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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681357号“知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第24681357号“知了”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这一事件在知识产权界及相关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商标的申请流程、审查标准、潜在争议及其背后所反映的商标注册趋势,都为我们深入理解中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企业品牌战略以及市场秩序维护提供了颇具价值的观察样本。本文将围绕此公告,从多个维度进行剖析,探讨其法律意义、商业影响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走向。
有必要对“初步审定公告”这一法律程序进行简要阐释。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自公告之日起算。在此期间,任何人均可以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认为该商标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包括在先注册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等),或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或违反了禁止注册的绝对条款(如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等),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若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裁定不成立,该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因此,初步审定公告是商标获准注册前的关键一步,也是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窗口。
回到第24681357号“知了”商标本身。根据公开信息,该商标由一家名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保护申请人隐私,此处使用代称)的企业提出申请,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9类商品上,具体可能包括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据处理设备等多个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的项目。商标图样为清晰的“知了”二字,采用标准字体,未附加特殊图形设计。从表面看,这是一个简洁的中文词汇商标。
“知了”一词,在中文语境中具有多重含义。其最广为人知的含义是指昆虫“蝉”的俗称,夏日的鸣叫声常被视为季节的标志。其次,“知了”在口语中也可理解为“知道了”的简略说法,带有知晓、明白的意味。在某些文学或哲学语境中,它也可能被引申为对知识、智慧或顿悟状态的一种象征性表达。正是这种含义的丰富性和日常性,使得“知了”作为一个商标,其可注册性、显著性和潜在冲突点值得深入探讨。
从商标审查的绝对理由来看,审查员需要判断“知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通常,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的词汇,或者过于简单的通用名称、日常用语,可能因缺乏固有显著性而被驳回。然而,“知了”一词与计算机软件、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本身的性质、功能、用途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它并非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直接描述性词汇。因此,审查员初步认定其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符合注册的基本条件,这体现了审查中对“任意性商标”(即商标标志与指定商品/服务无关)的认可,这类商标因其独创性或非描述性而更容易获得注册。
然而,显著性的判断并非绝对。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使用而获得(即获得显著性)。即便一个词汇初始显著性较弱,但经过长期、广泛、独特的商业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也能获得注册保护。在初步审定阶段,审查员主要基于商标图样本身进行判断。如果“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前已经对“知了”品牌进行了相当规模的宣传和使用,并提交了使用证据,这无疑会加强其可注册性。但即便没有,仅凭其任意性,也足以通过初步审查。
更具挑战性和关注点的是来自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在先权利冲突的可能性。这也是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异议期存在的核心价值所在。对于“知了”商标,可能存在以下几类潜在的在先权利人或异议人:
第一类是在先商标权人。通过商标数据库检索,可能会发现已有其他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或者在不类似但关联度较高的商品/服务上,注册或申请了包含“知了”或发音、字形相近的商标。例如,若已有“知了网”、“知了课堂”、“蝉知”(“蝉”与“知了”同义)等商标在教育、信息技术服务类别上获得注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那么新申请的“知了”商标就可能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审查员在初步审查时可能未发现所有近似商标,或者对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的判断存在不同观点。相关在先权利人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是维护自身商标权利的重要途径。
第二类涉及著作权、企业名称权或姓名权等。如果有人能够证明“知了”二字构成了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或美术设计,并享有在先著作权,而商标申请人未经许可将其作为商标申请,则可能侵犯著作权。或者,如果存在一家字号为“知了”的知名企业(即便其未注册商标),在相关领域已享有一定商誉,他人在相同或类似行业注册“知了”商标,可能导致公众误认,损害该企业的名称权。若“知了”是某位知名人士的艺名、笔名,也可能涉及姓名权保护问题。不过,就“知了”这个常见词汇而言,主张独创性著作权或特定姓名权的难度相对较大,但并非完全没有可能,尤其是在特定语境下已被赋予特定指向的情况。
第三类可能涉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和囤积商标的行为。如果“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常见词汇、热点词汇相关的商标,且无明显真实使用意图,其申请行为就可能被质疑为恶意。虽然单看一个“知了”商标难以定论,但结合申请人的整体申请记录、所属行业与商标的关联度等因素,在异议程序或后续的无效宣告程序中,这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审查点。
除了法律层面的考量,“知了”商标的初步审定也折射出当前企业品牌命名与商标战略的一些趋势。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科技公司尤其偏爱使用简洁、易记、富有亲和力甚至带点文艺或自然气息的词汇作为品牌名称。“知了”一词,既有认知、智慧的隐含寓意,贴合科技公司探索未知、传递知识的形象,又因其自然意象显得生动、亲切,易于传播。从“蚂蚁”、“飞猪”、“闲鱼”到“西瓜”、“瓜子”,此类从日常生活和自然万物中汲取灵感的品牌名不胜枚举。这反映了品牌建设从强调功能、技术参数向注重用户体验、情感连接和文化内涵的转变。商标作为品牌的核心载体,其选择也必然顺应这一潮流。
然而,这种命名趋势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优质、简短的通用词汇资源日益稀缺,商标申请撞车、近似冲突的概率大大增加。像“知了”这样的常用词,很可能被多个不同行业的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提交申请,导致商标权利的碎片化和潜在冲突。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品牌命名和商标布局时,必须进行更加周密、专业的在先权利检索与风险评估,不仅限于相同类似商品,还要考虑跨类别的关联性与未来业务拓展的可能性。同时,也凸显了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后续法律程序在解决权利冲突、明晰权利边界方面的重要性。
对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而言,其“知了”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无疑是品牌建设道路上的一个积极进展。但公告期的开始,也意味着其将面临为期三个月的公众监督与潜在挑战。该公司需要密切关注公告期间的动态,准备好应对可能出现的异议。如果收到异议通知,需要及时、专业地答辩,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使用诚意。即使最终核准注册,在后续使用中,也需注意规范使用,积累使用证据,并警惕市场上可能出现的摹仿、傍名牌等侵权行为,积极行使商标专用权,维护品牌价值。
对于行业内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可能与“知了”商标产生权利冲突的在先权利人,或者未来计划在相关领域使用类似标识的企业,这三个月的公告期是提出异议、阻止可能产生混淆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关键法律时机。错过此窗口,待商标核准注册后,再想挑战其效力,则需要启动更为复杂的无效宣告或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成本更高,不确定性也更大。因此,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定期关注官方公告,及时发现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商标申请动态。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第24681357号“知了”商标的审查过程,也是观察中国商标注册制度效能的一个窗口。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不断优化,审查效率持续提升,但同时对于商标质量的把控也日益严格,特别是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空前。初步审定公告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审查员的专业判断、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及后续异议、评审程序的公正裁决。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最终确权,往往需要经过多道法律程序的检验,这体现了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取得和维持需要平衡申请人利益、在先权利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24681357号“知了”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并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连接商标法律、商业实践与市场秩序的枢纽。它既是对申请人前期工作的一个阶段性肯定,也开启了权利确认与冲突解决的新阶段。围绕它可能展开的法律博弈,生动诠释了商标制度鼓励创新、保护优先、防止混淆、遏制恶意的核心原则。无论最终该商标能否顺利获准注册,其过程都将为同类商标的申请、审查与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在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竞争工具,其创造、保护与运用能力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社会各界,包括企业、法律从业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都应从这类典型案例中汲取经验,共同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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