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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在公告期后提出撤销申请的策略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法律实践中,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一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长期“沉睡”在注册簿上,不仅无法发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还会不合理地占用有限的商标资源,阻碍其他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市场主体进入相关领域。为此,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设立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制度,即通常所说的“撤三”制度。该条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旨在清理“僵尸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意图在特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获取商标权利的市场主体而言,若心仪的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但经调查发现该商标注册人可能存在长期未使用的情形,那么在商标公告期后,针对该已注册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便成为一条极具战略价值的路径。本文将深入探讨以此为由在公告期后提出撤销申请的策略,涵盖前期调查、证据准备、法律程序、应对策略以及风险防范等多个层面。
一、 “撤三”制度的法律内涵与战略价值
必须深刻理解“撤三”制度的法律内涵。该制度的适用核心在于“无正当理由”和“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中,“使用”指的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即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且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而未发生实际市场流通的行为,一般不视为有效使用。而“正当理由”则是一个免责条款,通常指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非因商标注册人主观意愿导致的无法使用的情形,举证责任在商标注册人。
在公告期后提出“撤三”申请的战略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清除注册障碍:对于申请注册新商标的申请人,若在先注册商标构成障碍,且该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通过“撤三”程序清除该障碍,为自己的商标注册铺平道路,是成本相对较低且目标明确的方式。
2. 获取心仪商标:有时,企业心仪的商标早已被他人注册。如果该商标未被使用,通过“撤三”申请撤销后,自己可以立即提交注册申请,从而有机会获得该商标权。这比通过谈判购买(转让)可能更为经济,尤其是在注册人意图高价出售或无法联系的情况下。
3. 市场竞争策略:在商业竞争中,针对竞争对手名下可能未实际使用但构成潜在威胁或阻碍的商标提起“撤三”,可以削弱对手的知识产权壁垒,为自己的市场拓展创造条件。
4. 程序相对可控:“撤三”程序主要由证据决定。申请人负有初步举证责任(通常只需提交申请,说明相关事实),而主要的举证责任在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过去三年内的有效使用证据。这使得申请人可以“以静制动”,将举证压力转移给对手。
二、 提起“撤三”申请前的尽职调查
成功的“撤三”申请始于周密、专业的尽职调查。盲目提起申请不仅可能失败,还可能打草惊蛇,促使注册人开始象征性使用,为后续操作增加难度。调查应围绕“是否可能连续三年未使用”这一核心展开。
1. 初步线索排查:
网络检索:利用搜索引擎、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社交媒体、行业网站等,以商标名称及核定商品/服务为关键词进行广泛搜索,查看是否有公开销售、宣传信息。
企业信息查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查询商标注册人的经营状态、所属行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若注册人是一家早已吊销或注销的公司,或者其经营范围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明显无关,则长期未使用的可能性大增。
市场实地探访:对于线下流通的商品,可尝试在其核定使用商品相关的专业市场、零售店进行探访,询问是否有该品牌商品销售。
行业情报:通过行业内部人士、经销商、供应商等渠道,了解该商标在行业内的知晓度和使用情况。
2. 深度证据挖掘:
商标档案分析:详细研究目标商标的注册档案,关注其注册日期、续展情况。如果商标刚续展不久,可能意味着注册人有意维持,但不一定代表有实际使用。同时,查看注册人名下其他商标情况,判断其商标布局和运营模式。
使用证据固定:在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任何可能的使用痕迹(如多年前的零星产品图片、过时的新闻报道、早已失效的网站快照等),应立即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这些证据可以用于支持“该商标在调查期间未发现使用”的主张,并可能成为质疑注册人后续提交证据真实性的依据。
关联方调查:调查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人。有时商标注册人自己不使用,但可能许可给关联公司或其他主体使用。需要将调查范围扩展到可能的被许可人。
3. 风险评估:
评估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的可能性与能力:基于调查结果,预判注册人是否可能持有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三年内使用证据。如果注册人是知名企业、行业活跃主体,其持有有效证据的概率较高,“撤三”风险较大。
评估“正当理由”存在的可能性:考虑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等可能导致无法使用的正当理由。
备用方案准备:即使“撤三”成功,该商标被撤销后到重新提交申请之间存在时间差,可能有第三方抢注。需提前规划好一旦商标被撤销,自己立即提交申请的方案,甚至考虑同步提交新申请(但需注意规避被驳回的风险)。
三、 “撤三”申请的程序要点与证据规则
在完成尽职调查并形成“该商标很可能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初步判断后,即可启动“撤三”申请程序。
1. 申请时机:理论上,在商标注册满三年后的任何一天都可以提出申请。选择时机时,可以考虑避开注册人可能容易举证的时间段(如产品上市推广期),或者结合自己的商业计划,选择最有利于己方的时间点。
2. 申请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无需与商标或核定商品存在利害关系。这为策略性提起申请提供了便利。
