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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中的 “证据采信”:审查员如何认定证据?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复审程序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要素。审查员对证据的采信过程,并非简单的材料堆砌与接收,而是一个严谨、审慎的法律判断过程,遵循着特定的原则、标准和规则。这一过程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或异议人主张的事实能否被支持,其权利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理解审查员如何认定证据,对于参与商标复审的各方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
审查员认定证据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证据审查的基石。
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前提。证据的来源、形式及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通过窃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内容真实,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证据的形式也需满足要求,如域外形成的证据通常需经公证认证,外文证据需附中文译文。
真实性原则关注证据本身的真伪。审查员需判断证据是否客观存在,是否经过伪造或变造。对于当事人单方制作、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如自行统计的销售数据、未经验证的网站截图,其真实性往往受到严格审视。相反,经过公证的证据、官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其真实性通常被直接推定。
关联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在商标复审中,待证事实可能包括商标的在先使用、知名度、恶意抢注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这些事实。例如,要证明商标在争议申请日前的使用,应提供带有明确时间的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而非仅仅提交企业简介或荣誉证书。
优势证据原则是商标行政审查中普遍采用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交相反证据时,审查员并非要求一方证据达到“确凿无疑”的程度,而是比较双方证据的证明力,采信证明力更高、更可信的一方。证明力的强弱,取决于证据的类型、来源、形成时间、内容的一致性等因素。
在具体操作层面,审查员对不同类型证据的采信有着细致的考量:
1. 关于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
这是许多案件,如撤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复审、异议或无效宣告中涉及在先权利抗辩时的焦点。审查员要求使用证据必须是“真实、公开、合法、商业意义上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转让或许可合同,而无实际使用佐证的,通常不被视为有效使用。发票、合同、广告材料、产品包装等是核心证据,但它们必须能清晰显示复审商标、使用时间及使用的商品/服务。例如,一张发票仅显示商品名称和金额,未体现商标图样,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一份广告合同若无对应的广告发布载体(如报刊、视频)佐证,也难以被单独采信。
2. 关于知名度证据的认定:
在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或打击恶意抢注时,证明商标的知名度是关键。审查员会综合考量证据的广度、深度与持续性。包括:
经济指标证据: 审计报告、纳税证明、行业排名、销售额统计等。这些数据应有连续性,并能反映在相关公众中的市场规模。
宣传推广证据: 媒体广告合同、发布样本、公益活动报道、参展资料等。审查员关注宣传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媒体级别和投入力度。
市场声誉证据: 所获荣誉、奖项、权威机构认定、消费者调查报告等。来自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行业组织的荣誉证明力较强。
受保护记录: 此前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受到司法、行政保护的记录,是重要的佐证。审查员会全面评估这些证据,形成对商标知名度高低的心证,而非仅凭单一证据定论。
3. 关于主观恶意证据的认定:
在打击恶意注册时,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往往需要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审查员会关注:双方是否存在特定关系(如代理、代表、商业往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大量囤积商标、模仿知名商标的一贯行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被申请人对其商标设计来源或使用意图的解释是否合理等。例如,申请人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己方曾有洽谈合作,随后其便在关联商品上注册了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商标,这一系列证据结合起来,便可能形成对“恶意”的有力证明。
证据的提交与质证环节也影响采信结果。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交充分、完整的证据,并制作清晰的证据目录,说明每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应及时质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方面提出异议,并辅以反证。审查员会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复审属于行政程序,审查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其特点,更侧重于书面审查和优势证据的判断。
商标复审中的“证据采信”是一个系统性的法律适用过程。它要求当事人不仅要有权利意识,更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提交的证据应力求形成完整、清晰、有力的证据链,每一项证据都应力争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并针对性地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唯有深刻理解并遵循审查员的证据认定逻辑,才能在商标复审的博弈中,为自己的权利主张奠定最坚实的基石,有效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商标复审中的 “证据采信”:审查员如何认定证据?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