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中的 “优先权”:对异议结果的影响

阅读:190 2026-02-25 21:00:22

商标异议中的 “优先权”:对异议结果的影响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优先权”是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其主张与认定往往对异议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所谓优先权,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各国商标法的相应规定,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六个月),就同一商标在其它缔约国提出申请时,有权要求以首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一制度旨在为跨国商标申请者提供时间上的便利和保护,确保其商标在开拓国际市场时,不会因他人抢先注册而丧失权利。

在商标异议的语境下,主张优先权主要出现在两种典型场景中,并深刻影响着审查员的判断和最终裁决。

当异议人(通常是主张权利的在先权利人)引证其在国外较早申请但在中国申请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时,优先权的主张成为其对抗被异议商标的关键武器。例如,一家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于1月1日提交了A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在六个月内(如6月1日)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了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成功主张了优先权,那么其在中国的法律申请日将被视为1月1日。如果有一家中国公司于同年3月1日在中国申请了相同或近似的A商标,该外国公司便可以基于其享有优先权的、法律上视为更早的申请日(1月1日),对该中国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将依据被视为在先的申请日来评判商标权利的先后。若主张的优先权成立,异议人便能成功确立其在先申请人的地位,从而大大提高异议成功的可能性,导致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其次,当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以其商标享有优先权作为抗辩理由时,优先权则成为其防御的盾牌。被异议人可能主张,其商标虽然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晚于异议人引证的商标或在先使用日期,但其在国外的首次申请日更早,并通过主张优先权使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得以提前。如果该优先权主张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如申请商品/服务相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提交了经认证的首次申请文件副本等),那么被异议商标的法律申请日将早于异议人引证的权利产生日期。这将直接颠覆异议所依赖的“权利在先”基础,使得异议理由难以成立,被异议商标因此可能得以核准注册。

然而,优先权的主张并非自动生效,其适用有严格的条件。主张者必须主动提出请求,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在异议程序中,双方往往会就优先权是否成立展开激烈辩论和举证。异议方可能质疑优先权主张的合法性,例如质疑首次申请与在后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一致、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是否超出六个月期限等。商标审查部门或后续的评审、司法机构将对优先权主张进行实质性审查。

因此,优先权的有效主张与确认,实质上重塑了商标申请日的法律时序。它将一个实际在后的申请日“回溯”到一个更早的日期,从而可能彻底改变异议双方的权利对比态势。对于异议人而言,准确识别并挑战对方可能存在的优先权瑕疵,或善用自身的优先权,是制定异议策略的核心环节。对于被异议人而言,依法合规地主张和证明优先权,则可能成为抵御异议、保住商标的“救命稻草”。

在商标异议案件中,优先权绝非一个单纯的程序性事项,而是能够直接左右案件实体结果的实质性权利。它如同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主动进攻或稳固防御,用不好或忽视它则可能导致满盘皆输。深刻理解优先权的法律内涵、适用条件及其在异议程序中的战术价值,对于商标权利人、代理人及法律从业者而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一课。

商标异议中的 “优先权”:对异议结果的影响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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