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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445566号“茗韵”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第33445566号“茗韵”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这一公告的发布,标志着该商标在历经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已进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键阶段。这不仅是对商标申请人权益保护进程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生动体现,对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茗韵”二字,从字面解读,“茗”即茶的通称,尤指好茶;“韵”则指风度、气质、情趣。二字结合,直观地传递出与茶文化相关的优雅、品味与意境。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根据公告信息,主要关联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的第30类,具体可能涵盖“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糖;蜂蜜;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可可制品”等商品。这一布局清晰表明,申请人旨在将“茗韵”品牌深耕于食品、饮料领域,特别是与传统茶饮及现代茶食品相关的市场。
初步审定公告的发布,其法律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该条款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意味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申请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初步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但“初步审定”并非最终授权,其核心目的在于将审查结果公之于众,启动为期三个月的异议期。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这三个月(公告期)是社会监督发挥作用的关键窗口。任何主体,只要认为“茗韵”商标的注册可能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或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均可依法提出异议,陈述理由并提交证据。商标局将对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裁定。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并发布注册公告,申请人正式获得商标专用权。
因此,对于第33445566号“茗韵”商标而言,当前阶段至关重要。相关市场主体,尤其是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拥有在先商标权利(包括已注册或已申请但尚未核准的商标)、享有在先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民事权益的权利人,或者认为该商标可能构成《商标法》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的任何人,都应当密切关注此公告,并评估自身权益是否可能受到影响。
从商标审查实务角度分析,“茗韵”商标能够通过实质审查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通常表明审查员在独立判断中认为:
1. 具有显著性:虽然“茗”直接关联茶商品,但“茗韵”作为一个整体组合,并非茶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直接描述其品质特点(如“香醇”、“清雅”等),经过使用和宣传,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2. 未构成相同近似:在商标局数据库的检索比对中,未发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与“茗韵”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从而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3. 不违反禁止条款:初步判断其不涉及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禁用标志,也不存在夸大宣传、欺骗性或不良影响等情形。
然而,商标局的审查是基于现有数据库和一般认知。异议程序的价值就在于弥补这种审查的局限性。例如,可能存在:
未收录的在先使用商标:某些在特定区域内已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可能未被数据库完全捕捉。
跨类别的关联商品/服务:虽然严格按分类审查,但茶与咖啡、糕点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关联密切,他人在关联类别上的在先权利可能构成权利冲突。
其他在先权利:如他人在先登记并有一定知名度的“茗韵”字号,或在先创作并发表的包含“茗韵”字样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初步审定公告是曙光在前,但绝非高枕无忧。明智的申请人在此阶段通常会:
1. 持续监测:密切关注公告期间是否有异议提起。
2. 准备应对:提前梳理申请商标的创作来源、使用证据、与可能冲突的在先权利的区分性等材料,以备应对可能的异议。
3. 规范使用:在未获正式注册证前,谨慎使用该商标,通常应标注“TM”标识,避免标注“®”注册标记,以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对于同行业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而言,此次公告也是一次重要的信息公示和风险提示。它促使市场参与者:
审视自身品牌布局:检查自身现有商标保护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被他人抢注的风险领域。
尊重知识产权:认识到品牌创建与保护的重要性,避免无意中踏入侵权雷区。
参与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纯洁性,对确实违反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标申请,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
回溯“茗韵”商标的申请历程,它反映了当前市场主体,尤其是涉茶食品饮料行业企业,对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增强的意识。中国是茶的故乡,茶产业规模巨大,市场竞争激烈。一个富有文化内涵、易于传播记忆的品牌名称,如“茗韵”,无疑是市场竞争中的有力武器。通过商标注册获得专用权,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搭便车、傍名牌,积累品牌资产,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此次初步审定公告,也再次彰显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的进步与决心。商标注册程序的每一步,从申请到审查,再到公告与异议,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力求在保护申请人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高效的审查周期、透明的公告制度、完善的异议程序,共同构成了现代化、法治化的商标保护体系,为营商环境的优化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支撑。
展望未来,无论第33445566号“茗韵”商标最终能否顺利获准注册,其过程本身都具有示范意义。它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商标权的取得并非一蹴而就,而是贯穿了申请、公告、可能产生的异议、核准乃至后续的续展、维权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品牌的生命力源于市场的认可,而法律则为这份认可提供了稳定的保障框架。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结束后,商标局将根据有无异议及异议审理情况作出决定。我们期待所有相关方能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促进一个尊重创新、保护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对于“茗韵”这一承载着传统文化韵味与现代商业诉求的品牌标识而言,其法律意义上的旅程,此刻正处在承前启后的关键节点。市场与法律,将共同见证其最终的归宿。
关于第33445566号“茗韵”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