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中“地名”使用新规

阅读:361 2025-11-15 12:00:28

商标注册申请中“地名”使用新规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其中对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规则进行了系统完善和细化。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商标领域对地名使用的规范迈入了更加精细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市场主体合理使用地名资源、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框架下,地名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存在例外情形。此次新规的亮点在于进一步明确了地名商标的审查标准,强化了对地名商标注册的规范引导。根据新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一规定既延续了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又通过具体指引增强了实践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地名具有其他含义”这一例外情形的认定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审查实践中将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地名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是否已经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等因素。例如,某些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名,如果在长期使用中已经形成了独立于地理来源的特定含义,则可能获准注册。这体现了商标审查对历史文化和市场实践的尊重。

与此同时,新规还加强了对恶意注册地名商标的规制。明确禁止通过攀附地名知名度、误导公众认知等方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明知某地名具有较高知名度,仍试图将其注册为商标,且无法证明其使用的正当性,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搭便车”行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

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的地名使用,新规也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地名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但要求必须能够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确实来源于该地理区域,并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这种制度安排既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又防止了地名资源的滥用。

从国际视野来看,我国对地名商标的规制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协调。《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等国际条约均对地理标志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我国的新规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本国国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地名商标保护体系。

新规的实施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商标策略产生深远影响。对企业而言,在考虑使用地名元素进行品牌建设时,需要更加注重合规性评估,避免因不当使用地名而面临注册风险。同时,也要善于利用规则允许的例外情形,通过长期使用和品牌培育,使地名元素获得第二含义,从而获得商标保护。

对商标审查人员而言,新规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要求其在审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既要防止地名资源的垄断,又要保护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权益。这种平衡考验着审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总的来说,地名商标新规的出台是我国商标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它既坚守了防止公共资源被不当占用的底线,又为地名资源的合理利用开辟了通道,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的立法智慧。随着新规的落地实施,相信将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秩序,促进品牌经济健康发展,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未来,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相关规则还将继续优化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

商标注册申请中“地名”使用新规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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