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标与核定商标的关系

阅读:2 2025-09-19 08:39:13

使用商标与核定商标的关系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运营中,“使用商标” 是企业实际商业活动中应用的标志,“核定商标”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二者既相互关联又存在严格约束,厘清其关系是企业规避商标风险的核心。
二者的核心关联在于 “核准是使用的基础”。核定商标为使用商标划定了合法边界,包括核定的标志本身(文字、图形等要素组合)和核定的商品 / 服务类别。企业只有在核定范围内使用商标,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例如某企业核定商标为 “云朵” 图形 +“YUNDUO” 文字组合,核定类别为第 25 类服装,其在服装产品上使用该组合标志,即为 “使用商标与核定商标一致”,可依法禁止他人在同类服装上使用近似标志。
使用商标必须严格遵循核定商标的要素与范围,擅自改动或超范围使用,将丧失专用权保护。若企业将上述 “云朵 + YUNDUO” 核定商标中的图形改为 “太阳”,或在第 30 类食品上使用该商标,均属于 “偏离核定商标”。此时,不仅无法禁止他人使用,还可能因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被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甚至面临商标撤销风险。2024 年某饮料企业,将核定的 “蓝泉” 文字商标改为艺术体并添加水滴图形使用,被竞争对手投诉后,商标局认定其超出核定范围,最终该企业需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期间丧失了商标专用权。
特殊情况下,使用商标可在核定基础上小幅调整,但需保持 “显著特征一致”。例如将核定的黑白商标改为彩色使用,或在文字商标旁添加无显著特征的装饰性边框,若未改变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且仍在核定类别内,通常视为合法使用。但此类调整需谨慎,建议提前咨询商标代理机构,避免因 “特征改变” 被认定为非核定商标使用,影响权益保护。
总之,使用商标需以核定商标为基准,二者的一致性是商标专用权的保障核心。企业在使用过程中,需定期核对商标使用情况与核定内容,确保不偏离、不改动,才能持续稳定地享有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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