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公告异议中“声誉商标”(Reputed Mark)的跨类保护案例

阅读:151 2026-05-03 08:30:33

欧盟商标公告异议中“声誉商标”(Reputed Mark)的跨类保护案例由标庄商标提供:

欧盟商标体系中,声誉商标(Reputed Mark)的跨类保护机制始终是知识产权领域最复杂也最具张力的制度设计之一。当一枚商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积累了超越其注册范围的公众认知与商誉时,法律是否应当允许该商标的权利人阻止他人在完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关乎商标权人与市场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更深刻影响着品牌经济的运行逻辑。本文拟通过一则极具代表性的欧盟商标公告异议案例,剖析声誉商标跨类保护的实际运作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件的基本脉络如下:德国一家拥有悠久历史的高端汽车制造商A公司,其在第12类(车辆及其零部件)上注册了“AURORA”商标,该商标在欧盟境内已获得极高声誉,消费者几乎将“AURORA”与顶级汽车工艺、卓越性能、奢华体验直接等同。多年后,一家名为B的初创企业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了一份欧盟商标申请,申请在第25类(服装、鞋、帽)上注册“AURORA”文字商标。A公司获悉后,迅速基于其声誉商标地位,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9条第2款第(c)项及第8条第5款的规定,向EUIPO提出异议,主张B公司的申请即便指定商品与自身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类商品不类似,但由于其商标享有的声誉,以及B公司可能不正当地利用或损害该声誉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申请应当被驳回。

这里需要先梳理声誉商标跨类保护的法律基础。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第5款(异议相对理由)及第9条第2款第(c)项(侵权认定),在先商标权利人若要成功阻止在后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或使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第一,在先商标在欧盟境内已享有声誉;第二,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三,在后商标的使用无正当理由;第四,在后商标的使用会不正当地利用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或者对其造成损害。这四个条件并非平行罗列,而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其中“声誉”的认定是启动跨类保护的“门槛”,而“不正当利用或损害”则是实质判断的核心。

在“AURORA”案例中,A公司率先证明其商标在汽车领域的声誉。A公司提交了覆盖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市场调研报告,显示超过75%的受访者在听到“AURORA”时第一反应即为该品牌汽车;A公司还提供了过去五年在欧盟境内用于汽车广告、赛事赞助、品牌体验店等方面的巨额投入证据,以及多份由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品牌价值评估报告,其中“AURORA”品牌价值位列全球汽车品牌前列。EUIPO初步审查后亦确认,针对第12类车辆商品,该商标已达到欧盟境内“广为人知”的程度,符合声誉商标认定标准。

接下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相对简单。“AURORA”与“AURORA”完全一致,文字构成、字母顺序、读音均无差别,属于毫无疑问的相同商标。因此,核心争议聚焦至后两个条件:B公司申请注册服装类“AURORA”商标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用或损害声誉的风险。

A公司的主要异议理由集中于两项:其一,B公司意图利用“AURORA”商标在汽车领域积淀的奢华形象,将其附着于服装上,从而吸引原本对汽车品牌有好感的消费者,使自己在广告、营销方面搭上便车,由此不正当地利用了在先商标的声誉;其二,若B公司在服装上使用“AURORA”,可能使得该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来源一致性被稀释——即消费者见到“AURORA”服装时,可能无法立刻联想到汽车品牌,或者随着时间推移,该商标与汽车品牌的专属关联性被冲淡,这构成对声誉商标独特识别性的损害。

B公司则坚决否认所有指控。B公司辩称,“AURORA”本身是一个常见词汇,在英语和多种欧洲语言中意为“极光”,属于公有领域的描述性词汇,任何人均可正当使用;B公司申请注册“AURORA”商标完全是基于其自身对极光意象的喜爱,并无搭便车意图;更何况汽车与服装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消费者不会因为见到“AURORA”服装就误以为是汽车公司推出的跨界产品,因此不会产生混淆,更不存在损害声誉的可能。B公司进一步主张,若A公司的主张成立,无异于允许一个声誉商标在所有商品类别上获得“准防御商标”的垄断地位,严重挤压其他市场主体使用公有词汇的自由。

EUIPO对此案高度重视,进行了多轮听证和书面论证。审理过程中,各方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在汽车与服装这两类完全不类似的商品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用”或“损害”的实质性风险?EUIPO首先援引了欧盟法院(CJEU)在“英特尔公司诉CPM”(Intel Corporation Inc. v. CPM United Kingdom Ltd.)案中确立的测试方法,即权利人必须证明在后商标的使用会改变目标消费者在先商标联系起来时所形成的“经济行为模式”(economic behaviour)。换言之,仅仅证明在先商标有声誉、在后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并不足够,权利人还必须证明这种使用实际或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在先商标的认知发生负面变化,从而影响权利人的利益。

为支持自身主张,A公司提供了一份精心设计的消费者调研。调研显示,在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四国,超过40%的受访者在被告知有一款名为“AURORA”的服装品牌后,认为该服装可能与A汽车公司有关联,或至少认为该服装使用了汽车公司的品牌授权。另有约25%的受访者表示,如果长期看到“AURORA”出现在服装上,他们对汽车品牌的“唯一性”“高端感”评价会有所下降。A公司据此主张,这表明B公司的申请已经产生了“联想效应”(link),即目标消费者会将服装上的“AURORA”与汽车品牌联系起来,而这种联系足以构成不正当利用声誉的现实可能性。

