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注册商标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能被撤销。这一制度通常被称为“撤三”制度,其核心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具体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二、申请条件
- 时间条件:申请撤销必须在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这是为了确保商标注册人有合理的时间来使用商标。
- 使用状态:被申请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没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 无正当理由:商标未使用不能存在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正当理由包括:
- 不可抗力;
- 政府政策性限制;
- 破产清算;
-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三、申请主体与程序
- 申请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撤销申请,不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商标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 办理途径:
-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 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
- 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申请材料: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明该商标未使用)以及委托代理机构时的代理委托书。
四、审查与举证责任
- 通知提供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内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举证责任:商标注册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上真实、公开、合法使用的证据,如:
- 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 广告宣传材料(广告、宣传册、网络推广截图等);
- 产品包装、标签;
- 电商平台销售记录;
- 参展证明等。
- 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注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注册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或理由不成立,则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反之,则驳回撤销申请,维持商标注册。
五、制度目的
“撤三”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鼓励商标的实际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商标发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
六、修订动态
根据2025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修订版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需提交“初步调查证据”,并细化了证据范围,如被申请商标注册人的经营状态、市场调查情况、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查询结果,以提高申请效率和审查透明度。
总之,企业应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并注意留存使用证据,以防范被他人“撤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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