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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当被控侵权的一方并未注册相关商标,但能够证明其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可以主张“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这一抗辩权来源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旨在保护那些虽未注册但通过实际使用已建立一定市场声誉的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商标注册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冲突。
主张该抗辩需满足严格的条件。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并且持续使用至该商标注册之时。其次,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即“有一定影响”,这通常需要提供销售合同、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获奖证明等证据加以佐证。最后,附加标识义务——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避免市场混淆。
值得注意的是,该抗辩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仅允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不能任意扩大经营规模或变更商品类别。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在先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行为的连续性、所形成商誉的地域范围等因素,审慎判断抗辩是否成立。因此,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而言,保留完整、连续的使用证据至关重要,同时亦应关注商标注册公告,及时主张自身权利,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商标侵权“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