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因 “颜色组合商标无区分度”:答辩策略

阅读:195 2026-02-22 09:00:12

商标异议因 “颜色组合商标无区分度”:答辩策略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异议案件中,针对“颜色组合商标无区分度”的指控,答辩方应立足于商标法理与商业实践,从显著性、使用事实及公众认知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抗辩。

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并非先天缺失,而是可以通过后天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答辩方应重点举证,通过提供长期、广泛、连续的商业使用证据,如销售数据、广告宣传资料、市场占有率报告、行业排名、所获荣誉等,证明该颜色组合在相关领域中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与答辩人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从而获得了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

其次,应论证该颜色组合商标本身具有独创性与辨识度。答辩需具体说明颜色选择、排列方式、施用位置及整体视觉效果并非行业通用或常规设计,而是源于独特的创意。可以对比行业内其他经营者的常用配色,阐述该组合具有鲜明的个性,能够从背景环境中脱颖而出,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单纯的色彩本身可能缺乏区分力,但特定的组合方式与商业应用可以形成具有识别功能的整体形象。

再者,可以援引审查实践与在先案例。指出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中已认可其可注册性,或列举国内外已获准注册的类似颜色组合商标案例,说明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颜色组合商标已是一种被接受的注册形式。这有助于证明本案商标的注册符合审查惯例与实践趋势。

最后,应强调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利益。若该颜色组合经长期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和公众认知,撤销其注册反而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扰乱市场秩序,这与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本意相悖。

针对缺乏显著性的异议,答辩核心在于以扎实的使用证据证明“第二含义”的获得,并从商标的独创设计、审查先例及市场实际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以维护商标注册的正当性。

商标异议因 “颜色组合商标无区分度”:答辩策略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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