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因实施强制许可而发出的特别公告设想

阅读:150 2026-03-20 18:30:13

注册商标因实施强制许可而发出的特别公告设想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就注册商标“晨曦之光”(注册号:第12345678号)实施强制许可事宜,发布特别公告如下:

经审查,注册商标“晨曦之光”的权利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取得注册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真实、公开、有效地进行商业使用。根据利害关系人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我局依法进行了审理。权利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使用证据,亦无其他正当理由。

据此,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防止商标资源闲置,促进商标的真实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第12345678号“晨曦之光”注册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该撤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原商标注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告之日起,可在“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依法申请注册“晨曦之光”商标或使用相关标识,但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本次撤销是基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法定情形实施的强制许可措施,并非对商标本身显著性或合法性的否定。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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