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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89012号“味之源”商标部分商品服务无效宣告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关于第56789012号“味之源”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务上无效宣告的裁定公告。该公告的发布,不仅标志着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确权案件有了阶段性结果,也为相关市场主体厘清了权利边界,对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警示与借鉴意义。
第56789012号“味之源”商标由某食品科技公司于某年某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调味品”等商品,以及第43类“餐厅;咖啡馆;外卖餐馆服务”等服务上。商标获准注册后,同行业另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味源”品牌企业(下称“申请人”)认为,“味之源”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味源”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遂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合议组在充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理由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剖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争议商标“味之源”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味源”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从商标标识本身的比对来看。“味之源”与“味源”仅一字之差,前者在后者基础上增加了“之”字。在汉字构成上,“味源”并非固定词汇,而“味之源”可理解为“味道的源头”,二者在含义上均指向食品风味的本源或基础,含义关联密切。在呼叫上,“味之源”为三个音节,“味源”为两个音节,但核心部分“味源”的发音完全相同,整体听觉印象近似。在整体外观上,虽然字数不同,但“味源”是“味之源”的显著识别部分,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将二者视为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联想。因此,合议组认定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从商品与服务的关联程度来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调味品”等商品,与申请人“味源”商标赖以知名的“酱油、醋、蚝油”等调味品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属调味品相关类别,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其核心内容是提供餐饮。餐饮服务必然涉及食品、调味品的使用和提供,其与调味品商品在消费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联系紧密,存在特定的配套使用关系。餐饮服务中提供的菜品风味,直接依赖于各类调味品。因此,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同时经营或推广自有品牌的调味品,已成为行业常见模式。基于此,合议组认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饮服务与申请人“味源”商标知名的调味品商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商标法》意义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与服务组合。
再者,申请人的“味源”商标在调味品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相关行业内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及其知名度。其仍在关联度极高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包含“味源”文字的“味之源”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
综合以上因素,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认为,争议商标“味之源”在“咖啡;茶;糖;蜂蜜;调味品”商品以及“餐厅;咖啡馆;外卖餐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之情形,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裁定对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此次裁定具有多方面的启示。对于在先商标权人而言,它彰显了法律对已建立市场声誉的商标的保护力度。当发现他人在类似或关联商品服务上注册近似商标时,应积极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市场混淆障碍。对于在后商标申请人而言,这是一次深刻的警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务必进行充分的前期检索和避让分析,尤其要主动规避在同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避免踏入“傍名牌”、“搭便车”的误区。企图通过细微改动来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不仅难以获得注册,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市场负面评价。
对于整个市场环境而言,该裁定维护了商标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保障了公平竞争秩序。它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商标注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混淆可能性为判断核心的商标近似审查标准不会动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个案裁定,不断细化商品服务类似关系、商标近似判断以及混淆可能性认定的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
第56789012号“味之源”商标部分商品服务无效宣告案的裁定,是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再次强调了商标保护的初衷——防止混淆、保护商誉、维护公平。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今天,此类裁定的依法作出,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地运用商标制度,共同营造一个清晰、有序、充满活力的品牌竞争生态。
关于第56789012号“味之源”商标部分商品服务无效宣告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