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混淆可能性是关键的判断标尺,直接关系到商标权利人的权益维护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本质上均围绕 “混淆可能性” 展开,明确其认定标准意义重大。
从商标标识本身来看,需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上的相似程度。文字方面,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易引发混淆,如 “康师傅” 与 “康帅傅”,字形与读音高度相似,普通消费者稍不留意就可能误认;图形商标则关注构图、设计风格,若主体元素、整体布局相似,像星巴克的美人鱼标志与某些模仿其风格、构图的近似标志,易误导消费者。颜色组合商标也同理,当颜色搭配、色调相近,且应用于类似商品时,混淆风险大增。不过,并非标识相似就必然导致混淆,还需综合其他因素判断。
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也是重要考量因素。若两者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别,消费者基于对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认知,更易产生混淆。以餐饮行业为例,一家餐厅使用与知名连锁餐厅近似的商标,由于同属餐饮服务领域,消费者在选择就餐时极易混淆。即使商品类别不同,但存在紧密关联,如电脑与电脑周边配件,使用近似商标同样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商品来源一致或存在特定联系。
消费者认知是混淆可能性认定的核心要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判断基准,考量他们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是否会因商标使用产生混淆。这里的相关公众,既包括普通消费者,也涵盖与商品或服务有特定联系的专业人士。实践中,法院常参考消费者调查、市场反馈等证据,评估消费者实际混淆情况。例如,某品牌推出与知名品牌外观、商标近似的产品后,市场上出现大量消费者误购、投诉的情况,这便是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
此外,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对混淆可能性影响显著。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消费者识别度高,他人使用近似商标更容易引发混淆。像 “华为”“苹果” 等全球知名品牌,消费者对其商标印象深刻,即使细微的近似都可能误导公众,认定混淆可能性的门槛相应较低。而新注册、知名度低的商标,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需更综合全面地考量各因素。
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是一个综合权衡商标标识、商品服务关联、消费者认知及商标显著性与知名度等多方面因素的过程。只有准确把握这一标准,才能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定,平衡商标权利人、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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