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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投诉撤回后能否再次提起?由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侵权投诉是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商标维权实践中,权利人向行政或司法机关提起侵权投诉后,有时会因各种原因选择撤回投诉。这种情况下,投诉人往往会面临一个现实问题:撤回投诉后,是否还能再次就同一侵权行为提起投诉?
从法律实践来看,商标侵权投诉撤回后,权利人仍然有权再次提起投诉,但这并非毫无限制的重复行为,而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和遵循相关程序。
一、撤回投诉的法律性质
要理解撤回后再次投诉的可行性,首先需要明确撤回投诉的法律性质。在行政投诉程序中,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投诉人可以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撤回投诉。这种撤回行为属于投诉人对其程序性权利的处分,意味着行政处理程序的终止,但并不等同于权利人放弃实体权利。
在司法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在法院裁判前撤回起诉。撤诉后,原告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仍可再次提起诉讼。
二、再次投诉的法律依据
无论是行政投诉还是司法诉讼,相关法律法规都为再次投诉提供了制度空间。在行政层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指出,投诉人撤回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事实和理由的投诉,应当受理。这体现了行政程序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为商标侵权诉讼的再次提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三、再次投诉的限制条件
虽然法律允许再次投诉,但这种权利并非毫无限制。具体而言,再次投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首次投诉撤回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再次投诉将不被支持。
2. 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投诉人基于完全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可能构成程序滥用。但当出现新的侵权事实、新的证据材料或者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时,再次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3. 不存在"一事不再理"情形:如果首次投诉已经行政或司法机关于实体审理后作出生效处理决定,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就同一侵权行为再次投诉将受到限制。
四、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再次投诉可能出现在以下几种典型情形:
证据补充完善后的再次投诉
很多投诉人首次投诉时由于证据准备不足,为避免败诉风险而选择撤回投诉。在补充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再次提起投诉。这种情况下,由于投诉基础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应当允许再次投诉。
和解协议履行失败后的救济
部分案件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投诉,但被投诉人未按约履行。此时,投诉人需要重新启动投诉程序维护权益。这种情况下,由于出现了新的违约事实,再次投诉具有正当性。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情形
对于持续性的商标侵权行为,即使投诉人曾撤回投诉,但只要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权利人都可以再次提起投诉。这种情况下,每次投诉针对的是不同时间段的侵权行为,不构成重复投诉。
五、程序性注意事项
投诉人在考虑再次投诉时,需要注意以下程序性问题:
1. 撤回方式的规范性:首次投诉的撤回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撤回范围,避免产生后续争议。
2. 时效中断的认定:首次投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直接关系到再次投诉的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 管辖机关的协调:如果首次投诉与再次投诉向不同管辖机关提出,需要注意案件移送和协调问题。
六、策略建议
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在考虑撤回投诉和再次投诉时,应当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在首次投诉前充分准备,尽可能避免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撤回。其次,如果必须撤回投诉,应当明确撤回原因并保留相关证据,为可能的再次投诉做好准备。最后,密切关注诉讼时效,及时采取维权行动。
结语
商标侵权投诉撤回后再次投诉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重要救济途径,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整性。在实践中,既要充分保障权利人的维权空间,也要防止程序滥用,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权利人应当理性运用这一制度,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选择。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商标维权机制将更加注重保护实效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商标侵权投诉撤回后能否再次提起?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