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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90123号“悦动”商标的异议证据交换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23年10月26日发布的第1805期《商标公告》及异议程序相关规定,现就第67890123号“悦动”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案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并依法将本案关键信息及证据交换核心要点予以公告,以保障各方程序性权利,确保异议审查的公正与效率。
一、 案件基本事实与程序背景
被异议商标“悦动”由自然人张某某于2022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后,刊登于2023年8月20日的第1792期《商标公告》上,初步审定号为67890123。
异议人北京悦动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主张,其系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悦动”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局经形式审查,认为异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已于2023年10月正式受理本案,案件编号为异2023-067890。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商标局已将异议申请书副本及初步证据送达被异议人张某某,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目前,被异议人已按期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部分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商标局决定组织本案的证据交换。本次公告即是对该程序环节的正式告知与公示。
二、 证据交换的核心内容与双方主张要点
本次证据交换围绕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一)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及主张
异议人为支持其主张,在异议申请及后续补充材料中,系统提交了以下证据组,旨在构建完整的权利链条与事实基础:
1. 在先商标权利证据:
异议人第12345678号“悦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衫、T恤衫、体操服”等,注册日期为2015年11月7日,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
异议人第23456789号“悦动天地及图”组合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健身俱乐部、体育培训”等,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21日。
上述商标的注册变更、续展证明文件,证实权利状态稳定有效。
2. 商标知名度与使用证据:
市场使用证据:自2016年起至今,异议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开设“悦动”品牌直营及加盟健身俱乐部超过200家的合同、门店照片、统一装修设计图。
宣传推广证据:2017年至2023年间,在多家主流电视台体育频道、视频平台投放的“悦动”品牌广告合同、发票、广告片视频链接及播放监测报告;在《时尚健康》、《健与美》等专业杂志的广告页面。
销售业绩证据:近三年(2020-2022)与“悦动”品牌服装、运动配饰相关的产品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及线上旗舰店(天猫、京东)销售数据截图。
行业荣誉证据:获得的“全国连锁健身行业十佳品牌”、“消费者信赖的健身品牌”等荣誉证书及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证据:多家财经媒体、体育媒体对“悦动”品牌发展模式、市场影响力的报道文章。
异议人通过上述证据主张,其“悦动”商标在“健身俱乐部”服务及相关运动服装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市场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 被异议商标恶意证据:
被异议人张某某与异议人原位于某地的加盟商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经公证),显示李某曾向张某某透露异议人的品牌发展计划及未公开的服装产品线信息。
张某某个人名下商标注册申请查询记录,显示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悦动”近似的“悦动坊”、“悦动力”等商标,以及数件与其他知名运动品牌近似的商标。
异议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指出被异议人所在区域曾有其加盟商,被异议人对“悦动”品牌理应知晓。
异议人据此主张,被异议人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申请注册商标,而是利用其与异议人前加盟商的特殊关系,在知悉异议人商标知名度及商业计划的情况下,恶意抢注,意图不当攫取异议人已有的商业信誉,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被异议人答辩主张及初步证据
被异议人张某某在答辩中主要提出以下主张并附有相应证据:
1. 不构成近似混淆抗辩:
主张被异议商标“悦动”为普通印刷字体,指定使用于普通“服装、鞋、帽”商品,与异议人主要用于“健身俱乐部”服务的商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
即使考虑异议人第25类商标,被异议人认为“悦动”二字常见于商业领域,显著性较弱,双方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提交了市场上存在其他不同主体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含“悦动”字样商标的查询信息截图,试图证明该标志并非异议人所独有。
2. 对知名度证据的质疑:
对异议人部分销售发票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部分发票未直接显示“悦动”商标。
认为异议人的知名度主要集中在健身服务领域,未有效延伸到普通服装商品。
3. 否认恶意抢注:
声称“悦动”一词源于其个人对“喜悦运动”的生活理念构思,属于独立创作,申请注册系为未来自创服装品牌做准备。
否认与异议人前加盟商李某就异议人商业信息有过不当沟通,称聊天记录内容被断章取义。
解释其名下其他商标申请为正常的商业布局尝试,并无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
三、 证据交换的程序安排与法律要求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组织证据交换,旨在固定争议焦点,提高审查效率。本次证据交换的具体安排与要求如下:
1. 交换方式与期限:商标局已通过书面形式及电子送达系统,分别向异议人北京悦动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异议人张某某送达《商标异议证据交换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公告及通知书后,应在指定的15个工作日内,针对对方已提交的证据材料,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质证意见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进行具体陈述和反驳。
2. 补充证据提交:如有新的反驳证据需要提交,原则上应在此次质证期限内一并提交。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交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商标局根据案情决定。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将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考虑。
3. 质证意见要点指引:
对于真实性,可确认或无异议,亦可指出证据形式瑕疵(如无公章、无签章、复印件不清晰)、来源不明或存在篡改可能。
对于合法性,可质疑证据取得方式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关联性,应重点论述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如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知名度、恶意等)之间是否存在逻辑联系,能否支持其主张。
对于证明目的,应直接反驳对方试图通过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结论,提出己方的不同解读或指出其证明力不足。
4. 不参与后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商标局将依法根据已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可能对其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 本案争议焦点初步归纳
基于双方现有主张和证据,商标局初步归纳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如下,本次证据交换及后续审查将重点围绕这些焦点展开:
1. 商品类似性判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的第25类“运动衫、T恤衫”等商品,以及其具有知名度的“健身俱乐部”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市场实际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服务?是否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
2. 商标近似性判断:被异议商标“悦动”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悦动”、“悦动天地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3. 异议人商标知名度认定: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022年5月18日)之前,其“悦动”商标在“健身俱乐部”服务及相关运动服装商品上,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有一定影响”甚至更高的知名度程度?该知名度是否足以导致跨类保护或强化混淆可能性判断?
4. 被异议人主观意图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申请注册行为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与异议人前加盟商的关系、其名下其他商标申请情况等,应如何评价?
5. 混淆可能性综合判断:结合商品关联程度、商标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知名度、被异议人主观状态等因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异议人之间存在许可、关联等特定联系?
五、 相关法律条文提示
为便于当事人及公众理解本案法律适用,兹摘录本案可能涉及的核心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恶意抢注的判定标准等提供了更具体的司法指引。
六、 公告的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
本次关于第67890123号“悦动”商标异议证据交换的公告,不仅是一则程序性通知,更体现了我国商标注册与保护制度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1. 保障程序正义:证据交换是商标异议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它确保了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审查阶段享有平等的攻击与防御机会,避免了“证据突袭”,使审查决定建立在充分质证、事实清晰的基础之上。
2. 提升审查质效:通过固定无争议事实,聚焦核心争议,证据交换有助于商标局审查员更高效、准确地把握案情,作出符合法律与事实的裁定,节约行政资源,缩短审查周期。
3. 彰显法治精神:将证据交换事项向社会公告,是商标领域政务公开的具体实践,增强了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同时也是一次生动的商标法律宣传教育,警示市场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4. 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地审理此类涉及在先权利和潜在恶意的商标异议案件,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七、 结语
目前,第67890123号“悦动”商标异议案已进入证据交换的关键阶段。商标局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全面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和审慎认定。
我们敦促本案当事人积极、诚信地参与后续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商标申请人及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主动进行检索避让,尊重他人在先权益,秉持诚实信用,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商标局将依法、公正、及时地对本案作出裁定,裁定结果将另行公告。社会各界可持续关注本案进展,共同见证商标法律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运行与完善。
关于第67890123号“悦动”商标的异议证据交换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