议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同时,被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据此,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同他人在先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此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商标注册并非简单的“文字游戏”。单纯替换驰名商标中的个别字词,看似“另辟蹊径”,实则难以摆脱搭便车之嫌。在品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唯有坚持原创、诚信经营,才能构筑真正稳固的品牌护城河。对于此种恶意摹仿行为,权利人积极行使异议权利,亦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市场秩序的关键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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