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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公告中的异议制度与中国制度的差异比较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注册与保护制度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欧盟与中国作为世界两大主要经济体,各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其中,商标公告后的异议程序作为商标注册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第三方监督,确保商标注册的公正性与合法性,防止不当注册损害在先权利人或公共利益。尽管欧盟与中国的商标异议制度在基本目标上具有相似性,但在具体设计、程序运作及法律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反映了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影响下的欧盟制度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同传统,也体现了各自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与行政司法资源配置的特点。
从异议提出主体与理由来看,欧盟与中国制度存在明显区别。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在欧盟商标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基于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绝对理由主要涉及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相对理由则侧重于与在先商标或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的冲突。相比之下,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异议提出主体分为两类:一是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第十二条(功能形状限制)等绝对理由的,任何人均可提出;二是基于相对理由(如与在先权利冲突或恶意抢注)的,仅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这种区分使得中国在绝对理由异议上更具公众监督色彩,而在相对理由异议上更强调利害关联,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滥用异议程序的情况。欧盟则采取统一宽泛的主体资格,虽强化了监督范围,但也可能引发更多非实质性争议。
其次,异议审查机构与程序设置呈现出不同的行政与司法架构特点。欧盟的异议程序完全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下属的异议处负责审理。整个过程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异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上诉至EUIPO内部的上诉委员会,进而可诉至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乃至欧盟法院(CJEU)。这种机制体现了欧盟层面集中化、专业化的行政审理与司法审查相结合的模式。中国的异议程序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商标局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由商标局审理);对复审裁定仍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商标法》修订后,引入了异议后无效宣告程序的衔接,复杂案件可能经历行政与司法多重环节。相比之下,欧盟的一站式行政审理与直接司法上诉路径显得更为简捷,但中国的多层次复核机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行政救济机会。
第三,异议程序的时间周期与效率各有侧重。欧盟商标异议期固定为公告后三个月,且不可延期。EUIPO致力于提高审查效率,通常异议程序可在一年左右作出决定,复杂案件也可能延长。中国商标异议期同样为三个月,但实践中从提出异议到作出裁定的时间可能较长,尤其是因异议案件量大、程序环节多,有时可达两年以上。近年来,中国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压缩审查周期,但整体效率与欧盟相比仍有提升空间。在异议期间商标权利状态方面,欧盟商标在公告期内直至异议解决前,虽未获正式注册,但申请人可主张临时保护,尤其在异议不成立后注册效力可追溯至申请日。中国商标在异议期间,若异议不成立则予以核准注册,注册日从公告期满次日计算;若异议成立则不予注册。这种差异影响了商标在异议期间的法律地位与市场使用策略。
第四,异议的法律后果与后续程序衔接也存在差异。在欧盟,若异议成立,申请商标将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若异议不成立,则商标予以注册。异议决定生效后,当事人仍可通过无效宣告或撤销程序继续争议。在中国,异议裁定后,若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原异议人可另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若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申请人可申请复审。一个显著区别是,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获得专用权,而对此类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需受五年期限限制(恶意抢注等除外)。欧盟则无此类针对异议不成立后无效宣告的特别时限规定,更多依赖相对理由的五年无效请求期。这体现了中国在维护注册稳定性与保护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考量。
最后,从制度理念与政策导向观察,欧盟商标异议制度更侧重于为单一市场提供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强调程序的集中与协调,以促进欧盟内部商品与服务的自由流动。其制度设计深受欧洲一体化进程影响,注重跨国效率与法律确定性。中国的商标异议制度则服务于庞大的国内市场经济与日益增长的创新需求,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兼顾本土实践,如强调打击恶意注册、强化行政主导色彩、通过修订法律不断优化程序。近年来,中国通过提高恶意异议成本、简化程序等措施,着力遏制滥用异议行为,反映了制度适应性的增强。
欧盟与中国的商标异议制度在主体资格、审查程序、时间效率、法律后果及政策导向等方面各具特色。欧盟制度以其集中化、专业化和相对高效的流程见长,而中国制度则在公众监督、行政救济多层次性及打击恶意注册方面展现出自身特点。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而言,理解这些差异至关重要,有助于制定更有效的商标注册与异议策略,在两大市场规避风险、维护权益。未来,随着国际商标合作深化与数字化进程加速,两大制度可能在效率提升与程序协调上相互借鉴,共同推动全球商标保护体系的完善。
欧盟商标公告中的异议制度与中国制度的差异比较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