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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中的 “使用获得显著性”:证据要求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实践中,显著性是其获得注册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核心要件。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然而,该条文同时设定了重要的例外规则,即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一规定,即为“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原则的法律基础。在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援引此条款进行争辩并最终获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提交一套完整、有力、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体系。本文将围绕商标复审中“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要求展开详细论述。
必须明确“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明目标与法律内涵。其核心在于证明,一个原本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申请人在商业活动中的长期、广泛、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脱离了其原本描述性或通用性的含义,而建立起与该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即申请人)之间稳定、唯一的指向性联系。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首先联想到的是特定的提供者,而非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某种特征。因此,证据的收集与组织必须紧紧围绕这一核心目标展开,旨在还原和证明该标志在市场实际使用中所形成的“第二含义”。
具体而言,一套能够有力支持“使用获得显著性”主张的证据材料,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连续性
这是所有证据的基本要求,但在证明“使用”的过程中尤为关键。
真实性:所有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广告资料、媒体报道等,必须是真实形成的,而非为应对复审而临时制作。公证或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据,其证明力更强。
合法性:证据的获取方式和来源需合法。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申请复审的商标标志、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直接相关。例如,提交的宣传材料必须明确展示了涉案商标,销售证据必须对应指定的商品类别。
连续性:零星的、偶发性的使用难以证明“第二含义”的形成。证据链应能体现商标使用的持续性, ideally 能够展示从早期到近期的一个时间跨度,证明该标志并非短暂使用,而是长期投入市场运营的核心标识。
二、证据的广度与深度:证明使用的规模、范围与影响
审查员和法官会从“量”和“质”两个维度评估使用效果。
市场范围:证据应能表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广泛性。例如,在全国多个省份的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或线上平台覆盖全国的销售数据,比仅限于某一地方市场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对于旨在全国注册的商标,使用范围应尽可能覆盖全国主要市场。
经营规模:通过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审计报告、行业协会证明、纳税证明等,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巨大的销售额和广泛的市场覆盖是证明该商标已产生重要商业影响的最直接证据。
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广告合同、付款凭证、广告样本(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平面媒体)、宣传册、参展资料、推广活动记录等,证明申请人为推广该标志所投入的资金成本、宣传的持续时间、覆盖的媒体渠道和受众范围。持续、大范围的广告宣传是使相关公众将该标志与特定来源建立联系的关键推动力。
使用方式:证据应展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规范性使用,即作为商标标识的使用,而非作为商品名称或描述性用语的使用。例如,在产品包装、店面招牌、官方网站、APP界面等处的突出、显著位置使用,并最好伴有注册商标标记“®”或“™”。
三、证据的第三方认可度:证明公众认知的转变
这是证明“第二含义”是否已经形成的核心环节,即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
市场荣誉与奖项:获得政府部门、权威行业协会、知名媒体颁发的荣誉证书、奖项、排名等,可以间接证明该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已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权威媒体报道:主流报纸、杂志、行业刊物、权威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正面报道、专题介绍、市场分析等,这些第三方中立视角的评价,能够强有力地证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
消费者证据(虽难但有力):例如,市场调查机构出具的消费者认知度调查报告。一份设计科学、执行规范、结论清晰的调查报告,可以直接量化证明在相关公众中,有多大比例的人将该标志认知为商标而非描述性词汇。虽然此类证据成本较高,但在疑难案件中往往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四、时间维度的要求
“第二含义”的形成非一日之功。证据应能证明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了足够长期的使用。通常,使用时间越长,形成稳定市场认知的可能性越大。在复审中,尤其需要重点提交申请日之前的使用证据,以证明在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时点,该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申请日后的持续使用证据可以作为补充,用以证明其显著性的强化与延续。
五、针对“描述性”等不同情形的证据侧重
对于描述性标志(如“鲜橙多”用于果汁),证据需强力证明其通过使用已超越了描述性,成为了指向特定品牌的符号。
对于通用名称或型号,证明责任极高,需要证据表明该标志在行业内和消费者认知中,已经与唯一来源牢固绑定,而不再是行业通用叫法。
对于过于简单或常见的图形、字母等,则需要证明其通过独特的使用方式和巨大的商业成功,获得了远超其原本形态的识别力。
在商标复审文书的撰写中,申请人应将这些证据进行系统性梳理和逻辑化组织,形成一份清晰的证据目录和说明。在理由陈述部分,将证据与法律论点紧密结合,论证证据如何共同证明: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真实的商业使用,已经具备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达到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准。
在商标复审中主张“使用获得显著性”,是一项证据导向的艰巨工作。成功与否,几乎完全取决于申请人能否提供一套环环相扣、覆盖广泛、证明力强的证据体系,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向审查机关展示,一个原本平凡的标志,如何在市场的淬炼中成长为承载商誉、识别来源的商标。这不仅是对企业历史经营活动的回溯,更是对其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建设成果的一次集中检验。
商标复审中的 “使用获得显著性”:证据要求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