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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CRRC”第12类高铁商标(模拟)完成海外高铁项目授权由标庄商标提供:
随着中国高铁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认可与推广,以“CRRC”品牌为代表的中国轨道交通装备已成为国际市场上的重要力量。为深化国际合作,推动特定海外高铁项目的顺利实施,现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对模拟的“CRRC”第12类(车辆、铁路运输设备等)商标权进行授权使用。此举旨在以清晰的法律框架和商业安排,确保品牌价值与项目运营的有机结合,实现双方共赢。
本次协议转让的核心,是在商标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将“CRRC”商标在特定区域、特定项目及特定期限内的使用权,以协议形式授予海外项目公司。这不同于完全的商标所有权转移,而是一种深度、有约束的授权合作。协议将明确界定授权使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地域仅限于该海外高铁项目所在国及线路沿线相关区域;授权商品/服务严格限定于该项目涉及的铁路机车车辆、轨道设施、维修服务等第12类相关项目;授权期限与项目的建设运营周期紧密挂钩,并设定明确的续约或终止条件。
为确保“CRRC”品牌的声誉、技术标准与管理体系得到完整贯彻,协议中将设立严格的质量监督与品牌管理条款。受让方(项目公司)必须遵守中方提供的统一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和视觉识别系统。中方(商标权人)将保留对项目所有相关宣传材料、产品标识使用情况的审核权与监督权,并定期进行现场稽核,以防止品牌滥用或稀释。任何未经许可的扩展使用或关联营销都将被明确禁止。
在商业条款方面,协议将规定基于项目规模、销售额或固定年度费用的商标权使用费计算方式与支付流程。同时,双方将共同制定市场推广策略,共享部分项目成果与声誉收益。重要的责任条款将清晰划分双方在产品质量责任、第三方侵权维权(如在授权地域内出现假冒商标行为)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争议解决机制通常约定通过仲裁方式,并明确适用法律,以高效处理未来可能出现的分歧。
通过这样一份结构严谨的【协议转让】合同,“CRRC”商标的授权不再是简单的标识许可,而是成为一整套技术、标准与管理输出的法律载体。它既能保障中方核心知识产权与品牌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又能赋予海外项目公司合法、稳定地使用这一金字招牌的权利,极大提升项目在当地市场的公信力与接受度。这为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业的“走出去”战略提供了一种风险可控、利益共享的成熟合作范式,有助于将中国高铁的技术优势与品牌优势,扎实地转化为全球市场竞争中的胜势。
【协议转让】“CRRC”第12类高铁商标(模拟)完成海外高铁项目授权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