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556677号“优家”商标异议裁定书送达公告

阅读:106 2026-02-11 00:30:37

关于第44556677号“优家”商标异议裁定书送达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第44556677号“优家”商标异议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作出裁定。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向相关当事人送达《第44556677号“优家”商标异议裁定书》,现依法以公告形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本案的核心,围绕被异议商标“优家”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禁止性条款,以及是否损害了异议人或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展开。被异议商标由某自然人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异议人某知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依法提出了异议申请。

异议人主张,其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相关家居产品领域长期、广泛地使用“优家”及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经过持续的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在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还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被异议人则答辩称,其申请注册“优家”商标系出于自身品牌发展的真实意图,具有正当性。该商标系其独创,与异议人所称的在先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并未接触或知晓异议人的商标,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亦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其商标使用记录、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家具、家居用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优家”作为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并通过持续的经营和宣传,使其在相关市场领域内积累了一定的商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关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及商品是否类似的问题。被异议商标“优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优家”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完全相同,二者构成相同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容器”等商品,与异议人实际经营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家具、家居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关于被异议人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综合本案证据及审理情况,异议人的“优家”商标在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业或关联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该商标的存在。在此情况下,被异议人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完全相同的商标,且未能就其商标创意来源或申请注册的正当理由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充分证据。其行为难谓正当,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该条款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规制的是商标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可能对社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优家”其文字本身并无任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异议人此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44556677号“优家”商标在“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本裁定为行政程序中的异议裁定。相关当事人应充分重视本裁定的法律效力。被异议商标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或未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注册。异议人亦应关注后续法律状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公告的发布,不仅是对本案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更是对商标注册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次重申和宣示。它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商标注册申请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益,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商业成果、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视和规制。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公告,旨在持续净化商标注册环境,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地创设和使用商标,为公平竞争、创新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特此公告。

关于第44556677号“优家”商标异议裁定书送达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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