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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标志、民族符号在商标公告中的“不良影响”审查案例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宗教标志与民族符号属于该类审查中的敏感要素。例如,某企业申请将“卍”字符用于纺织品商标,虽该符号在佛教中为吉祥海云相,但因其在特定历史时期被扭曲使用,易引发公众负面联想,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而驳回。又如,将“星月”图案(常见于伊斯兰文化)注册为酒类商标,因伊斯兰教禁止饮酒,该申请被判定为伤害宗教感情。再如,某商标包含“龙”与“五爪”形象,虽为中华传统符号,但若用于体育用品时被审查认为可能影射历史皇权象征,需结合指定商品判断是否产生不当联想。审查实践中,此类案例突出对公共秩序与宗教民族情感的维护,防止商业利用导致符号贬损或争议。
宗教标志、民族符号在商标公告中的“不良影响”审查案例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