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中的 “近似商标”:比对方法

阅读:391 2026-02-21 06:00:51

商标复审中的 “近似商标”:比对方法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复审程序中,关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是决定商标能否获准注册、是否应予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这不仅关系到申请人商标权的得失,更关涉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近似的比对并非简单的图形或文字对照,而是一套融合了法律原则、市场实际与消费者认知的综合性、系统性分析方法。其核心在于,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通过整体比对、要部比对和隔离比对相结合的方法,在隔离状态下,分别从商标的音、形、义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并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终判定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一比对方法体系的内在逻辑、具体应用及其考量因素。

确立正确的比对主体标准是进行一切近似判断的前提。我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司法实践均明确指出,商标近似判断的主体是“相关公众”。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意味着,判断视角并非专家或法官的“火眼金睛”,而是模拟相关公众在一般市场交易环境下的普通注意力。这种注意力既非特别谨慎,也非粗心大意,是一种基于日常消费经验的、常态化的观察和记忆水平。例如,对于大众消费品,相关公众的范围广泛,注意力可能较为一般;而对于专业设备或奢侈品,相关公众可能更为特定,注意力也相对更高。准确把握这一主体标准,可以避免将专业分析结论强加于普通消费者认知之上,使近似判断更贴近市场真实。

在确立了“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这一主体标准后,具体的比对操作主要遵循三大方法:整体比对、要部比对和隔离比对。这三种方法并非孤立适用,而是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分析工具。

整体比对,强调对商标整体形象和综合印象的考察。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呈现给消费者,其产生的总体视觉、听觉和概念印象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即使两个商标的某个局部要素存在差异,但如果整体结构、排列方式、设计风格或整体呼叫给人留下的印象高度相似,仍可能构成近似。例如,在图形商标中,虽然细节线条有所不同,但整体的构图、轮廓和表现主题若基本一致,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在文字商标中,即使个别汉字不同,但若字数相同、排列顺序一致、字体设计风格雷同,整体上可能难以区分。整体比对旨在还原消费者凭记忆回想商标时的常态,而非进行细致的并排对比。

要部比对,则侧重于对商标中最显著、最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并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进行重点比较。一个商标通常由多个要素组成,但其中总有一个或几个部分在识别和呼叫上占据主导地位,这就是商标的“要部”或“显著部分”。要部往往是消费者记忆和辨识商标的关键。例如,在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通常比图形部分更易于呼叫和记忆,因此文字部分常被视为要部。在外文商标中,其显著识别部分可能是其中文音译或含义对应的中文部分。如果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要部相同或高度近似,即使其他非显著部分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整体上的混淆。要部比对的实质,是抓住商标识别功能的核心,判断该核心部分是否被不当侵占或模仿。

隔离比对,是模拟市场最常见消费场景的关键方法。在现实中,消费者通常不会将两个商标并排放在一起仔细对比,而是凭借对某一商标(可能是已熟知商标)的模糊记忆,在另一个时间或地点遇到另一商标时,判断其是否来自同一来源。因此,隔离比对要求评判者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开观察,在时间或空间上制造间隔,凭借对其中一个商标的印象去感知另一个。这种方法能有效检验商标之间是否具有足以在消费者记忆中独立存续、并能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如果两个商标在隔离观察状态下,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存在关联,则构成近似。隔离比对最能体现“混淆可能性”这一商标近似判断的终极标准。

在具体运用上述三种比对方法时,需要从“音、形、义”三个基本维度,对商标进行解构和综合比较。

“形”的比对,即视觉对比,是图形商标、文字商标字体设计及组合商标外观比较的基础。对于文字商标,需比较文字的字体、字形、结构、排列方式(横排或竖排)、艺术化处理效果等。例如,将标准字体改为特殊设计字体,可能改变其整体视觉印象。对于图形商标,需比较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线条走向、整体轮廓、色彩组合及含义(如果图形有特定含义)。即使图形描绘的对象不同,但若采用极其近似的艺术表现手法和构图布局,也可能造成视觉混淆。在组合商标中,需关注各要素的组合位置、比例关系及形成的整体视觉格局。

“音”的比对,即听觉或呼叫对比,对于文字商标尤其是中文商标至关重要。中国消费者习惯于通过呼叫来识别和传播商标。呼叫比对主要考察商标的标准普通话发音是否相同或近似。多音字、生僻字、非常用字可能影响呼叫的准确性。对于外文商标,其中文音译的呼叫是否近似是判断的关键。例如,即使外文拼写不同,但若音译成中文后读音相同或极其相似,也可能构成近似。商标的简称、俗称如果形成稳定的第二含义,其呼叫也应纳入考量。

