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内提出的异议被裁定不成立后的后续法律救济途径

阅读:182 2026-02-25 08:30:31

公告期内提出的异议被裁定不成立后的后续法律救济途径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公告期是确保商标权利透明、公正确立的关键环节。在此期间,任何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依据法定理由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时,对于提出异议的一方(即异议人)而言,这并非程序的终点。法律为其提供了明确、有序的后续救济途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审查。本文将系统阐述在商标异议被裁定不成立后,异议人可采取的法律救济路径、相关程序要点及策略考量。

一、 核心救济途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后,异议人丧失了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最主要的后续法律救济途径并非“上诉”,而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或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商标获准注册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这是一个独立于异议程序的行政程序,其法律依据、审查部门和时间起算点均有别于异议。

1. 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如果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绝对理由),例如:

缺乏显著特征;

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在此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知局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且没有时间限制。国知局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在异议程序中已涉及的绝对理由,仍可作为无效宣告的理由再次提出。

2. 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这是异议人最常使用的救济途径,主要针对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即相对理由),例如:

侵犯异议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犯异议人的驰名商标权益;

侵犯异议人在先的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基于这些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申请人资格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并且有时间限制:必须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程序要点:

启动时机:必须在商标正式注册公告之后。

受理与审查部门:向国知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案件由国知局商标局审理。

程序性质:属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程序,国知局会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被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国知局将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和理由作出裁定。

证据要求:无效宣告程序对证据的质和量要求通常高于异议程序。异议人需要系统梳理、补充和强化证据链,特别是能够证明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自身商标知名度、权利在先性以及在先使用影响力的证据。

二、 对无效宣告裁定的后续司法救济

无论是异议人还是商标注册人,如果对国知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不服,均可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起诉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国知局做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2. 管辖法院

此类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因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在北京。

3.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不服裁定的一方(可能是原异议人,也可能是商标注册人)。

被告:恒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诉讼结果与之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如果异议人起诉,则商标注册人为第三人;反之亦然)。

4. 司法审查重点

法院在审理中将围绕国知局作出的裁定是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但具有正当理由的新证据。法院可能判决维持国知局的裁定,也可能判决撤销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三、 其他辅助性策略与考量

除了上述核心的行政与司法途径,异议人在后续策略中还可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1. 持续监测与防御性注册

即使启动了无效宣告程序,该争议商标在程序终结前仍是有效注册商标。异议人需密切监测该商标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其有侵权使用行为,在评估充分的情况下,可考虑同时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以施加市场压力。同时,审视自身的商标布局,考虑在相关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巩固权利壁垒。

2. 关注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国知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进行中或结束后,如果目标商标符合“撤三”条件,这可以作为一个并行的、有效的攻击手段,旨在从根本上清除该商标权利。

3. 谈判与和解

法律程序耗时较长且存在不确定性。在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前后,评估通过商业谈判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也是一种务实选择。例如,协商商标转让、签订共存协议或许可使用协议等。和解可以避免后续漫长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快速解决市场冲突。

结论

当商标异议被裁定不成立后,异议人的法律救济大门并未关闭。其核心路径是转向“无效宣告”这一更具终局性的行政程序,并可在对裁定不服时诉诸司法审查。这一过程要求异议人从异议阶段的“阻击”思维,转变为无效阶段的“否定”思维,需要更精准的法律理由适用和更扎实的证据组织。同时,灵活结合“撤三”申请、侵权诉讼、商业谈判等辅助手段,形成多维度、组合式的权利维护策略,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在先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理解并善用这些法律救济途径,对于企业在商标战略管理和品牌保护中至关重要。

公告期内提出的异议被裁定不成立后的后续法律救济途径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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