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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由标庄商标提供:
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品牌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品质稳定、积累商誉价值的重要功能。我国《商标法》在赋予商标权人专用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使用义务。然而,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或个人存在不使用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现象,这不仅削弱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损害了市场秩序,还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撤三”制度。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商标资源闲置,促进商标的有效利用。一旦被成功撤销,商标权人将丧失专用权,其品牌保护基础不复存在。此外,不使用的商标若被他人善意使用并建立一定商誉,原权利人甚至可能难以再行主张权利。“不使用”是指商标获准注册后,权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这种现象在商标注册实践中较为普遍,其成因多样:有的企业出于品牌储备或防御性注册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有的因市场策略调整,注册后未及时推出相关产品;还有的纯粹为抢注他人品牌或牟取转让利益。更严重的是,不使用注册商标还可能导致品牌价值流失。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长期未使用的商标无法在市场中建立识别度,消费者无从知晓,其商业价值几乎为零。一旦企业未来欲启用该商标,可能面临被他人抢注、市场认知度低等困境。
不当使用注册商标:权利的“滥用”与侵权风险,与“不使用”相对,“不当使用”则是指商标虽被使用,但未按照核准的标志、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规范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误导、贬损等行为。常见的不当使用情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如随意更改字体、颜色、图形结构或添加其他元素,导致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图样不一致。这不仅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还可能使商标丧失显著性,甚至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例如,将注册的“ABC”文字商标改为“AB&C”并突出使用“&”,可能被认定为新商标而失去法律保护。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类别为限,若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并造成混淆,可能侵犯他人在该类别上的商标权。例如,某企业在第25类服装上注册了“星辰”商标,却将其用于第30类咖啡产品,若他人已在第30类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则构成侵权。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使用,导致商标显著性退化。如“阿司匹林”“优盘”等曾因被广泛用作通用名称而面临商标淡化风险。企业应避免在广告宣传中将商标等同于产品类别,而应规范使用“某某牌+商品名”的方式,如“飘柔牌洗发水”,以维持商标的识别功能。许可使用不规范。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时,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或未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不仅影响许可效力,还可能因被许可人产品质量问题而损害自身商誉,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维护商标价值的关键,为避免不使用或不当使用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应树立“使用为本”的商标战略。首先,注册商标后应尽快投入实际使用,并保留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以应对潜在的“撤三”申请。其次,使用时应严格遵循注册图样和核定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重新申请注册。再次,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内部使用和对外许可行为,防止商标被滥用或淡化。
注册只是商标保护的第一步,持续、规范的使用才是维持其法律效力和商业价值的根本。企业唯有依法用标、科学管标,方能真正发挥商标的品牌效应,实现长远发展。
不使用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