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中的 “情势变更”:影响裁定的因素

阅读:439 2026-02-20 21:00:58

商标复审中的 “情势变更”:影响裁定的因素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法律实践中,复审程序是申请人对抗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途径。其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如同一把灵活而锋利的双刃剑,既可能为陷入僵局的申请人开辟柳暗花明的路径,也可能因其适用的严格条件而让期待落空。它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独立条款,而是源于民法基本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基于公平、效率及事实基础原则而衍生适用的一项重要裁量因素。深入剖析“情势变更”在商标复审案件中对审查员或合议组裁定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对于把握案件走向、制定精准的复审策略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情势变更”,在商标复审语境下,主要指在商标申请驳回决定作出之后、复审案件审理终结之前,发生了申请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客观情况变化,且该变化足以影响此前驳回决定的基础,若不予考虑则有违公平原则。这种“变化”的核心在于其“客观性”与“显著性”,必须是外在环境或事实状态的实质性改变,而非申请人自身主观意愿或策略的调整。

具体而言,影响裁定的“情势变更”因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每一类都从不同维度冲击或重塑着案件审查的基础:

一、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变化:最直接、最核心的影响因素

这是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为常见的情形,直接关系到商标近似性判断障碍的消除。驳回决定往往基于一个或多个引证商标(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构成权利障碍。若在复审期间,这些障碍物的法律状态发生根本性变化,案件局面便可能逆转。

1. 引证商标被撤销、无效或不予注册:这是最具决定性的情势变更。如果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成为通用名称、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原因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或者其注册申请被最终驳回,那么其作为在先权利障碍的基础便不复存在。复审审理中,审查员通常会依据变化后的新事实,直接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消除,从而撤销原驳回决定,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例如,在涉及多类别防御性注册但实际并未使用的引证商标案件中,申请人通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撤三”)并成功撤销引证商标,随后在复审中提交该生效决定,往往能直接扫清障碍。

2. 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而失效:商标权有期限性,期满未续展则权利终止。若引证商标在复审期间因未续展而失效,其便不再构成有效的在先权利。此时,除非存在其他绝对驳回理由(如缺乏显著性、违反禁用条款等),审查员一般会基于权利障碍消失的事实,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3. 引证商标的转让与共存协议:虽然商标权的转让本身不改变权利存在的事实,但若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商标申请人名下,则权利冲突转化为内部权利统一,障碍自然消除。更为复杂但也常见的是,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并提交复审。严格来说,这并非纯粹客观的情势变更(包含了双方的主观合意),但在审查实践中,尤其是对于非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审查员会将其视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若协议能充分证明双方商标在市场中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审查员可能基于变化了的“商业关系”这一事实,不再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从而准予注册。但这并非绝对,对于相同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或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等公共利益时,共存协议的效力可能受限。

二、商品/服务类似关系认知的更新与演变

商标审查中的“类似商品/服务”判断并非一成不变,它随着市场交易习惯、行业实践、消费者认知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更新而动态发展。复审期间,若出现足以改变原类似性判断的权威依据或普遍认知,便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1. 《区分表》的更新与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不定期修订《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若在复审期间,新版《区分表》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从类似群组调整至非类似群组,这便构成了官方的、权威的类似性判断标准变化。审查员通常会遵循最新的《区分表》进行审查,从而可能改变原驳回结论。同样,商标局发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但被普遍接受的《类似群组说明》或个案认定标准的更新,也可能产生类似影响。

2. 行业惯例与市场实际的变化:有时,市场的发展速度可能快于《区分表》的更新。某些商品或服务在传统认知上不类似,但由于新兴商业模式、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的高度重合,在实际市场中已产生紧密关联,消费者极易认为来自同一主体。反之亦然。在复审中,若能提交强有力的市场调查报告、行业权威分析、知名企业实际经营模式证据等,证明自原申请日或驳回决定日后,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类似性的认知已发生实质性改变,也可能说服审查员重新评估类似关系。但这需要极高证明标准,且审查员对此类证据的采信通常较为谨慎。

三、申请商标本身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变化(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对于因缺乏固有显著性(如描述性标志、通用名称等)而被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驳回的商标,复审期间一个重要的“情势变更”可能性在于:通过大量、广泛、持续的使用,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获得了“第二含义”,即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1. 大量使用证据的提交:在复审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交自申请日之后,尤其是驳回决定之后,该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进行商业使用的证据。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媒体广告、展会资料)、市场推广活动记录、所获荣誉奖项、媒体报道、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等。这些证据需要形成完整链条,证明通过使用,该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已建立了稳定的市场联系,相关公众能够将其识别为商标而非普通描述。

