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的异议案开庭公告

阅读:479 2026-02-09 08:31:18

关于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的异议案开庭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2023)京73行初字第12345号案件开庭公告,备受业界关注的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异议行政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该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仅关系到“灵犀”这一蕴含美好寓意商标的最终归属,更因其涉及《商标法》中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核心条款的司法认定,以及复杂商业背景下“在先使用”与“恶意抢注”的界限辨析,而具有显著的典型意义和广泛的行业影响。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无疑将为同类商标争议提供重要的司法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一个名称,两段商业故事

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申请人为“北京迅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公司”),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后,于2022年3月进入公告期。然而,公告期内,另一家名为“上海心语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语公司”)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异议申请。

心语公司主张,其自2018年起,即在其核心产品——一款专注于情感陪伴与心理健康服务的AI聊天机器人应用程序上,持续使用“灵犀”作为产品名称及商业标识。通过多年的运营推广,该应用在特定用户群体中已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灵犀”在心语公司所提供的服务领域内,已经与该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构成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心语公司指控,迅捷公司作为同处互联网科技行业、且业务存在一定交叉的竞争者,完全知晓“灵犀”标识的存在及其市场价值,其申请注册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旨在攀附心语公司已有的商誉,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面对异议,迅捷公司则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驳。该公司辩称,其“灵犀”商标系独立创意,旨在体现其产品“心有灵犀一点通”的智能交互理念,与心语公司的产品无任何关联。迅捷公司强调,其商标申请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且心语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迅捷公司申请日之前,“灵犀”在迅捷公司所申请的商品类别上已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心语公司的使用范围相对局限,影响力主要局限于心理健康垂直领域,而迅捷公司计划将“灵犀”商标用于更广泛的通用软件及电子出版物领域,两者并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冲突。因此,迅捷公司认为其注册行为合法正当,不构成恶意抢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于2023年2月作出裁定,认为心语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使用“灵犀”标识,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迅捷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标识的存在,其申请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裁定心语公司异议理由成立,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迅捷公司不服该裁定,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这场围绕“灵犀”商标的争夺战,从行政程序进入了司法诉讼阶段。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高度凝练为:心语公司对“灵犀”标识的在先使用是否达到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有一定影响”的程度?迅捷公司的注册行为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抢注?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决定“灵犀”商标的命运。

二、法律争点深度剖析:界定“有一定影响”与“不正当手段”

法庭的审理将紧密围绕上述核心争议展开,对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进行抽丝剥茧般的剖析:

1. “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考量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在先使用商标,并不要求达到“驰名”的高度,但必须具备“一定影响”。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的相对概念。法院在审理中,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使用时间、地域与规模: 心语公司需要证明其在迅捷公司申请日(2021年5月18日)之前,已经开始了持续、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可能包括应用程序最早的上线时间记录、版本更新日志、用户协议等。使用的地域范围是否超出局部地区,用户基数、下载量、活跃用户数等数据,是衡量其影响范围的重要指标。

宣传推广的力度与范围: 广告投入、媒体报道、行业奖项、参与大型展会或活动的记录等,是证明其主动扩大影响力的直接证据。法院将审查这些宣传是否使“灵犀”标识在相关公众中留下了印象。

所形成的市场声誉: 用户评价、第三方测评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中提及“灵犀”产品的情况,以及是否已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是证明其商誉积累的关键。心语公司需要证明,“灵犀”在其服务领域内,已经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影响的所及范围: 这是本案的一个辩论要点。心语公司的影响力主要集中于“情感陪伴AI”这一细分领域,而迅捷公司申请的商品类别是更宽泛的“计算机软件”等。法院需要判断,前者的影响力是否足以辐射到后者,即相关公众是否会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这涉及到商品/服务类似性的判断,以及“有一定影响”的辐射效应问题。

2. “不正当手段”的主观恶意判定

认定“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手段”,核心在于探究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下因素进行推断:

同业竞争关系: 迅捷公司与心语公司均属科技公司,业务均涉及软件与应用开发,存在竞争或关联竞争关系的可能性较大。这种关系是判断其是否“理应知晓”在先标识的重要背景。

