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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89012号“味之源”商标异议成立、不予注册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第1825期《商标公告》,经审查,针对第56789012号“味之源”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所提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一决定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商标异议程序尘埃落定,不仅维护了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彰显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在制止恶意注册、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权威与效能。
被异议商标“味之源”由某自然人李某于2021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调味品”等商品上。该商标申请经初步审定后,于2022年8月6日刊登于第1798期《商标公告》。公告期内,国内知名食品饮料企业——味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申请。
异议人主张,其是第12345678号“味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引证商标由异议人于2005年8月申请,并于2008年3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冰淇淋;糖果;调味品”等商品上。经过异议人长达十余年的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味源”品牌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并曾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味之源”与引证商标“味源”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
异议人还提交证据表明,被异议人李某除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十件与其他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如“美之源”、“果之源”、“香之源”等,其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商标局经审理查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味源”商标在“调味品、咖啡、茶”等商品上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长期、广泛、持续的商业使用,并通过多种媒体渠道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起稳定的市场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味之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味源”,仅增加了一个虚词“之”,二者在整体外观、读音及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观察状态下,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商品类似问题,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糖;蜂蜜;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果;调味品”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类似群组,在原料、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重合性,构成类似商品。
综合考量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两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存在授权、许可、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对于异议人提出的被异议人恶意注册问题,商标局在审查中也予以了充分关注。经查,被异议人李某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记录显示,其行为模式具有明显的非正常申请特征。除了本案“味之源”外,其还围绕“源”字为核心,组合其他常见字词,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其中不少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近似。例如,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申请的“美之源”与某知名饮料品牌“美汁源”近似;在第29类“肉、罐头”等商品上申请的“香之源”与某肉类品牌“双汇”的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这些商标大多未实际投入使用,且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创意来源及真实使用意图做出合理解释。这种大量、集中申请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也违背了《商标法》第七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更挤占了宝贵的商标审查行政资源,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虽然本案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混淆可能性条款即可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但被异议人的恶意情节,进一步强化了不予注册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也为今后规制类似行为提供了参考。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第56789012号“味之源”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这一裁定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和启示:
它再次明确了商标近似判断的核心标准——是否易导致混淆。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核心要义。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并非简单地进行字形、读音、含义的机械比对,而必须结合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观察的整体状态下,综合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本案中,“味之源”与“味源”虽有一字之差,但“之”为虚词,显著性很弱,两商标在呼叫和核心含义上几乎无差别。加之引证商标“味源”在调味品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这种微小差异不足以消除混淆的可能性。裁定准确把握了“混淆可能性”这一核心,维护了商标权保护的实质。
其次,它体现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势。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深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专项行动,不断强化商标审查环节的打击力度。本案中,商标局不仅审查了本案商标的近似性,还主动调查并考量了被异议人的整体申请行为模式,将其恶意情节作为裁定的重要参考。这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对于那些企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方式牟利,以及大量囤积商标、扰乱秩序的申请行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异议、无效宣告等各个环节予以坚决遏制。这有助于净化商标注册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将商标注册回归到服务于真实商业使用的本源上来。
再次,它凸显了商标异议程序的重要价值。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流程中的重要纠错和监督机制,为社会公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在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本案中,正是由于异议人——味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时、有效地启动了异议程序,提交了充分、有力的证据,才成功阻止了这件可能造成市场混淆的商标获准注册,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更复杂的法律纠纷和市场混乱。这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应密切关注商标公告,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异议权利,对于损害自身权益的商标申请,要勇于并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最后,它对企业的商标品牌战略管理提出了警示与要求。对于像味源食品集团这样的在先权利人而言,本案是一次成功的维权。但其背后反映出的,是品牌在具有一定知名度后必然面临的被摹仿、被攀附的风险。企业必须建立系统、前瞻的商标品牌保护体系。这包括:1. 核心商标的广泛注册:不仅要在主营商品类别上注册,还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在关联类别甚至全类别上进行防御性注册,构筑坚实的权利屏障。2. 市场监测与主动维权: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定期跟踪商标公告,及时发现可能的冲突申请,并迅速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主动出击。3. 证据的日常积累:注重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宣传材料等)、知名度证据(如获奖证明、媒体报道、市场占有率报告等)和维权证据。这些证据在异议、无效、侵权诉讼等程序中至关重要。4. 对恶意注册的全面反击:在维权时,不仅要论证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还应尽可能收集和提交对方恶意注册的证据,如其名下大量抢注商标的记录、与多家知名品牌发生纠纷的记录等,从而从主观恶意角度强化己方主张,争取更有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意图进入市场的新申请主体而言,本案更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商标注册申请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并主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企图通过打“擦边球”、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方式走捷径,不仅难以获得注册,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和商业信誉的损失。商标的价值源于使用和积累,而非简单的摹仿与注册。
第56789012号“味之源”商标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公告,不仅是一起个案的处理结果,更是我国商标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生动注脚。它体现了商标审查机关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遏制恶意注册方面的坚定立场和专业水平。随着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商标作为品牌法律载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期待在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下,市场主体能够进一步增强商标意识,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激励创新、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良好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秩序的清朗,必将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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