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内以“损害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异议的举证要点

阅读:427 2026-02-21 16:30:57

公告期内以“损害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异议的举证要点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中,初步审定公告期是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关键阶段。其中,“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提出异议的重要理由之一。这一理由的核心在于保护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著作权,防止他人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实质性相似部分抢先注册为商标,从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成功以此为由提出异议,异议人必须构建一个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的举证体系。本文将系统阐述在公告期内以“损害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异议的举证要点,为异议人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南。

一、 核心法律要件与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构成“损害在先著作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 主张保护的对象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该对象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 异议人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即异议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或者虽非著作权人,但异议的成立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如独占被许可人)。

3. 被异议商标与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4.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过该作品。

5.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异议程序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异议人承担。异议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上述要件的成立。这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任何一环的证据缺失或薄弱都可能导致异议理由不被支持。

二、 分步举证要点详析

(一) 证明主张对象构成“作品”及具有“独创性”

这是整个异议主张的基石。如果主张的对象不被认定为作品,后续所有论证都将失去前提。

1. 证据类型:

作品原件或清晰复制件:提供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设计图样、书法作品、摄影作品、商业标识设计等的高精度图片或实物照片。对于文字作品(如广告语、特定排列的文字组合),需提供其载体。

创作过程证据:这是证明“独创性”的关键。包括:

创作手稿、草图、设计底稿:展现作品的构思、修改和最终成型的演变过程。

创作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如与委托方、合作方的邮件、聊天记录,提及创作要求、修改意见等。

创作完成时间戳:使用可信时间戳服务对电子作品文件进行认证,以固定完成时间。

公开发表证据:证明作品已进入公众视野。包括:

载有作品的出版物:书籍、杂志、报纸的版权页及内页。

网站、社交媒体发布记录:提供网址、截图及能够显示首次发布时间的后台信息或公证书。

广告宣传材料:宣传册、海报、展会资料、电视广告视频等。

在先商业使用证据:将作品作为商品包装、装潢、店铺招牌等使用的照片、合同、销售发票。

2. 举证要点:

突出“独创性”:不能仅仅提供作品的最终形态。必须通过创作过程证据,展示该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付出了智力劳动的结果,而非对公有领域元素的简单拼凑或通用表达。例如,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可能独创性不足,但经过独特艺术加工、具有特定审美意义的图形则可能构成作品。

明确作品类型:准确界定主张的对象属于美术作品、书法作品、摄影作品还是模型作品等,这有助于审查员快速定性。

固定完成时间:所有证据应力争证明作品的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这是“在先性”的直接体现。

(二) 证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

证明作品的存在和独创性后,下一步是证明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异议人或异议人系利害关系人。

1. 证据类型:

著作权登记证书:这是最直接、效力较强的权属证据。虽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自动产生,但由国家版权局或其指定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是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在行政程序中具有较高采信度。登记时间应早于商标申请日。

作品署名证据:在作品原件、复制件或公开发表载体上,明确标示异议人为作者或著作权人的信息。例如,出版物上的作者署名、设计图稿上的签名、官网作品展示页面的版权声明(© + 异议人名称 + 年份)。

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如果作品系委托创作或受让取得,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取得权利的证明:如继承、赠与等法律文件。

在先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确认异议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2. 举证要点:

权属证据的优先性:尽可能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使登记日晚于商标申请日,只要能辅以其他证据证明作品完成和发表时间在先,仍具有重要证明价值。

署名与权属的统一:确保公开发表证据中的署名与异议人名称一致。如果使用笔名、简称或关联公司名称,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应关系。

合同条款清晰:提供的合同必须明确载明作品名称、著作权归属条款,并由双方签章。

(三) 证明被异议商标与主张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损害”的核心环节。需要从视觉、设计理念、整体观感等多方面进行比对。

1. 证据与论证方法:

直接对比图:制作清晰的对比图表,将被异议商标图样与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并列放置。

详细对比分析:在异议理由书中,不能仅陈述“二者相似”,而应进行专业、细致的解构分析:

对于图形作品:分析构图、线条、色彩搭配、空间布局、艺术风格、细节特征(如独特的弧度、交点处理、阴影效果)是否相同或高度近似。

对于文字作品(如特殊字体组合):分析字体设计、笔画结构、字间距、排列方式、装饰元素等。

整体与主要部分对比:审查员会采用“整体观察、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异议人应指出作品中最具独创性、最核心的部分,并论证该部分是否被被异议商标所复制或模仿。

