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象征性使用的国际分歧

阅读:41 2025-09-24 08:51:35

商标象征性使用的国际分歧由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 “使用”,但 “使用” 的界定却在全球范围内存在显著分歧。“象征性使用” 作为仅为维持商标注册而进行的形式化使用,其合法性与认定标准成为各国商标制度的重要分歧点。从欧盟的严格限制到美国的相对宽松,再到中国的明确否定,不同司法区域基于商标权保护理念与市场治理需求,构建了各具特色的规则体系,这些差异直接影响着品牌的全球布局与权利维护。
欧盟对商标象征性使用秉持 “实质否定” 态度,将 “真实商业使用” 作为商标权维持的核心标准,其规则体系以 “高证据门槛” 和 “效果导向” 为鲜明特征。根据欧盟商标法,仅为规避撤销风险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能构成有效的商标使用,权利人必须证明商标通过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 “来源识别关系”。
欧盟普通法院在 2024 年审理的凯歌香槟橙色商标案中,清晰阐释了这一立场。该案中,酩悦香槟(MHCS)主张其橙色标签商标已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但法院指出,销售数据、营销预算、行业协会声明等 “次要证据” 不足以证明使用的真实性,必须提供调查数据、市场研究报告等 “直接证据”,且此类证据需明确显示相关公众将该颜色视为特定来源的标识。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原裁决,强调 “仅在市场存在一段时间” 或 “有销售行为” 均不构成有效使用,必须达到 “识别来源” 的实质效果。这一规则在颜色商标、三维标志等非传统商标领域尤为严格。由于此类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欧盟要求其使用证据必须覆盖足够广泛的地域范围 —— 在上述香槟案中,法院因申请人未能提供爱尔兰、希腊等国的有效直接证据,认定其使用不具备普遍性。这种标准设计,本质上是为了遏制 “注而不用” 的商标囤积行为,维护商标资源的公共属性。
美国商标制度以 “使用意图” 为核心,对象征性使用的容忍度显著高于欧盟,形成了 “形式宽松、实质校验” 的独特逻辑。根据《兰哈姆法》,商标注册人只需证明其具有 “真实使用意图”,且进行了 “初步使用”,即可维持商标权,对使用的规模和效果要求相对灵活。
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轻易否定形式上的使用行为。例如,在商标撤销案件中,即使权利人仅通过小规模销售、网站展示等方式使用商标,只要能证明其存在后续扩大使用的计划,法院一般会认可其使用的有效性。这种态度与美国 “商标权源于使用” 的传统理念密切相关 —— 美国更注重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初始使用意图,而非单纯以市场效果倒推使用真实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对象征性使用完全放任。在 “反淡化” 规则的适用中,美国法院会对使用的实质效果进行严格校验。根据《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若商标仅进行象征性使用而未形成市场声誉,即使注册在先,也无法获得反淡化保护。此外,对于明显以囤积为目的的 “象征性使用”,如仅在亚马逊平台上架少量商品却无实际发货记录,法院会以 “缺乏善意” 为由否定其有效性。这种 “意图优先 + 效果补充” 的模式,既鼓励了商标创新,又防范了恶意注册。
中国商标制度对象征性使用采取 “绝对否定” 立场,通过立法列举直接划定禁止范围,体现了强烈的监管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 2022 年发布的指引中明确规定,“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包括仅公布注册信息、未在商业领域实际应用、仅有转让许可而无使用等情形。
2025 年新《商标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规则,要求商标注册人每 5 年主动说明使用情况,并提交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实质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象征性使用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某服饰企业为维持商标注册,仅在某电商平台进行少量 “刷单” 销售,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使用,最终判决撤销该商标注册。这种刚性规则与中国打击商标囤积的现实需求直接相关。数据显示,2023 年中国共驳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78.2 万件,其中近三成涉及象征性使用问题。通过明确否定象征性使用,中国商标制度与 “强化使用、打击恶意” 的立法核心形成呼应,为 2025 年新法中 “商标移转制度”“恶意反赔机制” 等条款提供了基础支撑。
三类规则体系的差异,本质上源于商标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歧:欧盟侧重 “公共资源优化配置”,故以严格标准筛选有效使用;美国侧重 “个体权利保护”,故以意图为核心尊重初始使用;中国侧重 “市场秩序治理”,故以刚性规则打击恶意行为。但三类体系也存在共同趋势 —— 均拒绝 “无任何商业实质” 的纯粹象征性使用,只是在 “实质” 的判定维度上各有侧重。对跨国企业而言,理解这些差异至关重要:在欧盟布局非传统商标时,需提前积累多地域的市场调查数据等直接证据;在美国进行初步使用时,应留存体现善意意图的商业计划与沟通记录;在中国维持商标权时,需确保使用证据的连续性与实质性。而 TRIPS 协议中 “不得损害在先权利”“支持使用取得权利” 的原则,则为企业在不同规则间寻求平衡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商标象征性使用的国际分歧,折射出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治理之间的精准权衡。随着全球品牌竞争的加剧,这种分歧可能进一步演化,但 “真实使用是商标权核心” 的本质不会改变 —— 无论何种规则体系,只有真正投入市场、发挥识别功能的商标,才能获得稳定的法律保护。

商标象征性使用的国际分歧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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