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45566号“茗韵”商标的复杂异议案件审理状态公告

阅读:308 2026-02-10 20:30:55

关于第33445566号“茗韵”商标的复杂异议案件审理状态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第33445566号“茗韵”商标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该案因涉及复杂的在先权利冲突、恶意抢注的认定以及商品类似性判断等多项法律争议点,审理过程历时较长,备受业界关注。现将该案的审理状态及相关法律要点公告如下,以期为商标注册与保护实践提供参考。

一、 案件基本背景

异议人“福建安溪茗韵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于法定期限内,对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第33445566号“茗韵”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蜂蜜;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日期为2018年9月。

异议人主张,其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茗韵”商标,被异议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还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享有的字号权,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异议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审理焦点与裁决理由

商标局依法进行了审理,围绕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核心问题:

1. 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交了其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的茶叶产品包装图片、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门店照片、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在“茶叶”商品上在先使用了“茗韵”标识并已在一定区域内(主要为福建省安溪县及周边地区)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影响。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茗韵”作为商标在“茶叶”商品上经由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福建省,且被异议商标“茗韵”与异议人使用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异议人主营的“茶叶”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并未提供其商标创意来源的合理解释,且其经营范围亦涉及相关领域,商标局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 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异议人主张其企业字号“茗韵”经过长期使用在茶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损害其字号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包括字号权。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字号权的保护通常要求该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字号权利人,或与字号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在“茶叶”商品上对“茗韵”商标的使用情况,但专门证明其企业字号“茗韵”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尚不充分,未能达到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其字号权的程度。因此,对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3. 关于被异议人是否具有恶意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异议人提交证据显示,被异议人除本案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不同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例如在其他类别上申请了“某知名电器品牌”、“某流行饮品品牌”的变体等。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未能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这种在多个类别上摹仿、复制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被异议商标本身是否构成对特定商标的摹仿需个案判断,但被异议人的整体注册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意,可以作为综合判断其注册本案商标正当性的考量因素之一,进一步佐证了其抢注异议人商标的恶意。

三、 案件裁定结果

商标局认为,异议人在“茶叶”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茗韵”商标应受保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异议人的部分异议理由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裁定:第33445566号“茗韵”商标在“茶;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咖啡;糖;蜂蜜;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上准予注册。

四、 案件启示与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击恶意抢注、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案例,其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强化了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力度。 裁决清晰地表明,即使未注册商标,只要通过使用在特定商品上、特定地域内建立了稳定的市场联系和一定商誉,就能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获得保护,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这鼓励了市场主体通过诚实经营积累商誉,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体现了综合考量原则在恶意认定中的运用。 本案不仅审查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直接冲突,还将被异议人其他系列抢注行为作为判断其主观状态的重要参考。这种将个案置于当事人整体行为背景下进行审查的思路,有助于更准确地识别和打击以商标囤积、抢注为业的不正当行为,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精准度。

再次,明确了商品类似性判断与权利保护范围的关联。 裁定仅在“茶;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而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予以维持,体现了商标保护范围应与商标知名度、使用商品范围以及混淆可能性相匹配的原则。这既保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权利的不当扩张,平衡了各方利益。

最后,为市场主体提供了风险警示与行动指南。 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尽早对自主品牌进行商标注册,构建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若发现他人抢注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应积极、及时地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商标持续使用、宣传推广、市场知名度等方面的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则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真实、善意的商业需求进行商标申请,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目前,该裁定已生效。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件,严格适用法律,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公平与正义,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和品牌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第33445566号“茗韵”商标的复杂异议案件审理状态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商标阅读 更多>
推荐精品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