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

阅读:15 2025-10-26 00:00:00

不使用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由标庄商标提供:

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品牌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品质稳定、积累商誉价值的重要功能。我国《商标法》在赋予商标权人专用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使用义务。然而,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或个人存在不使用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现象,这不仅削弱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损害了市场秩序,还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撤三”制度。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商标资源闲置,促进商标的有效利用。一旦被成功撤销,商标权人将丧失专用权,其品牌保护基础不复存在。此外,不使用的商标若被他人善意使用并建立一定商誉,原权利人甚至可能难以再行主张权利。“不使用”是指商标获准注册后,权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这种现象在商标注册实践中较为普遍,其成因多样:有的企业出于品牌储备或防御性注册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有的因市场策略调整,注册后未及时推出相关产品;还有的纯粹为抢注他人品牌或牟取转让利益。更严重的是,不使用注册商标还可能导致品牌价值流失。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长期未使用的商标无法在市场中建立识别度,消费者无从知晓,其商业价值几乎为零。一旦企业未来欲启用该商标,可能面临被他人抢注、市场认知度低等困境。

不当使用注册商标:权利的“滥用”与侵权风险,与“不使用”相对,“不当使用”则是指商标虽被使用,但未按照核准的标志、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规范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误导、贬损等行为。常见的不当使用情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如随意更改字体、颜色、图形结构或添加其他元素,导致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图样不一致。这不仅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还可能使商标丧失显著性,甚至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例如,将注册的“ABC”文字商标改为“AB&C”并突出使用“&”,可能被认定为新商标而失去法律保护。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类别为限,若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并造成混淆,可能侵犯他人在该类别上的商标权。例如,某企业在第25类服装上注册了“星辰”商标,却将其用于第30类咖啡产品,若他人已在第30类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则构成侵权。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使用,导致商标显著性退化。如“阿司匹林”“优盘”等曾因被广泛用作通用名称而面临商标淡化风险。企业应避免在广告宣传中将商标等同于产品类别,而应规范使用“某某牌+商品名”的方式,如“飘柔牌洗发水”,以维持商标的识别功能。许可使用不规范。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时,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或未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不仅影响许可效力,还可能因被许可人产品质量问题而损害自身商誉,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维护商标价值的关键,为避免不使用或不当使用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应树立“使用为本”的商标战略。首先,注册商标后应尽快投入实际使用,并保留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以应对潜在的“撤三”申请。其次,使用时应严格遵循注册图样和核定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重新申请注册。再次,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内部使用和对外许可行为,防止商标被滥用或淡化。

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不仅违背商标制度初衷,更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类案例极具代表性,清晰界定了商标使用的法律边界。恶意抢注后持续滥用经销商 “搭便车” 触法​,境外 B 公司的 “9B” 品牌在汽车护理领域享有盛誉,但未在我国注册。其原国内经销商 A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某,趁经销期间私下注册 “9B” 商标。经销关系终止后,A 公司不仅继续在官网、门店使用该商标,还谎称是 B 公司中国区总代理,并在多类别抢注 7 枚近似商标。更甚者,A 公司凭受让的商标投诉 B 公司现经销商,要求遮挡商标。法院审理认为,A 公司明知 “9B” 为 B 公司有影响力的标识,仍抢注并虚假宣传,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其投诉行为更是滥用商标权。最终判决 A 公司停止侵权、登报致歉,并赔偿 70 万元。此案明确: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标识并滥用,即便持有注册证,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碰瓷” 式诉讼:无使用意图的权利滥用​,猴某数字科技公司成立后 8 个月内,密集申请 129 枚商标却无真实使用意图。在长某科技公司因上市公告企业名称后,该公司迅速抢注 12 枚 “长高电新” 商标,随即联合关联企业起诉长某科技,索赔 1000 万元。
法院查明,猴某公司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针对性,诉讼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认定涉案商标全部无效,法院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此案警示:商标注册应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将商标作为 “诉讼工具” 的 “碰瓷” 行为,不仅无法获利,还会受到法律否定评价。
案例均印证:商标权的核心是 “使用” 而非 “囤积”,任何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他人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的使用行为,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商标若长期闲置不使用,不仅违背商标制度 “激活市场标识资源” 的初衷,还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直接影响商标权的稳定性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商标被 “撤三” 的风险。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例如,某企业注册 “云帆” 商标用于户外装备,却因业务调整连续四年未实际使用,竞争对手据此申请 “撤三”,最终商标局裁定撤销该商标,企业丧失对 “云帆” 标识的专用权。丧失市场竞争优势与品牌积累。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无法在市场中建立消费者认知,既不能依托商标区分商品来源,也难以形成品牌影响力。当同类商品竞争者通过持续使用商标抢占市场时,闲置商标的权利人将错失市场份额,且后续重新启用商标需投入额外成本重建品牌,竞争力大幅削弱。维权时缺乏有效证据支撑。若他人擅自使用近似标识,权利人主张商标侵权时,需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宣传材料)证明商标已形成市场辨识度。若商标长期未使用,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仅难以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混淆,甚至可能因商标 “无实际使用” 被认定为 “缺乏权利基础”,导致维权失败,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综上,注册商标的 “使用” 是维持其权利的核心,长期不使用将直接导致商标权流失、市场优势丧失及维权困境,权利人需重视商标的持续、规范使用,避免因闲置承担法律后果。

注册只是商标保护的第一步,持续、规范的使用才是维持其法律效力和商业价值的根本。企业唯有依法用标、科学管标,方能真正发挥商标的品牌效应,实现长远发展。

 
 
 
 
 
 
 

不使用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商标阅读 更多>
推荐精品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