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公告发布后的法律溯及力问题

阅读:428 2026-02-24 16: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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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公告发布后,其法律效力原则上溯及至该商标注册之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然而,该溯及力存在重要例外。对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已执行的相关商标侵权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但若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同时,若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则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此规定旨在平衡法律秩序的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实现,既彻底否定无效商标的合法性基础,又维护已形成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相关当事人应密切关注公告,及时评估自身权利义务状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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