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地域性”原则在跨境电商中的挑战

阅读:355 2025-11-21 06:00:35

商标侵权“地域性”原则在跨境电商中的挑战由标庄商标提供: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跨境电商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据海关总署统计,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2.38万亿元,同比增长15.6%。在这个数字背后,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与跨境电商的无边界性正在形成日益突出的法律冲突。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范围历来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为界,而跨境电商的虚拟性、跨地域特征正在不断冲击这一传统法律原则的边界。

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根植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原则确认各国商标权相互独立,在一国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境内有效。例如,中国企业在国内注册的商标,若未在欧盟注册,则该商标在欧盟境内不享有专用权。这种制度设计在传统贸易模式下运行良好,因为商品流通范围与商标权管辖范围基本吻合。然而跨境电商彻底改变了这一格局——一个中国商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可能同时面对来自美国、欧洲、东南亚等多个法域的消费者,这就产生了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冲突已引发多起典型案例。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安踏商标跨境侵权案”中,被告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澳大利亚销售标有“安踏”商标的运动鞋,而原告安踏公司仅在中國注册该商标。法院最终认定侵权行为发生在商品交易达成时,而交易平台服务器所在地在中国,故适用中国法律。这个判决凸显了跨境电商环境下商标侵权认定的复杂性:既要考虑商标使用行为发生地,又要兼顾商品流通的跨地域特性。

跨境电商平台作为连接买卖双方的中介,其法律责任认定同样面临困境。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在明知侵权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平台方往往抗辩其难以对海量商品进行全球商标检索。例如,某品牌在日本注册的商标被中国卖家在亚马逊日本站销售,该品牌在中国并未注册相同商标,此时平台是否应当主动下架商品就成为法律适用的灰色地带。

平行进口问题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法律冲突。由于各国市场价格差异,跨境电商中普遍存在“灰色市场”交易。欧盟法院在“赛琳案”中确立的“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与我国司法实践采用的“区域用尽原则”存在明显分歧。这意味着同一批商品从欧盟经跨境电商销往中国,可能在中国构成商标侵权,这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跨境电商的正常发展。

跨境物流和仓储的创新模式使商标侵权认定更加复杂。海外仓、保税仓等新型物流模式下,商品实际存储地点与销售目的地可能分属不同法域。某案例中,存储在德国海外仓的商品通过电商平台销往法国,而商标权人仅在法国拥有注册商标权,这就产生了商品存储环节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的争议。

面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正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新加坡提出的“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跨境适用倡议”建议建立跨境电商专属商标备案机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则推动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保护指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创新性地提出了“主要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即综合考虑合同签订地、支付完成地、物流始发地等因素确定司法管辖权。

企业层面也需建立跨境商标保护体系。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全球版”允许权利人一次性提交多国侵权投诉;华为公司则建立了覆盖170多个国家的全球商标监测网络。这些实践表明,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规则的结合,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解地域性原则与跨境电商的冲突。

从长远看,建立区域性商标互认制度可能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路径。欧盟的“单一商标体系”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区域商标注册体系”已提供了成功范例。在亚太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为建立跨境商标保护协调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不应以牺牲商标权保护为代价。需要在维护商标权地域性原则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通过国际协作、司法创新和技术应用,构建适应数字贸易时代的新型商标保护体系。这既是对传统法律原则的现代化诠释,也是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未来应当继续推动各国商标制度的协调统一,同时发展更加智能化的跨境侵权监测与维权机制,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与促进贸易自由化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商标侵权“地域性”原则在跨境电商中的挑战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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