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作为在市场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广泛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商标,其保护范围与力度远超普通商标。我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针对驰名商标设立了特殊保护制度,核心在于防范 “搭便车” 式侵权,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为品牌长期积累的商业价值筑牢 “防护墙”。
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通常局限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而驰名商标可获得 “跨类保护”—— 即便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权益,商标局可驳回注册申请;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请求撤销。例如,“茅台” 作为酒类驰名商标,若有企业在服装、家具等类别申请 “茅台” 商标,因易让公众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可能稀释 “茅台” 的品牌价值,商标局可依法不予注册,这是普通商标无法享有的 “全领域防护”。
针对驰名商标的 “恶意抢注”,法律设立了更严格的禁止条款。普通商标的抢注防范多依赖 “在先申请” 原则,而驰名商标即便未在中国注册,若他人以复制、摹仿、翻译等方式抢注,且可能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商标局可直接驳回抢注申请。比如,国外某知名奢侈品牌 “LV” 未在国内注册箱包类商标前,若有企业抢注 “LV” 用于皮具销售,因 “LV” 已属国际驰名商标,国内商标局可认定该抢注行为恶意,不予核准注册,从源头避免驰名商标被 “仿冒分流”。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驰名商标持有人享有举证优势。普通商标侵权需证明侵权行为导致 “公众混淆”,而驰名商标因知名度高,法律可直接推定: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若可能 “淡化” 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如将 “海尔” 用于低俗商品,损害其高端形象),即便未造成直接混淆,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同时,法院在认定赔偿金额时,会优先考虑驰名商标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赔偿额度通常高于普通商标侵权案件,切实降低驰名商标持有人的维权成本。
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延伸至互联网域名领域。若他人恶意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且通过该域名开展相关商品交易,容易误导网络用户,驰名商标持有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域名。例如,“百度” 作为驰名商标,若有人注册 “baiduwang.com” 并模仿百度官网样式开展服务,即便未直接侵权,也因易导致用户误认,百度公司可依法要求注销该域名,防范驰名商标在互联网领域被 “仿冒引流”,维护品牌在数字时代的形象统一性。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本质是对 “品牌信誉积累” 的法律认可。但需注意,驰名商标的保护并非 “无限特权”,需以 “知名度”“公众认知度” 为前提,且仅针对 “恶意侵权” 行为。这种差异化保护,既保障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也为市场主体树立了 “诚信经营、培育品牌” 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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