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生效公告

阅读:193 2026-02-13 00:31:11

关于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生效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一案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无效。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裁定的生效,不仅为相关权利人厘清了权利边界,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是一次对商标注册“诚实信用”原则的生动诠释与有力捍卫,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商标注册与使用行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本案的争议商标“幻影”由某自然人甲于某年某月某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并于次年获准注册。此后,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某网络科技公司乙(下称请求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主张,其在先注册并广泛使用的“幻影”商标在相关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其注册人甲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剖析。

一、 案件事实与证据梳理:在先使用与知名度的认定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合议组提交了多组证据,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幻影”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在线游戏”等相关领域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1. 商标使用证据:请求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数年,便已在其自主研发及运营的多款网络游戏、手机应用软件的启动界面、登录界面、游戏内场景、官方网站、宣传材料上持续、突出地使用“幻影”标识。相关软件的用户协议、版权声明等文件也明确了“幻影”系列产品的归属。

2. 宣传推广证据:请求人提供了与多家知名游戏平台、应用商店的合作协议、广告投放合同、费用支付凭证,以及在线广告截图、社交媒体推广记录、游戏媒体评测报道等。这些证据显示,请求人通过线上线下的多渠道,对“幻影”系列产品进行了长期、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和商业推广,投入了巨额资金。

3. 市场影响力证据:包括“幻影”系列游戏及应用的下载量统计报告、用户活跃度数据、营业收入报表等。数据显示,相关产品累计下载量已超过数千万次,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可观的市场份额。还有行业奖项证书、主流游戏媒体颁发的“年度最佳创意游戏”等荣誉,以及网络用户在各个论坛、社区中对“幻影”系列产品的自发讨论和评价,这些均从侧面印证了该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建立起一定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4. 被请求人情况证据:请求人调查发现,争议商标注册人甲名下申请注册了数十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游戏名称、软件名称、文化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且涉及类别广泛,但多数商标并未见其实际使用。甲本人并无从事软件开发、游戏运营等相关行业的背景或实际经营迹象。

而被请求人甲在答辩及后续程序中,未能就其注册“幻影”商标的正当意图或合理来源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申请日前已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幻影”商标或进行了任何准备工作,更未能证明其注册后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二、 审理焦点与法律适用:恶意抢注的司法认定

合议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审理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请求人的“幻影”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二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第一点,合议组认为,根据请求人提交的系列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请求人将“幻影”作为商标及产品名称,持续使用于其开发运营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并通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和商业运营,使该商标在相关公众,特别是网络游戏和软件应用领域的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请求人主张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成立。

关于第二点,也是本案的核心,即被请求人甲的注册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合议组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

1. 商标标识的近似性与商品的关联性:争议商标“幻影”与请求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请求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高度重合,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这种高度的近似性和关联性,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

2. 被请求人的主观状态:被请求人甲作为自然人,其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且多件涉及抢注他人知名标识,这种行为模式表明其并非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目的,而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或阻碍他人正常经营的意图。其次,“幻影”作为请求人核心产品的标识,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在相关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请求人甲身处相同商业环境,对此理应知晓。其在明知或应知该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予以注册,主观恶意明显。最后,被请求人未能对其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证明其有使用意图或实际使用行为,进一步佐证了其注册的非正当性。

3. 行为的后果与影响:被请求人的抢注行为,不仅损害了请求人基于在先使用而积累的商业信誉和潜在市场机会,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破坏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公信力,助长了“搭便车”、“傍名牌”的不良风气。

基于以上分析,合议组认定,被请求人甲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同时,其大量抢注他人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行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依法应予禁止。

三、 裁定结果与社会意义:诚信原则的胜利与警示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争议商标注册人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该裁定现已生效。

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无效宣告案的裁定生效,其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的胜负。它向社会传递出清晰而强烈的信号:

这是对“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帝王原则在商标领域的有力重申。 商标注册并非简单的“先到先得”游戏,其核心价值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任何企图利用制度空隙,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攫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必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本案裁定精准地打击了这种恶意行为,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的纯洁性。

其次,它为在先使用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和信心。 对于许多创新型企业,尤其是互联网、文化创意等新兴行业的创业者而言,品牌和商标的培育需要投入巨大的心血和资源。本案表明,即使商标未及注册,但只要能够证明在先使用并形成了一定影响,法律就会对基于诚实劳动和经营所产生的商业标识给予保护,对抗后续的恶意抢注。这有助于鼓励创新和诚信经营,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再次,它对潜在的商标抢注者形成了有效的司法威慑。 裁定详细论证了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特别是将申请人的商标囤积历史、对他人商标的知晓可能性、缺乏使用意图和行为等作为认定恶意的重要依据。这提高了恶意抢注的法律风险和成本,警示那些企图通过“商标投机”牟利的主体必须悬崖勒马,回归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本源。

最后,它指引市场主体应如何规范自身行为。 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对于重要的商业标识,宜尽早进行商标布局和注册,做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同时,应注意留存商标使用、宣传推广、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需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注册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或明显缺乏正当性的商标。

总而言之,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的生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它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益完善,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此类裁判必将进一步净化商标注册环境,激励创新创造,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应从中汲取教训,共同维护一个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商标生态。

关于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生效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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