3. 申请材料: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需清晰载明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号、类别以及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可以针对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出,也可以仅针对部分商品提出。后者是常用策略,即“部分撤三”,即使注册人在某些商品上提供了使用证据,只要在申请人关心的关键商品上无法举证,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仍可能被撤销。
4. 举证责任分配:
申请人初步责任:现行实践中,申请人无需在提交申请时提供证据证明商标未使用。但为增加申请的说服力,尤其是针对一些知名商标,可以附上初步的调查说明(如网络检索无结果的公证书)。
被申请人(注册人)主要责任:商标局受理后,会通知注册人(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其在申请撤销前三年内(即自申请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证据标准: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
销售证据:带有商标的商品销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提货单等。发票和合同上最好能清晰显示商标标识和具体的核定商品名称。
宣传证据:带有商标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发布载体(如杂志、报纸、网站截图、电视广告监测报告等)。宣传材料也需能体现商标和商品。
产品证据: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最好能体现生产日期或时间段。
许可使用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许可合同需在商标局备案,但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备案的许可合同证明力更强。
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发布、转让公告、内部文件、未实际履行的合同、仅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的使用证据、非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证据等,通常不被认定为有效使用证据。
四、 注册人的常见抗辩与申请人的应对策略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后,通常会采取以下抗辩策略,申请人需提前预判并准备应对。
1. 提交使用证据:这是最主要的抗辩方式。申请人需要仔细审查注册人提交的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核查证据是否伪造、变造,如发票号码是否连贯、公章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合理。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是否明确指向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和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例如,发票上只写“货物一批”而无具体商品名称,关联性较弱。
证据的时间性:证据是否落在指定的三年时间区间内。
证据的合法性:使用行为是否合法,如是否违反国家专营专卖规定。
证据的规模与真实性:使用是否为象征性使用。根据相关审查标准,仅为维持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如零星销售、偶发交易),若无法证明其使用是基于真实商业意图,可能不被认可。申请人可以质疑交易金额过小、交易对象为关联公司、缺乏后续持续交易等,主张其属于象征性使用。
2. 主张“正当理由”:注册人可能主张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重组等正当理由未能使用。申请人需核实其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例如,政策性限制应有明确的政府文件支持,且该限制应直接导致相关商品无法生产或销售。
3. 提出“使用意图”:有时注册人可能提交一些三年期间之后、但在收到通知前开始使用的证据,以证明其有使用意图。但根据法律规定,审查的关键是“申请撤销前三年”这一期间,之后的使用证据原则上不能弥补前三年的空白,除非能证明该使用是基于三年期间结束前已开始的准备工作的延续。
4. 程序性抗辩:如主张申请人恶意、申请信息有误等。这类抗辩成功率较低,除非有明显瑕疵。
申请人的应对核心在于,在商标局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或明显不足,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质证和反驳,强调证据的瑕疵,主张其不足以证明真实、公开、连续的商业使用。
五、 后续程序与风险防范
1. 行政决定与复审:商标局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做出决定,要么维持注册商标,要么撤销(或部分撤销)。任何一方不服,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 司法诉讼: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续还可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阶段将进行更全面的证据开示和质证。
3. 风险防范:
避免恶意申请:虽然“撤三”申请主体宽泛,但明显出于恶意骚扰、诋毁商誉等目的提起的申请,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申请应基于合理的商业需求或对商标未使用的合理怀疑。
注意信息保密:在调查和申请阶段,尽量避免过早暴露己方身份和意图,以防注册人临时制造使用证据。
准备多套方案:“撤三”程序耗时较长(通常需要一年到数年),且结果不确定。申请人应有备选方案,如同步考虑其他可注册的商标、与注册人谈判转让或许可等。
关注商标状态:一旦“撤三”成功,被撤销的商标自撤销公告之日起失效。申请人应密切关注公告,并立即在相关商品上提交自己的注册申请,以防他人抢注。
结论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在商标公告期后提出撤销申请,是一项技术性强、策略性高的知识产权法律行动。它并非简单的程序性操作,而是融合了市场调查、证据法学、诉讼策略和商业考量的综合工程。成功的关键在于提起申请前细致入微的尽职调查,对注册人可能持有证据的准确预判,以及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精准的证据质证与法律论证。对于意图清理市场障碍、获取理想商标资源的企业而言,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撤三”策略,无疑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的重要法律武器。然而,也必须认识到该程序的不确定性和长期性,务必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协助下,结合具体的商业目标,审慎规划,周密实施,方能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实现战略意图。
以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在公告期后提出撤销申请的策略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