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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职业打假人”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商标领域的“职业打假人”群体逐渐活跃。这些以打假为职业的个人或组织,通过发现、举报、诉讼等方式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行为规范,部分职业打假人出现了滥用权利、恶意投诉、以打假为名行敲诈之实等乱象,不仅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也影响了商标保护制度的公信力。为推动职业打假人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商标侵权领域职业打假人行为规范提出以下征求意见稿。
一、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定位
职业打假人作为商标保护体系中的特殊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应当得到明确界定。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职业打假人作为行使这一权利的特定主体,其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不得滥用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建议在相关法规或行业规范中明确职业打假人的定义:指以发现、举报、诉讼等方式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为主要职业或重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应当规定职业打假人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准则
(一)线索发现与调查规范
职业打假人在发现商标侵权线索时,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不得采用盗窃、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不得故意设局引诱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在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采取与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相适应的调查方式。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优先采用公开调查方式;确需采取隐蔽调查的,应当控制调查范围,避免对合法经营者造成不当干扰。
(二)举报投诉规范
职业打假人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据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隐瞒重要证据。对于同一侵权行为,不得向多个机关重复投诉,造成行政或司法资源浪费。
在投诉材料中应当如实披露自身职业打假人身份及与投诉事项的利益关系。若通过打假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应当在相关文书中明确说明。
(三)诉讼活动规范
职业打假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应当具有正当的诉讼目的,不得滥用诉权。对于明显不构成侵权或侵权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不得以诉讼相威胁或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程序,不得通过媒体炒作等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不当压力。对于法院的生效裁判,应当自觉履行,不得无理缠讼。
(四)和解协商规范
职业打假人在与涉嫌侵权方进行和解协商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得以曝光、投诉、诉讼等相威胁,索取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金。
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撤诉或终止投诉,不得违反协议约定继续追究对方责任。
三、建立职业打假人信用评价体系
建议建立职业打假人信用档案和评价机制,由行业协会或相关主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的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对于遵守行为规范、在商标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职业打假人,给予相应的信用评级;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公示、限制执业等处分。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与职业打假人参与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活动的资格相关联。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职业打假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对其投诉或诉讼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
四、完善职业打假人监督管理机制
(一)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成立职业打假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培训。协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受理对职业打假人违规行为的投诉,并依据章程进行调查处理。
(二)行政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打假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职业打假人备案制度。对于职业打假人提出的商标侵权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同时注意识别和防范恶意投诉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发布职业打假典型案例,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规范执业。对于职业打假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也应当予以完善。
(三)司法规制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职业打假人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查其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对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职业打假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不予支持诉讼请求、判处承担对方诉讼费用、罚款等措施。
五、保障合法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并重
在规范职业打假人行为的同时,也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职业打假人提出的商标侵权投诉和诉讼,不得因其职业打假人身份而予以歧视。对于打击报复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应当建立权利滥用防范机制。明确职业打假人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侵权事实、隐瞒重要证据、以投诉或诉讼相威胁索取不合理赔偿等。对于权利滥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打假人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要认识到商标打假活动的社会公益性,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首要目标,而非单纯追求个人经济利益。
建议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职业打假人培训和考核体系,重点加强诚信意识、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对于表现突出的职业打假人,可以给予适当表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职业打假人作为商标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有利于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司法保障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应当通过规范引导,使职业打假人成为商标法治的践行者和推动者。
鼓励职业打假人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学习商标法律知识,掌握调查取证技能,提高打假活动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支持职业打假人与品牌权利人等建立合作关系,形成打击商标侵权的合力。
结语
商标侵权职业打假人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完善,是推进商标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定位,规范其行为准则,建立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既能够充分发挥职业打假人在商标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又能有效防范权利滥用风险,实现商标保护与公平竞争的平衡统一。
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力求在保障职业打假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欢迎社会各界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共同推动职业打假人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商标侵权“职业打假人”行为规范征求意见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