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条件:谁有资格提出商标异议?

阅读:180 2026-02-14 18:00:18

商标异议申请条件:谁有资格提出商标异议?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这一条款明确界定了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资格,主要分为两大类:“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和 “任何人”。其资格范围因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 特定主体:在先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

这类主体享有较为广泛的异议理由,主要针对的是损害其特定在先权益的商标注册申请。

1. 在先权利人: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依法享有并仍然合法有效的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常见的在先权利包括:

在先商标权: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所有人;已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未注册但已在中国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有人。

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外观设计)、姓名权(尤其是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字号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益等。

2. 利害关系人:指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的主体。例如,在先商标的被许可人(尤其是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先权利的合法继承人、与在先权利人存在特定商业合作关系的主体等。其“利害关系”需与所主张的在先权利直接相关,且可能因争议商标的注册而受到现实损害。

上述主体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代理或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关系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第三十条(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冲突)、第三十一条(与在先申请商标冲突)、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条款提出异议。

二、 不特定主体:任何人

对于违反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性条款和基本诚信原则的申请,法律赋予了社会公众监督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其自身是否拥有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只要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以下条款,均有权提出异议:

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

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不得注册的标志。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特殊限制。

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

这类异议主要涉及商标本身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基本注册原则,关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不设主体资格限制。

总结而言,商标异议的申请资格是一个分层体系。特定主体(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基于其私权受损的担忧,可依据相对理由条款提出异议;而不特定主体(任何人)则作为社会监督者,可就违反绝对禁止条款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共同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公平、公正与纯洁性。明确自身是否具备异议资格,是启动异议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第一步。

商标异议申请条件:谁有资格提出商标异议?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商标阅读 更多>
推荐精品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