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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商标维权风波再起,法院终审判决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一场围绕“青花椒”商标的维权风波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场看似普通的商标纠纷,背后却牵涉到餐饮行业的普遍经营模式、商标权的合理边界以及司法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审慎衡量。随着终审判决的落槌,这场历时数年的法律拉锯战终于画上句号,但其带来的思考与影响,却远未结束。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数年前。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在调味品、餐饮服务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青花椒”文字商标。此后,该公司在全国多地,对众多在店招、菜单中使用“青花椒”字样的餐饮商家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索赔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一时间,四川、重庆、云南等多地以青花椒为特色调味或菜品的餐馆老板们人心惶惶。他们不解:青花椒作为一种常见的、具有特定风味的香辛料名称,为何会被一家企业注册为商标,并反过来起诉广泛使用该名称的同行?
被诉的商家们普遍认为,“青花椒”是川菜、渝菜等菜系中常用的调味料通用名称,直接描述了菜品的主要原料或风味特点。将其用于指示菜品口味,属于正当、善意的描述性使用,是餐饮行业的普遍做法,并非试图攀附原告的商标商誉。而商标权人“万翠堂”公司则主张,其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其他商家在店招、菜单等显著位置使用“青花椒”字样,超出了描述性使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了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陆续进入司法程序。在初期的一些诉讼中,确有部分法院支持了商标权人的诉求,判决被告商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些判决在餐饮行业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和争议。有评论指出,这种维权方式有“碰瓷式维权”或“权利滥用”之嫌,其目的可能不在于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而在于通过诉讼获取赔偿。这不仅加重了小本经营商户的负担,也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行业创新和特色发展。
随着争议的发酵和更多案件的审理,司法界和理论界也开始深入反思此类商标维权案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核心的争议焦点逐渐明晰:当注册商标本身是一个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原料名称或直接表示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标志时,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应当受到怎样的限制?他人出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的目的而使用该标志,边界又在哪里?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一条款确立了商标“正当使用”抗辩制度,旨在平衡商标权人的私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描述性词汇的正当使用需求,防止商标权不适当地垄断公共资源。
在此背景下,近期一系列相关案件的终审判决,特别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此类问题的最新认识和价值取向。在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被告四川某餐饮店在其经营的门店招牌上使用了“青花椒砂锅鱼”字样。商标权人“万翠堂”公司起诉其侵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进行了抽丝剥茧的分析。法院确认了“青花椒”作为一种植物果实、香辛料名称,在餐饮、调味品领域属于常用原料名称,其本身标识菜品口味、特点的描述性含义较强。被告在其招牌上使用“青花椒”字样,主要是为了客观描述其主打菜品(砂锅鱼)使用了“青花椒”这一调味料,从而形成特定的鲜香麻辣风味。这种使用方式直接指向了菜品的主要原料和口味特征,相关公众看到后,通常首先联想到的是菜品的风味类别,而非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标识。
其次,法院重点考察了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正当使用,需要综合考量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效果等因素。从使用意图看,被告作为一家提供川渝风味菜品的餐馆,使用“青花椒”意在如实告知消费者其菜品的核心风味,是餐饮行业中常见的、善意的描述性做法,并无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从使用方式看,被告是将“青花椒”与“砂锅鱼”连用,整体表现为“青花椒砂锅鱼”,这更强化了其作为菜品名称的描述属性,且其门店装潢、整体品牌形象与原告商标差异显著。从使用效果看,在相关市场(本地餐饮消费市场)中,结合原、被告各自的经营规模、知名度等因素,被诉标识的使用不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联系。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标权人“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终审判决结果,与之前一些支持商标权人的判决形成了对比,标志着司法裁判尺度的重要调整和统一。它清晰地传递出以下司法信号:
第一, 强化对商标显著性要求的审查,防止公共资源被不当垄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显著性(即识别性)是商标获得保护的核心基础。对于“青花椒”这类本身是商品通用名称或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标志,其“固有显著性”很弱。即使获准注册,其获得的保护范围也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阻碍他人为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而进行的正当、合理使用。司法判决必须防止将进入公有领域的描述性词汇通过商标注册变相私有化,从而损害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
第二, 严格区分“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合理界定侵权边界。 并非所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发挥了识别来源的“商标功能”。如果使用人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原料等,且使用方式合理、必要,没有突出使用或导致混淆的意图与可能,则应当认定为描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本案中,法院正是准确把握了这一区分标准。
第三, 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权利滥用。 商标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积累的商誉,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而非成为攫取不当利益、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对于将行业通用词汇注册为商标后,大规模起诉行业内普遍、善意使用该词汇的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司法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通过判决明确正当使用的界限,可以有效遏制可能存在的权利滥用行为,保护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第四, 注重利益平衡,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餐饮行业是关乎民生、就业的重要产业,尤其是众多中小餐饮商户,经营不易。川渝地区的“青花椒”风味美食,更是具有广泛认知度的特色餐饮文化组成部分。司法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统筹兼顾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自由、行业惯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多重利益。本案的判决有利于保护地方特色餐饮文化的自然发展,避免因商标诉讼而抑制行业正常的创新与特色经营,符合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
“青花椒”商标维权风波的终审判决,不仅为众多陷入诉讼漩涡的餐饮商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有力的司法支持,也为类似描述性商标的权利边界划定了清晰的规则。它提醒商标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恪守权利界限,尊重行业惯例和公共利益;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经营中需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规范使用标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更重要的是,这一系列判决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日益成熟的司法理念: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又坚决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需要与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最终目的是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此类判决对于统一裁判标准、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商标注册与使用回归本源,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风波虽暂告一段落,但关于商标制度如何更好地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如何更精准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和市场经济活力的思考,仍将持续。这或许正是“青花椒”案留给我们的最宝贵启示。
“青花椒”商标维权风波再起,法院终审判决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