专家意见或市场调查报告(在复杂或争议较大案件中可作为辅助):由艺术设计、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出具的比对分析意见,或反映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混淆的市场调查报告。

2. 举证要点:

超越“商标近似”标准:商标审查中的“近似”更侧重于混淆可能性,而著作权法中的“实质性相似”更关注表达形式的复制。论证时应强调被异议商标是对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复制,而不仅仅是商业标识意义上的近似。

关注细节:通用元素(如圆形、方块)的简单使用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作品中含有独特的、非功能性的细节设计,而被异议商标包含了这些细节,则相似性论证会更有力。

排除合理解释:如果被异议商标与作品高度相似,但被异议人可能辩称是独立创作或来源于公有领域,异议人需提前准备反驳,指出其相似之处恰恰是作品独创性所在,独立创作巧合的可能性极低。

(四) 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有可能接触”该作品

这是连接在先作品与被异议商标的关键逻辑环节,用以排除纯属巧合的独立创作可能性。

1. 证据类型:

作品在先公开、发表的证据(同第一点):这是证明“接触可能性”的基础。只要作品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且具有一定的公开范围,即可推定申请人有接触的可能。

作品知名度证据:证明作品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增加了申请人接触的可能性。包括:

长期的、大范围的广告宣传证据(媒体投放合同、发票、监测报告)。

所获奖项、荣誉证书。

权威媒体报道。

较高的市场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区域。

申请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系的证据:如曾是商业合作伙伴、竞争对手、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前雇员等。

其他间接证据:如申请人所在行业通常关注该类作品或设计风格。

2. 举证要点:

公开即推定接触:在实务中,只要异议人证明了作品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商标审理机关通常即可推定申请人有接触的可能性,除非申请人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

知名度增强证明力:如果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则“接触可能性”的证明将更加牢固,甚至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优势。

关系证据是强力佐证:若能证明双方存在特定关系,则几乎可以确定申请人接触过该作品。

(五) 证明被异议商标注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这通常是一种消极事实的证明。异议人一般只需声明未曾许可即可。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转移。

1. 证据与策略:

异议人声明:在异议申请书中明确陈述“从未许可被异议人将涉案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

利用举证责任转移:如果被异议人主张已获许可,则应由其提供许可合同等证据。异议人可重点审查对方提供的许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别是许可范围是否包含商标注册申请。

三、 证据的组织与提交策略

1. 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不应是孤立的,而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何时由谁创作了什么作品(权属与时间)→ 该作品何时以何种方式公开(接触可能性)→ 被异议商标如何复制了该作品(相似性)→ 该注册未经许可(违法性)。

2. 证据的时效性与真实性:确保所有证据的形成时间点符合“在先”要求。提交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外文证据、网页截图等,应进行必要的翻译、公证或可信时间戳认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3. 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在异议理由书中,应围绕上述要件,结合证据进行充分说理。对于核心要件(如独创性、实质性相似),应重点论述;对于可推定的事实(如接触可能性),可简要说明。

4. 关注被异议人的答辩:提交异议后,应密切关注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针对其答辩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和补充举证。

四、 常见抗辩与应对

被异议人可能提出的抗辩及异议人的应对思路:

抗辩一:主张对象不构成作品,缺乏独创性。

应对:强化提交创作过程证据,详细阐述该作品与公有领域常见表达的区别,突出其独特的艺术构思和智力创造。

抗辩二:主张自己是独立创作,不存在接触。

应对:强调作品公开发表的事实,并结合知名度证据,论证在独立创作的情况下达到如此高度的实质性相似违背常理,属于“惊人相似”,从而间接证明接触与抄袭的存在。

抗辩三:主张商标图样来源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

应对:要求其提供公有领域素材的具体来源或第三方授权证据,并论证被异议商标中与主张作品相似的部分,恰恰是作品独创性的体现,而非公有领域素材。

抗辩四:主张异议人并非真正著作权人。

应对:出示完整的权属证据链,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带有署名的原始发表记录、创作底稿等。

结语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以“损害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异议,是一场以证据为核心的攻防战。异议人必须秉持严谨、专业的态度,按照法律要件的框架,系统性地收集、整理和提交证据,构建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从证明作品的独创性与权属,到论证商标与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及接触可能性,每一步都至关重要。充分的准备和专业的举证,是维护自身在先著作权、阻止他人不当抢注、确保商标注册秩序公平公正的有效武器。

公告期内以“损害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异议的举证要点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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