“义”的比对,即含义对比,关注商标所传递的概念、思想或暗示。如果两个商标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或高度关联,指向同一事物或概念,也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和混淆。这包括直接的字面含义、引申含义以及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的第二含义。例如,一个商标是“苹果”文字,另一个是“Apple”英文或苹果图形,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核心含义指向同一事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极易导致混淆。对于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其含义比对则侧重于其通过市场使用所形成的独特指向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音、形、义”的比对并非割裂进行,而是必须综合考量。一个商标可能在某一个维度上差异明显,但在其他维度上的高度相似仍可能整体上构成近似。最终的结论取决于这三个维度在整体和要部上给相关公众造成的综合印象是否足以产生混淆。

除了上述基本的“音形义”综合比对外,还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深刻影响着近似判断的尺度和结论:一是商标的显著性强弱,二是引证商标的知名度高低。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识别性或区别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显著性是商标功能的根基。根据显著性的强弱,商标大致可分为臆造商标(如“柯达Kodak”)、任意商标(如“苹果”用于电脑)、暗示商标(如“飘柔”用于洗发水)和描述性商标(如“洁净”用于洗涤剂)。显著性的强弱直接影响其受保护的范围和强度。臆造商标和任意商标固有显著性最强,其创造性和独特性高,法律给予的保护范围最宽。一旦被模仿,即使模仿品并非完全相同,但只要利用了其核心显著部分,就容易认定构成近似。而描述性商标固有显著性很弱,其本身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质量、功能等特点的直接描述,除非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能将其与特定来源联系起来),否则很难获得注册,即使获得注册,其保护范围也较窄,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如系正当描述性使用,可能不构成侵权。在近似判断中,对于显著性强的商标,比对的标准可以相对宽松,更倾向于保护其独特的识别力;对于显著性弱的商标,则需要更严格的比对,要求争议商标与之达到更高的相似度才可能认定混淆。

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则是从市场实际影响的角度调整近似判断的杠杆。一个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的声誉和影响力,其商标标识与商品来源之间的指向关系就变得异常牢固和深刻。对于此类驰名或知名商标,法律给予其更宽的保护范围,即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还可能禁止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即跨类保护),以防止淡化、丑化或不当利用其商誉。在近似判断中,高知名度会产生“辐射”或“磁吸”效应。这意味着,对于知名度极高的商标,相关公众对其敏感度和注意力会提高,但同时,他人即使使用略有差异的标识,也更容易让人联想到该知名商标,从而产生混淆或关联关系联想。因此,在比对时,可以适当放宽近似认定的标准。例如,某些在通常情况下可能不被认定为近似的要素组合,如果与一个极具知名度的商标主体部分相同,考虑到后者强大的市场影响力,认定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审查员或法官在复审案件中,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交使用证据、广告宣传材料、市场占有率证明、获奖情况等,以综合评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据此调整近似判断的严宽尺度。

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关系是商标近似判断不可分割的语境。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共同服务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原则上,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越密切,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越重合,相关公众的重合度越高,对商标近似的要求就可能相对降低。因为在这种高度关联的市场中,消费者更容易误认为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企业产品。反之,如果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差甚远,行业跨度大,消费者通常不会认为来源相同,此时即使商标本身较为近似,也可能不认定构成混淆性近似。在复审实践中,必须将商标比对置于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背景下进行,不可脱离商品空谈商标近似。

最后,商标近似的判断终究是一个法律拟制下的“可能性”判断,其核心标准始终是“混淆可能性”(包括来源混淆和关联关系混淆)。所有的比对方法、维度分析和因素考量,最终都汇聚到这一点: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经营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这是一个基于证据和经验的综合推断过程,而非数学公式的精确计算。它要求决策者(审查员或法官)将自己置于相关公众的位置,运用逻辑、经验和常识,对市场上可能发生的混淆做出合理预测。

商标复审中的近似商标比对,是一个多层次、动态化的法律分析过程。它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出发点,通过整体、要部、隔离相结合的比对方法,对商标的音、形、义进行综合考察。同时,必须将商标的显著性强弱、知名度高低以及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作为关键变量纳入评估体系,最终以是否可能造成市场混淆为标尺作出裁断。这一方法体系既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又保留了必要的灵活性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实践。对于商标申请人、权利人及法律从业者而言,深刻理解并善用这一比对方法,是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见案件走向的必备技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清晰、准确的商标近似判断,不仅是确权之需,更是品牌构建与市场清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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