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撤三”与侵权诉讼联动策略

阅读:454 2025-11-25 00:00:19

商标侵权“撤三”与侵权诉讼联动策略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维权实践中,权利人常常面临一个困境:侵权方虽然实际使用近似商标,但其注册商标权仍然有效,导致维权受阻。此时,“撤三”程序与侵权诉讼的联动策略便成为破解困局的关键路径。

所谓“撤三”,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清理“僵尸商标”,释放商标资源。当权利人发现侵权方拥有注册商标权,但该商标长期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投入商业使用时,即可启动“撤三”程序。

联动策略的实施可分为三个阶段。在提起侵权诉讼前,权利人应系统收集侵权方注册商标未使用的证据,包括市场调研报告、行业证明、电商平台检索结果等,同步向商标局提交“撤三”申请。此举既为后续诉讼扫清权利障碍,又能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

进入诉讼阶段后,权利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待“撤三”案件审结后再恢复诉讼。这一方面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通过行政程序有效质疑对方权利基础。实践中,多数法院会支持合理的中止申请。

当“撤三”程序取得成功,侵权方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侵权诉讼将迎来决定性转折。权利人可立即向法院提交新证据,主张被告丧失权利基础,其使用行为构成恶意侵权,从而显著提高胜诉概率。即便“撤三”未果,诉讼中积累的证据和庭审对抗,也为后续行政复审程序提供了重要参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联动策略要求权利人具备精准的时机把握能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对该决定前已执行的商标侵权判决、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这就要求权利人必须在诉讼早期及时启动“撤三”程序,才能最大化发挥制度合力。

实践证明,这种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互配合的维权模式,既能有效清除权利障碍,又能强化侵权打击力度,已成为当前商标维权的优选方案。企业在制定商标保护策略时,应当充分重视“撤三”制度的战略价值,建立常态化的商标监测机制,确保在维权时能够快速启动联动程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撤三”与侵权诉讼联动策略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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