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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中的 “商标使用许可证据”:是否有效?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复审程序中,商标使用许可证据的有效性是一个至关重要且常引发争议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被许可商标能否维持注册,更直接影响到商标权人、被许可人乃至相关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许可使用是商标发挥其经济价值、扩大市场影响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审查机关如何认定一份商标使用许可证据是否“有效”,实质上是在衡量商标是否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从而判断其是否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
必须明确商标使用许可证据的核心证明目的。在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撤三”程序)的复审案件中,商标权人提交使用证据的核心目的在于证明,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该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因此,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商标权人的使用。然而,这并非毫无条件。一份“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清晰的证据链,证明以下几个关键事实:许可关系的真实存在、被许可使用行为的真实发生、以及该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要求。
第一,许可关系的真实性是基石。 审查机关首先会审视证明许可关系存在的证据。这通常包括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份规范的许可合同应明确约定许可的商标图样、注册号、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期限、许可类型(独占、排他或普通许可)等关键条款。然而,仅有合同文本往往不够。在实务中,为增强证明力,商标权人通常还需提交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尽管备案并非许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经过官方备案的许可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更容易得到认可,能有效降低被质疑为事后补签、虚构许可的风险。如果未经备案,则需要其他强有力的佐证,例如许可费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双方就许可事宜往来的邮件、信函、聊天记录,或者能反映许可关系的年度合作协议、经销协议等。这些证据需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逻辑闭环,证明在涉案三年期间内,许可关系确实持续、有效存在。
第二,被许可使用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关键。 证明了许可关系存在后,下一步必须证明被许可人确实依据许可实施了具体的商标使用行为。这是证据链中最具实质意义的一环。有效的使用证据应当直接、清晰、无歧义地展示商标被用于商业活动。具体可包括:
1. 销售合同与发票: 载明商标标识、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时间的销售合同,以及与之对应的正式发票(增值税发票为佳)。合同与发票在时间、商品、主体上应能对应,且发票上最好能体现商标信息。这是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最有力证据之一。
2. 广告宣传材料: 包括带有商标的报纸、杂志广告页、电视广告播出证明、户外广告照片、展会现场照片、展位租赁合同及照片、宣传册、产品目录等。这些材料需显示商标、使用商品及发布时间,且发布时间应在指定三年期内。
3. 产品实物证据: 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包装、标签、铭牌等。照片应清晰显示商标在商品上的附着方式、商品全貌及生产日期等信息。
4. 网络使用证据: 在电子商务平台(如天猫、京东)的店铺截图、商品链接、销售记录、用户评价;自建官网的产品介绍页、销售页面截图;以及通过可信时间戳或公证方式固定的相关网页内容,以证明其形成于指定期间内。
5. 其他商业文书: 如发货单、货运单据、报关单、产品检验报告、行业协会证明等,只要能关联到商标和商品,并能体现时间信息,均可作为辅助证据。
第三,使用行为的“商标法”符合性是标准。 即使提供了上述材料,还必须确保其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这意味着:
- 公开性: 使用必须是面向消费者、在商业流通领域中的公开使用,而非内部使用或准备性使用。
- 合法性: 使用行为本身应当合法,例如,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而非超出范围;商品本身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应有生产许可)。
- 识别性: 使用方式必须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例如,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的一部分进行使用,弱化了其识别功能,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的商标使用。
- 单一对应性: 证据中的商标应与复审商标一致。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图样存在细微、无碍显著特征的差别(如字体变化),通常可被接受。但若改变了显著特征(如从文字商标变为图形商标),或组合商标仅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则可能不被视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商标复审实践中,关于许可使用证据的认定存在诸多难点和审查焦点:
1. 证据的孤立与碎片化: 常见问题是证据单一、缺乏关联。例如,仅提供几份无对应发票的销售合同;或只有广告图片而无任何销售证据佐证其产生了实际商业影响;或发票上只有商品名称而无商标信息,无法建立与复审商标的直接联系。这些孤立的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力薄弱。
2. 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尤其是自制证据,如无具体时间标识的实物照片、无第三方平台背书的销售记录、或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宣传材料,其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证,能极大提升证据的证明力。
3. 象征性使用问题: 如果证据显示的使用规模极小(如仅有一两笔小额交易)、频率极低,或明显是为应对“撤三”程序而进行的、非真实的商业活动,审查机关可能认定其为“象征性使用”,而非真实的、善意的商业使用,从而不予认可。
4.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身份的关联性: 如果许可双方是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等密切关联关系,其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可能更为严格,需要更充分的证据证明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和独立性,以避免被视为内部循环或“左手倒右手”的虚假使用。
5. 时间节点的严格性: 所有证据必须能够明确证明使用行为发生在法定的三年期间之内。期间之外的使用证据原则上不被采纳,除非能证明在期间结束后有持续使用的合理衔接。
商标复审中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是否有效,绝非简单的是非判断题,而是一个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性、逻辑性判断的过程。一份“有效”的证据,本质上是一套能够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清晰完整地再现商标在指定期间内,通过合法许可关系,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真实、公开、合法使用的证据集合。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在日常经营中,应有意识地规范商标许可管理,及时备案,并系统性地留存和归档各类合同、票据、宣传资料等原始凭证。当面临复审时,方能从容组织证据,构建起坚固的证据防线,维护自身商标权利的稳定。对于审查机关而言,审慎、公正地评估这些证据,既是对商标注册秩序的维护,也是对真实市场经营活动的保护,最终服务于鼓励商标使用、防止商标资源闲置、保障公平竞争的立法宗旨。
商标复审中的 “商标使用许可证据”:是否有效?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