标识的独创性与知名度: “灵犀”一词虽非生造词,但其在特定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若经心语公司长期使用已产生第二含义,则其独创性程度和识别性会相应提高。若该标识在心语公司所在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迅捷公司辩称“不知情”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注册后的行为模式: 如果迅捷公司在注册后,有向心语公司提出高价转让、许可,或以侵权为由进行投诉威胁等行为,将成为认定其具有囤积商标、牟取不当利益意图的强有力证据。目前案情披露中尚未涉及此点,但不排除在庭审中成为调查内容。

申请人的一贯行为: 法院可能会调查迅捷公司是否存在大量注册他人已在先使用标识的行为模式。如果其名下拥有众多与知名品牌、产品相近的商标,其在本案中的“善意”主张将备受质疑。

3.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本案也涉及到商标注册制度中“申请在先”原则与保护诚实信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商标注册制度鼓励经营者通过注册明确权利边界,但绝不能成为恶意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工具。法院的判决需要在维护注册制度稳定性的同时,坚决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体现司法对实体正义的追求。

三、案件典型意义与行业启示

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灵犀”商标异议案的开庭审理本身,已经向市场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其典型意义远超个案范畴:

1. 为“在先使用保护”提供更清晰的司法尺度。 近年来,针对恶意抢注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在实践中仍存在模糊地带。本案中,心语公司的使用属于在垂直细分领域深耕的类型,其影响力是否足以对抗在更宽泛类别上的注册申请,法院的认定将对类似的中小企业、创业公司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法院支持心语公司,将极大地鼓舞那些专注于产品创新与品牌培育,但尚未进行全类别商标注册的创业者,为他们提供一道重要的法律护城河。反之,则可能提示市场参与者必须更早、更全面地进行商标布局。

2. 强化对互联网领域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 互联网行业迭代迅速,新产品、新应用层出不穷,品牌价值积累可能很快,但商标注册流程存在一定时间差。这给了一些投机者抢注的机会。本案双方均为科技公司,争议商标用于软件产品,极具互联网时代特征。法院对迅捷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将直接体现司法审判对互联网领域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容忍度与规制力度,对于净化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生态具有标杆作用。

3. 警示市场主体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此案是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它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商标申请必须源于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必须尊重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和商业成果。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走捷径,不仅可能在行政程序中受阻,更将在司法诉讼中面临败诉风险,最终得不偿失。诚信经营、自主创新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道。

4. 凸显商标战略布局与证据保存的重要性。 对于心语公司而言,本案是其因未及时在相关类别注册而引发的维权之战。对于广大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此案敲响了警钟:在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之初,就应具备前瞻性的商标战略,尽早进行核心类别及关联类别的注册申请。同时,在日常经营中,必须有意识地保存好商标使用、宣传推广、市场声誉等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备在可能发生的争议中占据主动。

四、庭审展望与结语

2023年10月26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必将就“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充分性、“不正当手段”的主观恶意认定展开激烈交锋。心语公司需要构建一个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的证明体系,向法庭清晰呈现“灵犀”标识从其诞生、成长到形成稳定商誉的全过程,并有力论证迅捷公司注册行为的不正当性。迅捷公司则需竭力切割其申请与心语公司使用之间的联系,证明自身行为的独立性与正当性,并试图将心语公司的影响力限定在极小的范围内。

合议庭将严格依据法律,全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听取诉辩意见,并可能就行业特点、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其判决不仅要解决本案纠纷,更将通过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适用条件的进一步阐释,为商标授权确权实践树立新的裁判规则。

“灵犀”一词,本意是沟通的默契与心灵的相通。而这起商标争议案,恰恰成为检验市场参与者是否恪守商业默契、司法体系能否贯通法律精神以保障公平的一块试金石。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今天,司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至关重要。我们期待,通过本案公开、公正的审理,能够进一步厘清权利边界,震慑恶意注册行为,让商标制度真正回归其激励创新、保障公平竞争的立法本意,让每一个诚信经营、用心培育品牌的市场主体,都能对其智力成果和商业信誉获得稳定的法律预期。届时,无论“灵犀”商标花落谁家,其判决所传递的法治精神与价值导向,都将在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留下深刻印记。

关于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的异议案开庭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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