2. 审查员的考量:审查员会综合评估这些使用证据的广度、深度、持续时间及效果。如果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那么“缺乏显著性”这一驳回理由的基础就发生了动摇。此时,基于申请后形成的新事实(即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审查员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准予商标初步审定。这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精神在复审程序中的动态体现,也是商标法鼓励诚实经营、保护市场成果的导向所在。

四、法律、法规及审查标准的修订与解释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及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重大变化,是典型的、影响广泛的客观情势变更。

1.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如果在复审期间,《商标法》或《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被修订,且新规定更有利于申请商标(例如,放宽了某些标志的注册条件,调整了异议或无效程序的规定等),审查员原则上应适用审理时生效的新法。只要申请商标符合新法的规定,即使依据旧法应当驳回,也可能基于法律变更这一情势而获准注册。当然,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例外,需具体分析法律修订的过渡条款。

2. 审查审理标准的明确与统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或相关批复、指导意见等,对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进行细化解释。若在复审期间,针对某一类情形的审查标准发生了明确变化(例如,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限缩解释,对图形商标近似性判断提出更具体的要素分析法),而原驳回决定依据的是变化前的较宽泛或不同的标准,那么审查员应依据最新的、统一的审查标准重新作出判断。这种标准变化带来的审查结论差异,正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体现。

五、其他重大客观事实的变化

一些其他罕见的、但足以影响案件基础的客观事实变化也可能被考虑。

1. 引证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消亡且无承继者:如果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是企业,该企业已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商标权实质上已成为“无主财产”。虽然从严格法律程序上,该商标需经法定程序才能被注销,但在复审实践中,若能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等文件,审查员可能会考虑到该商标已无法在市场上真实使用、不会造成实际混淆的客观状态,从而倾向于支持申请商标。但这并非必然,有时审查员会建议申请人另行提起撤销程序以彻底清除障碍。

2. 涉及不可抗力或重大公共事件:极端情况下,如因自然灾害、战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申请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某些关键材料(如优先权证明、使用证据等),而在复审程序中补充提交并说明理由。虽然这更多关乎程序期限的恢复,但若该事件直接影响到了商标可注册性的实体判断(例如,事件导致相关消费模式巨变,从而影响了商品类似性或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也可能作为情势变更的考量因素。

然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绝非自动或随意,其受到多重严格限制,这些限制本身也是影响最终裁定的关键变量:

时间的严格限定性。 变更的情势必须发生在 “驳回决定作出之后,复审裁定作出之前” 。申请日之前或驳回决定之前已存在的事实,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或后续程序中主动查明并提交,不能作为复审中的“新情势”。复审裁定一旦作出,程序即告终结,之后发生的变化只能通过后续程序(如重新申请、异议、无效等)解决。

其次,事实的客观性与不可归责性。 情势变更必须是客观情况的改变,而非申请人主观制造或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例如,申请人主动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谈判达成转让或共存协议,这虽然是事实变化,但其根源是申请人的主动行为,审查员在考量时会更加审慎,重点评估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而像引证商标被第三方成功提起“撤三”而撤销,则更具客观性。

再次,关联的直接性与决定性。 变更的情势必须与驳回理由直接相关,并且足以动摇或推翻原驳回决定的基础。如果提交的新证据或事实与驳回理由无关(例如,因绝对理由驳回,却提交引证商标转让证据),则不会被考虑。如果引证商标只是部分商品被撤销,而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仍与其余商品类似,则障碍并未完全消除。

最后,程序的正当性与证据的充分性。 所有主张的情势变更,都必须通过合法程序予以确认(如“撤三”裁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企业注销证明等官方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在复审程序中正式提交。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形成完整证明链条。口头主张或缺乏证据支持的说法不会被采纳。

在商标复审的棋局中,“情势变更”犹如一枚可能改变局势的“活子”。引证商标权利的消亡、商品类似关系的重构、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的“新生”、法律标准的演进,乃至其他重大客观事实的转变,都可能成为触发这枚棋子发挥作用的契机。然而,这枚棋子的走动规则极为严格——它被禁锢于特定的时间棋盘之内,必须基于客观、直接、决定性的局势变动,并通过扎实的证据落子。对于申请人而言,敏锐地监测相关商标权利状态、市场环境与法律标准的动态,在复审中及时、精准地捕捉并证明符合要件的“情势变更”,是化被动为主动、扭转不利局面的重要策略。对于审查员与合议组而言,审慎识别、严格审查、合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则是在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稳定性与严肃性的同时,贯彻实质公平、适应商业实践发展、实现个案正义的必然要求。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追求效率与公平平衡的永恒主题下,情势变更原则的恰当运用,正是这一动态平衡艺术的一个生动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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