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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90123号“悦动”商标恶意注册无效宣告成立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公告,对第67890123号“悦动”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作出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这一决定,不仅维护了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我国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净化市场秩序方面的坚定决心,为构建诚信公平的知识产权生态树立了又一典型案例。
争议商标“悦动”由某自然人李某于2022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并于2023年初初步审定公告。然而,在公告期内,知名运动品牌“跃动体育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随后在商标获准注册后,立即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主张,其早在2010年就已创立并广泛使用“跃动”品牌,经过十余年的经营与推广,“跃动”已在运动服饰领域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广泛的客户群体,构成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争议商标“悦动”与申请人的“跃动”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极为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商标局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逐渐清晰。申请人提供了自2010年以来的大量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证书以及市场占有率调查报告等,充分证明了“跃动”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相关行业内和消费者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而争议商标注册人李某,经调查,其名下并无任何实体经营与服装、鞋帽相关的业务,也未发现其有使用“悦动”商标进行任何商业活动的迹象。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李某在短时间内集中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涉及多个不同类别,其行为模式具有明显的非使用意图。
商标局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以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关于是否构成恶意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李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其既无相关行业背景,也无任何准备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却选择与申请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跃动”商标高度近似的“悦动”进行注册,其行为的主观状态难谓善意。结合其名下其他抢注行为,可以认定其注册商标的目的并非用于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而是意图通过抢注、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或通过转让、诉讼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背离了商标制度鼓励创新、保护商誉、维护公平竞争的本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典型的恶意注册行为。
其次,关于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的“跃动”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长期、广泛、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运动服饰领域建立了稳定的市场联系和商誉,构成了“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悦动”与“跃动”仅一字之差,读音高度相似,含义关联紧密,整体区别微弱,共存于相同的服装等商品上,客观上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市场混淆。李某作为同业或相关行业的潜在经营者,完全有渠道和能力知晓“跃动”商标的存在及其知名度,其仍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综合以上两点,商标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又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此次“悦动”商标恶意注册无效宣告案的成立,具有多重积极意义。第一,它有力地保护了在先合法经营者的品牌成果。像“跃动体育”这样通过长期诚实经营积累起品牌价值的企业,其智力劳动和商业投入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障,避免了因恶意抢注而可能遭受的市场份额侵蚀、商誉贬损以及维权成本高昂等困境。这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法律坚决保护真正的创新者和经营者。
第二,它严厉惩戒了商标领域的投机行为。此案清晰表明,那些试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囤积商标牟利的不法行为,在日益完善的知识产权审查和审判机制面前,将难以得逞。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严格适用《商标法》中关于诚实信用、遏制恶意注册的条款,提高了违法成本,压缩了投机者的生存空间。
第三,它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能够有效清理市场障碍,降低企业的品牌保护成本和风险,鼓励更多市场主体专注于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和服务优化,从而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竞争格局。
第四,它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步。从加强审查阶段的主动筛查,到完善异议、无效宣告等后续程序,我国已经构建起全链条打击恶意注册的治理体系。此案的成功处理,正是这一体系有效运行的例证,展现了行政裁决的高效与专业。
当然,根除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仍需多方持续努力。权利人自身应提高品牌保护意识,尽早进行商标布局,并密切关注商标公告,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代理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拒绝为恶意注册行为提供协助。社会公众也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共同抵制假冒、仿冒商品。而作为监管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并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总而言之,第67890123号“悦动”商标被宣告无效,不仅是一起个案的成功纠偏,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迈向更高水平的一个坚实脚印。它昭示着: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成果的行为,终将在法律的明镜前原形毕露;唯有诚信经营、锐意创新,才能在市场的浪潮中行稳致远,赢得真正的尊重与成功。未来的中国品牌发展之路,必将在更加清朗的知识产权天空下,绽放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关于第67890123号“悦动”商标恶意注册无效宣告成立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