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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因 “商标侵犯他人肖像权”:答辩要点由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异议程序中,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肖像权”是一项基于人身权利提出的重要法律抗辩事由。此类异议的核心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未经许可使用了自然人可识别的肖像,涉嫌侵害该自然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现就针对此类异议的答辩要点,进行系统性阐述。
必须明确肖像权作为答辩基础的法律属性与保护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人格权。在商标审查与异议语境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明确包含了肖像权。因此,异议人若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肖像权,其必须首先证明被异议商标图样中所呈现的形象与其本人的肖像具有同一性或高度的可识别性关联,且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经其许可,可能对其肖像权造成损害。答辩方则需围绕肖像的“可识别性”、“权利归属”、“许可或免责事由”以及“是否构成损害”等核心环节构建防御体系。
第一答辩要点:剖析商标图样与主张肖像的“可识别性”差异,否定直接对应关系。
这是最直接、最常用的答辩策略。答辩人需深入比对被异议商标的图形要素与异议人所主张的肖像(通常为照片、身份证图像或其他公认形象)。重点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辨析:
1. 形象特征的抽象化与艺术化处理:许多商标设计并非直接使用真实人物照片,而是经过了高度的艺术夸张、抽象变形、漫画处理或符号化设计。答辩时需详细论证,经过设计后的图形在面部轮廓、五官比例、神态特征、发型饰物等关键识别要素上,已与异议人的真实肖像产生显著差异,不足以使相关公众普遍、直接地将其识别为特定的异议人。例如,一个线条简笔画风格的头像,可能仅具备人类面部基本结构,但缺乏任何独特的、指向特定自然人的细节特征。
2. 指向的模糊性与非特定性:论证该商标图形可能代表的是一类人群的形象(如“一个运动员”、“一位厨师”、“古代文人”的通用形象),或是神话、虚构角色,而非特指异议人本人。若图形中包含非异议人独有的通用元素(如特定的眼镜、胡须款式在一定历史时期或群体中流行),则更应强调其指向的模糊性。
3. 公众认知调查与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辅以市场调查数据、消费者访谈报告等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标时,并不会自然地联想到异议人。这可以从侧面削弱“可识别性”的成立。
第二答辩要点:审查异议人肖像权本身的稳定性与主张资格。
并非所有以肖像为基础的异议都当然成立,答辩人需审视异议人主张的权利基础是否牢固。
1. 肖像权主体的确定性:异议人必须是被使用肖像的权利人。答辩需核实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如身份证、护照、权威出版物中的肖像等)能否清晰、无疑地证明其系肖像所对应的特定自然人。若商标图形较为模糊或抽象,异议人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那就是我”。
2. 肖像的公开性与知名程度:如果异议人并非公众人物,其肖像在特定范围外缺乏知名度,那么即使商标图形与之相似,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关联的可能性也较低,从而难以认定商标注册会对其肖像权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答辩时可强调,商标法保护肖像权旨在防止对自然人人格尊严和利益的侵害,对于非知名人物,在缺乏恶意的情况下,单纯的图形相似未必达到“损害”的程度。
3. 权利行使的合理性:需考察异议人是否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例如,被异议商标若已公开使用较长时间且具有一定影响,而异议人从未提出异议,在答辩中可以此作为考量因素之一,主张其异议缺乏及时性,虽不直接导致权利丧失,但可能影响审查员对“损害”紧迫性或严重性的判断。
第三答辩要点:探寻是否存在合法的授权、许可以或其他免责事由。
这是从根本上化解异议的途径。
1. 事先明示许可:若能提供由异议人签署的肖像使用授权书、合同等书面证据,明确允许答辩人将相关肖像用于商标注册和使用,则异议当然不能成立。这是最有力的答辩证据。
2. 默示许可或推定同意:在某些特定关系中,可能基于双方的合作背景、行业惯例或先前行为,推导出异议人存在默示许可。例如,异议人曾作为答辩人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并允许在广告中使用其肖像,虽合同未明确提及商标注册,但结合整体合作目的可进行合理推断。但这需要充分的证据链支持,证明力弱于明示许可。
3. 合理使用抗辩:借鉴著作权法及民法典中关于肖像合理使用的规定。例如,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且未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在商标注册这种典型的商业性、识别性使用中,援引此抗辩空间极为有限,除非商标的使用具有强烈的公共议题性质(如纪念历史人物、公众事件的公益商标),且使用方式得当。
4. 已故自然人肖像的特殊问题:若涉及已故自然人的肖像,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其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保护。答辩时需核实异议人是否为适格的权利主张主体(近亲属),并审查商标使用是否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或损害了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四答辩要点:论证商标注册与使用不会对异议人造成实际损害,甚至可能无害或有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要求“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答辩人需论证,即使图形存在一定相似性,其注册和使用行为在客观上并未,也预计不会对异议人的肖像权所保护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潜在商业价值等法益造成负面影响。
1. 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度分析: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异议人所从事的行业、社会形象是否存在巨大反差或负面关联?如果商标用于完全无关且中性的领域(如图形商标用于机械设备),其传播通常不会影响异议人在其自身领域(如文艺界)的声誉。反之,若用于不健康、不道德或与异议人形象严重冲突的领域,则损害可能性大增。
2. 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与方式:答辩人申请注册该商标是出于恶意攀附异议人声誉,还是独立创意巧合?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是否伴有贬损、丑化、不当利用异议人形象的行为?若能证明是独立创作且使用方式正当、积极,可降低“损害”的认定可能性。
3. 对异议人利益的潜在影响评估:分析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妨碍异议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在相关领域正常使用其肖像。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商标设计精美,使用于优质商品上,客观上还可能扩大了该形象的正面曝光,难以认定为损害。
第五答辩要点:综合程序性与策略性考量。
1. 异议证据的充分性质疑:严格审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链条,是否足以证明“商标图形”即“异议人肖像”、“未经许可”、“可能造成损害”这三个核心要件。对其证据的清晰度、关联性、证明力提出合理质疑。
2. 商标显著性与设计来源说明:详细阐述被异议商标的创作灵感、设计过程,提供设计草图、委托设计合同等证据,证明其是独立创作的结果,或来源于公有领域素材、历史人物、虚构形象等,以此间接反驳其针对特定自然人(异议人)的指向性。
3. 协商与调解的可能:在答辩过程中或之后,评估与异议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通过沟通,或许可以获取其撤回异议的许可,或达成商标共存、有限使用等协议,并将相关协议提交商标审查机构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4. 强调公共利益与审查标准:在答辩中可适当提及,商标注册制度需平衡私有权利保护与商业标识资源有效利用之间的关系。对于非恶意、损害可能性低、且商标已进行大量投入使用的案件,过于宽泛地支持肖像权异议可能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针对“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商标异议,答辩应是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应对过程。核心在于解构“可识别性”、审视“权利基础”、发掘“免责事由”、论证“无损害后果”。答辩方需结合具体案情,灵活运用上述要点,组织扎实的证据,进行清晰有力的法理论证,以维护自身商标注册的合法权益。最终,审查员将综合双方陈述与证据,依据《商标法》、《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判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确实构成了对异议人在先肖像权的损害,从而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异议因 “商标侵犯他人肖像权”:答辩要点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