B公司则反驳称,所谓“联想效应”并不能等同于“损害”。B公司聘请的专家证人指出,调研给予受访者的信息本身可能带有诱导性;更重要的是,即便部分消费者存在联想,只要这种联想没有导致消费者对汽车品牌产生负面印象,或者没有削弱其与被注册商标商品的专属联系,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B公司强调,在汽车服装联名产品日益普遍的当下,消费者早已习惯不同品牌授权生产周边商品,反而更可能认为“AURORA”服装是A公司自愿授权产品或自身业务拓展,这实际上可能在帮助A公司扩大品牌影响力而非损害其声誉。

EUIPO经过深度审议认为,本案的核心分歧在于“不正当利用”和“损害”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利用”层面,EUIPO引用“鲁本”(L’Oréal诉Bellure)案中欧盟法院的观点:当在后商标的使用意图或效果是“搭便车”(free-riding on the coat-tails of the reputed mark)时,即便没有造成混淆或损害,也可以认定不正当利用。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一家初创企业,选择“AURORA”一词作为服装商标,虽然“极光”是公共词汇,但B公司无法合理解释为何在众多同义词(如Northern Lights、Aurora Borealis)或类似意象中,偏偏选择与汽车领域具有极高声誉的“AURORA”完全一致的词汇。结合B公司在申请前并未推出任何以极光概念为核心的服装系列、其品牌设计语言也不具有与极光相关的特色等事实,EUIPO倾向于认为B公司难以证明其选择“AURORA”完全独立于A公司商标且具有“正当理由”。

在“损害”层面,EUIPO则相对保守。虽然A公司提供的调研显示部分消费者可能产生负面认知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否已达到改变“经济行为模式”的程度,证据仍显不足。调研数据未呈现消费者是否会因此减少购买汽车、或对汽车品牌的信任度发生实质性转变。因此,EUIPO更倾向于认定本案中存在“不正当利用”的可能性,而非直接的“损害”。

最终,EUIPO裁定支持A公司的异议请求,驳回B公司在第25类上的“AURORA”商标注册申请。该裁定认为,B公司的申请欠缺正当理由,且足以构成对在先声誉商标荣誉的不正当利用——具体而言,B公司凭借“AURORA”在汽车领域的奢华光环,可以在广告、销售中轻易吸引原本对A品牌有好感的消费者群体的注意,从而节省自身品牌建设成本,这种“搭便车”行为正是《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第5款所要制止的对象。裁定同时指出,虽然词汇本身并非创造词,但声誉商标的保护不受词汇固有属性的绝对限制,当在后使用与在先声誉建立不正当关联时,公开词汇并不天然构成免责理由。

这一裁定引发业界广泛讨论。支持方认为,裁定值维护了品牌投入的应有权益,防止“搭便车”行为削弱品牌方长期投入的激励机制。反对方则批评裁定事实上一手将“AURORA”这个普普通通的“极光”词汇变成了汽车公司独占的跨类护身符,导致其他市场主体在服装、饰品、家居用品等非竞争类别上面临潜在的诉讼风险,可能抑制市场创新与竞争。有学者警告,如果对“不正当利用”的认定过于宽泛,声誉商标的跨类保护将变成一种事实上的“全类保护”,与商标法保护竞争的根本宗旨背道而驰。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EUIPO的裁定并非绝对排斥所有将声誉词汇用于不同类别的可能性。在本案中,裁定特别强调B公司作为初创企业缺乏清晰独立的品牌定位、选择词汇理由牵强等因素。如果B公司能证明自己选择“AURORA”是基于长期企业文化(例如公司以极光相关的环保理念为核心)、或者该词汇在服装类别上早已有其他主体善意使用在先的话,结论可能完全不同。这一细节提醒我们,声誉商标跨类保护并非自动触发,每起案件都高度依赖个案的证据链条。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AURORA”案例折射出声誉商标跨类保护制度内在的结构性困境:如何在保护品牌商誉与维护公共词汇的自由使用之间划定合理边界?如何在不造成混淆的案件中仍有效防止不正当利用行为?欧盟商标法通过“不正当利用或损害”这一弹性标准,将决定权交给了裁判机构针对具体情景的判断,让法律保持了对市场变化的适应力,但这种适应力也意味着不确定性。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案例的启示是深远的。拥有声誉商标的权利人不应自认为商标可以自动“全类垄断”,必须时刻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包括市场调研、消费者认知变化分析、品牌价值变化追踪等,真正证明存在“不正当利用”或“损害”的具体风险。而对于其他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应当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借助他人声誉的嫌疑——即便所选词汇属于公共词汇,若能证明选择理由与已有声誉商标形成不合理的联想,同样可能面临败诉。商标注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应当选择与既有知名标识保持安全距离,将创意引向真正独创性的方向,而不是图一时便利借用已有的品牌光环。

“AURORA”案例的终局并非故事的终点。后续欧盟商标制度在声誉商标保护领域的司法实践继续演变。欧盟法院后续在“Aldi诉Acacia”案中进一步澄清了“联想效应”与“经济行为改变”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声誉商标权利人举证责任的严格性。这提醒我们,对于声誉商标跨类保护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必须始终保持动态观察的视角,法律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从来都在相互作用、相互塑造中行进。

欧盟商标公告异议中“声誉商标”(Reputed Mark)的跨类保护案例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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